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七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七四五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曾振明 訴訟代理人 曾明貴 李鐵健 刁望聖 被 告 堆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政達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十七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