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 告 富強鑫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樓 被 告 科南工業有限公司 1號 法定代理人 乙○○ 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23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2,9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