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15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小字第1535號原 告 冠曄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宇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設台北縣中和市○○路738號11樓, 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李 靜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