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補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補字第15號原 告 行家鋼承板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士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參仟伍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台南市○○路○ 段308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劉紀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