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調字第1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調字第1438號聲 請 人 四強紗線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南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貨款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調解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南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積欠貨款新臺幣752,263元,為此聲請調解等語,惟相對人南緯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業已具狀陳稱:「依雙方採購合約第17點約定:『本採購單若有爭議致有涉訟之虞者,應由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仲裁之。』,即明雙方合意本件採購之爭議應提付仲裁,惟聲請人未依雙方約定提付仲裁,而逕自向鈞院提起訴訟,顯與雙方合約不符,為此爰依合約之約定,請求鈞院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或移送訴訟。」等語,並提出合約書影本一紙為證。相對人既提出仲裁之抗辯,可認為相對人並無意願接受調解,本件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范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