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0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