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9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931號原 告 乙○○ 被 告 先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事件,經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即本院95年度促字第17008號)後,因被告已於期限內對該命 令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自應依上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茲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24,000 元,應繳裁判費16,147元,但扣除原告已繳之1,000元,原 告尚應補繳15,147元。經本院於95年5月19日裁定命原告收 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已於95年5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經本院查明在案,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是以,本件原告起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