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南簡字第1224號原 告 甲○○○○○○○○ 丁○○○○○○○○ 8號 宋亞萍即匯滿企業行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詹俊平律師 被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本件被 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本件起訴後變更為丙○○,並於97年10月16日聲明承受訴訟,於法相合,先此敘明。 二、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執本院95年度執字第6575號債權憑證向本院聲請就債務人林永村關於系爭如附表所示動產強制執行,並經本院96年度執字第80291號強制執行在案,然系爭如附表所示 之自行車等動產係原告等寄交該執行程序債務人林永村,委託其售賣之物品,其所有權為原告等所有,詎被告竟認為係其債務人即林永村所有,聲請鈞院執行查封,殊屬誤會,為此,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提起本件異議之訴。 (二)原告起訴狀所附呈之估價單係於林永村取貨時,由原告製作,經林永村確認,並簽其姓於估價單後,留存於原告存查。林永村向原告取貨後,如有售出,則按估價單所載定價扣除4%作為代售佣金後,將所餘價金,於再行取貨時,與原告結算,以現金交給原告,林永村有無以超過估價單所載定價之價款出售寄賣之自行車,原告均不予過問。因林永村經商失敗,所有財產均已被查封拍賣,且已被銀行列為拒絕往來戶,因此,每次應給付原告之款項,均係於再次取貨時,以現金給付,原告等因與林永村有多年交情,因念林永村經濟陷於困境,乃以寄賣方式,供貨給林永村,讓其賺取佣金,以支應家庭生計。 (三)查原告涂鴻明經營東明車料行,營業地址在台北縣板橋市,有狀附之營業稅繳款書影本可證,至於估價單所蓋之東明車業廠章,係誤蓋用,東明車業廠並無營業登記。又查被告97年10月16日答辯狀所載之涂竹係原告涂鴻明之父,其所經營之東明車料行係登記於台北市之商號,與本件無關。 (四)原告甲○○○○○○○○一直有營業及進貨,原告丁○○○○○○○○也還在營業,此有出貨清單、統一發票附卷可參。 (五)聲明: ⒈本院96年度執字第80291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就 附表所示原告等所有之動產所為查封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下列情詞置辯: (一)本案系爭執行標的物原存放之場所為「台南市○○區○○路一段163及165號」該場所目前經本院以95年度執字第 6575號強制執行拍賣在案,訴外人龍慶車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龍慶公司)於執行拍賣程序中曾具狀主張拍賣 之不動產係所有人林永村無償提供龍慶公司使用 (負責人林義龍為林永村之子),並為債務人林永村所不爭之事實 ,故原告主張將本案系爭執行標的物寄交債務人林永村售賣,而非委寄龍慶公司售賣,於理不合。 (二)本案原告主張其與訴外人林永村間之寄售因訴外人林永村信用不良,故其寄售關係僅憑原告所提出之估價單為憑,惟該估價單上所蓋之戳章係東明車業廠並非原告東明車料行,且經被告查詢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該東明車料行登記負責人為涂竹,亦非原告訴狀所載涂鴻明,與事實不符。 (三)查證人林永村於97年10月2日到庭證稱「(東明車料行是 否有給你簽收收據?)我們都是三十年的老朋友了,只要結算清楚,原告就會直接在單據上畫掉。」然依原告所提出之政務核算數量共計84輛,該證物並無任何劃掉之情形,則證人就原告於97年3、4月間所寄賣之自行車全無出售,惟本件本院查封之車輛全部共69輛,則被告實際所查扣之數量與原告等所寄售之數量明顯不符,另依原告估價單所訂之每輛自行車之寄售單價最高為7,500元,平均價約 為2,000元~3,000元之間,如依證人所言以售價4%計算佣 金大約為120元,似乎與常理不合。 (四)次查,證人林永村證述,因其自96年間開始幫原告等賣售自行車,時至今日已有一段時日,故其估價單上所列之單價均已熟背,故估價單二聯均由原告等收執,何以審判長就原告等所提出之估價單上所列20D双避一台售價為何? 證人所回答一台至少須2,000元以上,與原告所提出之估 價單上所列之金額明顯不符。 (五)本案依原告於庭上一再主張其與訴外人林永村間之寄售關係均賴以原告所簽立並經由訴外人林永村所簽收之估價單為雙方寄售之憑證(估價單原本均由原告收執),若原告所言為真,則本案原告應為估價單上之東明車業廠並非東明車料行。 (六)查被告查詢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依原告涂鴻明所主張其所經營設籍台北縣之東明車料行申請登記設立時間為87年10月3日,至今已營業多年,在營運及管理上均應已上軌道, 應不會有如原告涂鴻明所言誤蓋之情事,且本案依原告所提出之證物其中屬於東明車業廠所開立之估價單二紙開立日期分別為97年3月1日及97年4月24日,假設原告主張係 誤蓋所言為真,何以會於不同期日及時間一再誤蓋,顯見原告所開立之估價單應為同一時間所為。 (七)原告等於起訴狀附表中主張該附表所列共計62部自行車為原告等所有,惟查該附表所列明細中並無兒童小型自行車,惟據證人林永村於97年11月19日至本案系爭標的保管地點進行指認,其中如附表所示編號1及編號2二部自行車係兒童小型車,顯與事實不符。 (八)次查,被告於97年7月25日與97年12月15日前往原告甲○ ○○○○○○○營業處所:台南市○○路○段160巷5弄85號訪查,大門深鎖,經向鄰居查訪稱很少看到有人來開門,另於97年12月12日前往另依原告丁○○○○○○○○營業處所:台北縣板橋市○○路275巷200弄17號標的,在巷附近工廠詢問表示沒聽說有從事腳踏車組裝之工廠,且依原告東明車料行所提出之營業稅繳款收據係課徵94年4~6 月之稅款,為證明原告等上有繼續營業之事實,懇請原告提出97年1~6月份401表。 (九)聲明: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件經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整理並協議兩造不爭執事項暨簡化爭點為: (一)不爭執事項:被告執本院95年度執字第6575號債權憑證(原執行名義為本院91年度促字第56488號支付命令)向本 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林永村所有財產為強制執行,97年5月6日聲請對如附表所示(即97年11月19日本院會同兩造至被告保管地點台南市○○路○段69號地下二樓勘驗後所製之附表)之車輛進行查封,經本院執行處書記官督同執達員至台南市○○路○段165號查封上開物品,並交 由被告保管中。 (二)爭執事項:原告與第三人林永村間就系爭查封標的物是否成立寄售關係?是否為系爭扣押標的之所有權人? 四、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放置債務人住宅之 動產,屬債務人所有,乃社會事實之常態,第三人所有之動產放置債務人住宅,為社會事實之變態,因之,第三人主張放置債務人住宅之動產為其所有,自應由第三人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335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其就系爭如附表所示自行車各與訴外人即本件執行事件債務人林永村間成立寄售關係,為被告所否認,則依前揭說明,原告自應就其為系爭自行車之所有權人,與訴外人林永村間僅成立寄售關係等情,負舉證責任。經查: (一)本案系爭執行標的物原存放之場所為「台南市○○區○○路一段163及165號」,該場所依被告提出之經濟部工廠登記證記載,乃訴外人「龍慶車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慶公司)工廠廠址,且該工廠登記製造主要產品為「機車後座車墊、自行車零件及裝配」,又觀被告所提龍慶公司經濟部公司執照,該公司所營事業包括「各種自行車及零件組立加工及製造買賣業務」,所營事業適與系爭執行標的物即自行車之買賣有關,是被告主張系爭存放於龍慶公司之系爭自行車為龍慶公司所有等情,合乎常情,尚非無據。 (二)本案原告主張其與訴外人林永村間就系爭執行標的物即自行車間僅成立寄售關係,固據提出估價單為憑,惟該估價單與一般業界買賣交易所使用之訂單並無不同,亦無任何寄售之字樣,原告又未提出任何寄售契約以實其說,本院尚難僅以估價單認定原告與訴外人林永村間有寄售關係。(三)原告雖又舉證人林永村到庭證稱:「(附表京城銀行查封的腳踏車為何人所有?)是原告甲○○○○○○○○、原告丁○○○○○○○○、原告宋亞萍即匯滿企業行所有,但是他們同情我,所以給我寄賣,如果我有賣出,我有百分之四的利潤。」等語,惟查證人林永村與訴外人龍慶公司之負責人林義龍係父子關係,亦為系爭執行事件之債務人,為本件執行事件之當事人,就本件訴訟有利害關係,其所為證述難免偏頗,且依其所言:「(東明車料行是否有給你簽收收據?)我們都是三十年的老朋友了,只要結算清楚,原告就會直接在單據上畫掉。」等語,對照原告所提出之估價單上記載自行車數量共計84輛,並無任何劃掉之情形,即依證人所言,原告寄售之車輛應尚有84輛未售出,惟本件本院查封之車輛全部共69輛,數量與原告等所寄售之數量明顯不符,據此,因認證人證述並不實在。五、綜上,本件原告所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其為如附表所示自行車之所有人。從而,原告本於所有權之法律關係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判決將本院96年度執全字第80291號執行事 件就如附表所示自行車所為之查封程序予以撤銷,要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訴訟費用即裁判費2,430元,自應由原告 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蔡曉卿 附表: ┌──┬───────────┬──────────────┐ │編號│型 號 │ 原告主張寄售人 │ ├──┼───────────┼──────────────┤ │ 1 │小型快樂龍(粉紅) │王合輝即連合興 │ ├──┼───────────┼──────────────┤ │ 2 │小型快樂龍(紅) │同上 │ ├──┼───────────┼──────────────┤ │ 3 │中型LUNA(銀) │同上 │ ├──┼───────────┼──────────────┤ │ 4 │中型MAGICHARRY(銀) │同上 │ ├──┼───────────┼──────────────┤ │ 5 │中型ROG(藍)坐墊BINGO │同上 │ │ │商標 │ │ ├──┼───────────┼──────────────┤ │ 6 │中型PROFESSIONAL(銀)坐│同上 │ │ │墊BINGO商標 │ │ ├──┼───────────┼──────────────┤ │ 7 │中型MIRAGE(桃紅)坐墊 │同上 │ │ │BINGO商標 │ │ ├──┼───────────┼──────────────┤ │ 8 │中型國王企鵝親子車 ( │同上 │ │ │桃紅)三座墊 │ │ ├──┼───────────┼──────────────┤ │ 9 │中型VENZO折疊車(紅) │丁○○○○○○○○ │ ├──┼───────────┼──────────────┤ │ 10 │中型SHINLUN折疊車 ( 藍│同上 │ │ │) │ │ ├──┼───────────┼──────────────┤ │ 11 │中型VENZO折疊車 (黑) │同上 │ ├──┼───────────┼──────────────┤ │ 12 │中型IRLAND折疊車(藍) │同上 │ ├──┼───────────┼──────────────┤ │ 13 │中型LUNAROG(香檳金) │同上 │ ├──┼───────────┼──────────────┤ │ 14 │中型VENZO折疊車 (銀) │同上 │ ├──┼───────────┼──────────────┤ │ 15 │中型VENZO折疊車 (銀) │同上 │ ├──┼───────────┼──────────────┤ │ 16 │中型SHINLUN折疊車 ( 紅│同上 │ │ │) │ │ ├──┼───────────┼──────────────┤ │ 17 │中型VENZO折疊車 (銀) │同上 │ ├──┼───────────┼──────────────┤ │ 18 │中型VENZO折疊車 (白) │同上 │ ├──┼───────────┼──────────────┤ │ 19 │中型MOSSO折疊車 (銀) │同上 │ ├──┼───────────┼──────────────┤ │ 20 │中型SHINLUN(橘) │同上 │ ├──┼───────────┼──────────────┤ │ 21 │中型MTBI SPEED(橘) │同上 │ ├──┼───────────┼──────────────┤ │ 22 │成人VENZO(紅白) │同上 │ ├──┼───────────┼──────────────┤ │ 23 │成人FUJI(銀) │同上 │ ├──┼───────────┼──────────────┤ │ 24 │成人FUJI(黑白) │同上 │ ├──┼───────────┼──────────────┤ │ 25 │成人IRLAND(紅黑金相間)│同上 │ │ │ │ │ ├──┼───────────┼──────────────┤ │ 26 │成人FUJI(紅黑金相間) │同上 │ ├──┼───────────┼──────────────┤ │ 27 │成人IRLAND(藍銀紅相間)│同上 │ ├──┼───────────┼──────────────┤ │ 28 │成人VENZO(藍白黃相間) │同上 │ ├──┼───────────┼──────────────┤ │ 29 │成人VENZO(黑) │同上 │ ├──┼───────────┼──────────────┤ │ 30 │成人IRLAND(紅白黑相間)│同上 │ ├──┼───────────┼──────────────┤ │ 31 │成人IRLAND(黑紅金相間)│同上 │ ├──┼───────────┼──────────────┤ │ 32 │成人IRLAND(黑銀紅相間)│同上 │ ├──┼───────────┼──────────────┤ │ 33 │成人VENZO(藍) │同上 │ ├──┼───────────┼──────────────┤ │ 34 │NORTHSTAR(藍白紅相間) │同上 │ ├──┼───────────┼──────────────┤ │ 35 │成人VENZO(藍) │同上 │ ├──┼───────────┼──────────────┤ │ 36 │成人IRLAND(黑銀紅相間)│同上 │ ├──┼───────────┼──────────────┤ │ 37 │成人VENZO(紅黃白) │同上 │ ├──┼───────────┼──────────────┤ │ 38 │成人VENZO(銀) │同上 │ ├──┼───────────┼──────────────┤ │ 39 │成人VENZO(藍) │同上 │ ├──┼───────────┼──────────────┤ │ 40 │成人FUJI(灰白) │同上 │ ├──┼───────────┼──────────────┤ │ 41 │成人FUJI(紅白) │同上 │ ├──┼───────────┼──────────────┤ │ 42 │成人MAGIC(銀藍) │甲○○○○○○○○ │ ├──┼───────────┼──────────────┤ │ 43 │成人CYGP(藍黃) │同上 │ ├──┼───────────┼──────────────┤ │ 44 │成人IRLAND(藍銀) │同上 │ ├──┼───────────┼──────────────┤ │ 45 │成人SILUERPOH(銀) │同上 │ ├──┼───────────┼──────────────┤ │ 46 │成人MAGIC(藍) │同上 │ ├──┼───────────┼──────────────┤ │ 47 │成人MAGIC(藍) │同上 │ ├──┼───────────┼──────────────┤ │ 48 │成人IRLAND(銀黑) │同上 │ ├──┼───────────┼──────────────┤ │ 49 │成人IRLAND(銀紅) │同上 │ ├──┼───────────┼──────────────┤ │ 50 │成人MAGIC(藍) │同上 │ ├──┼───────────┼──────────────┤ │ 51 │成人SAVEBK(紅) │同上 │ ├──┼───────────┼──────────────┤ │ 52 │成人MAGIC(藍銀) │同上 │ ├──┼───────────┼──────────────┤ │ 53 │成人IRLAND(灰藍) │同上 │ ├──┼───────────┼──────────────┤ │ 54 │成人IRLAND(灰藍) │同上 │ ├──┼───────────┼──────────────┤ │ 55 │成人MAGIC(紅) │同上 │ ├──┼───────────┼──────────────┤ │ 56 │成人MAGIC(紅) │同上 │ ├──┼───────────┼──────────────┤ │ 57 │成人MONTANA(耦色) │同上 │ ├──┼───────────┼──────────────┤ │ 58 │成人KHS(銀黑) │同上 │ ├──┼───────────┼──────────────┤ │ 59 │成人無牌 (深藍把手斑馬│同上 │ │ │紋) │ │ ├──┼───────────┼──────────────┤ │ 60 │成人MAGIC(藍銀) │同上 │ ├──┼───────────┼──────────────┤ │ 61 │成人APEX(紫) │同上 │ ├──┼───────────┼──────────────┤ │ 62 │成人電動車(紅) │宋亞萍即匯滿企業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