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慶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按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 1,000元,此項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茲依前引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預納聲請費1,000元,逾期仍不預納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余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