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救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救字第17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南寶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黃勝家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 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參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1條規定,為保障職業災害勞工之權益,加強職業災害之預防,促進就業安全及經濟發展,爰制定本法;本院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因之,有關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職業災害勞工聲請訴訟救助,自應優先適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南寶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黃勝家間本院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勞調字第18號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等訴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經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及聲請人93年度財產明細資料,其93年度僅有薪資及其他所得合計新臺幣(下同)239,165元,及汽車一台(1990年份), 衡諸本院94年度南勞調字第18號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等訴訟事件,若未經調解成立,聲請人應繳納之訴訟費用為75,448元,及斟酌聲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聲請人應無資力支出上開訴訟費用,且前開聲請人所提起之本院94 年度南勞調字第18號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等訴訟事件, 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有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附於上開民事卷宗可稽,揆諸前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4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