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1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202號原 告 丙○○ 被 告 先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勤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