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補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小補字第41號原 告 冠昌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2,200元(2185×12×10=2622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租賃期 間以10年計算),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