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二三五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12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二三五О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宋依蘋 莊崇銘 陳慶隆 被 告 甲○○ 被 告 乙○○○即雷森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二三五0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 十二日下午四時三十五分在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林富郎 法院書記官 陳美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美蓉 法 官 林富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 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