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0六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29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即亞都企業社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0六七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 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十分在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孫玉文 法院書記官 陳淑貞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陸仟壹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淑貞 法 官 孫玉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 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陳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