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四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四六四號 原 告 寶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俊秀 訴訟代理人 潘聖元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十八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