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八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八О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即永盛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柒拾捌萬貳仟零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屆期於民國九十年九月 二十六日提示竟不獲兌現,爰本於票據關係訴請被告如數給付,並加給自付款提 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紙、台南縣政府營利事 業登記證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又被告經合法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