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補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補字第46號原 告 連鋐企業有限公司 6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慶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捌拾肆萬肆仟伍佰玖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玖仟壹佰壹拾伍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郭貞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陳志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