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聲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南簡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笑笑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聚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93年8月10日承 攬坐落台南市○區○○段774、775及814地號地上建物之興 建工程,因相對人經營不善,雙方已協議終止上開工程合約,因此聲請人乃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日後相對人對外所欠本工程款債務皆與聲請人無關,另本件工程之全部建築材料則歸聲請人所有,相對人如有異議應於一週內提出,惟聲請人寄予相對人之存證信函,因招領逾期而遭退回,為此請求准予公示送達云云,並提出工程終止合約協議書、存證信函及信封各1件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固有明文規定。惟由該規定觀之,倘若相對人並無住居所不明之情形,僅係逾期招領、拒絕受領文書或其他情形,則無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之適用。惟查,本件依據聲請人所提出其寄送予相對人而遭郵局退回之信封,其退回理由為「不在」、「候領逾期退回」,難認聲請人所寄發之郵件係因「查無此人」或「遷移新址不明」而被退回,而招領逾期並非即為住居所不明,要與聲請人所主張相對人住居所不明之情形有間,此外,查無其他證據證明相對人住居所不明,揆諸前開說明,自難謂其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翌日起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