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8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864號原 告 永冠成工程有限公司 4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帛江即帛江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00元。 (2)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