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字第2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2112號原 告 恆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俊隆即鳳仁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肆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佰捌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㈢被告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負責人現在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郭貞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