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1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153號原 告 冠昌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 代理 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金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