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3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0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寶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志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230 號 被 告 丙○○ 住臺南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3404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下午2時1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彥 書記官 林木村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寶生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貳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志成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貳萬參仟參佰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木村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