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9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931號原 告 乙○○ 被 告 先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先鋒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4,000元,應繳裁 判費16,1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15,14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