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8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除越界建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838號原 告 績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李朝鏞即福隆螺絲工廠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越界建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7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 1,22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3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