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3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小字第3148號上 訴 人 乙○○ 3樓 被上訴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本院96年度南小字第31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31日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97年2月5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紹武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余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