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第7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室1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朱承榮即麗榮企業社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仟玖佰肆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南簡字第70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新台幣3,94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彭建山 ~F0 ~T40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 3,640元│ │ ├─────────────┼─────────────┼──────────┤ │公示送達登報費用 │ 300元│ │ ├─────────────┼─────────────┼──────────┤ │共 計 │ 3,94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