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1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南小字第1024號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宏遠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辰霖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024號給付服務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侯明正 書記官 程欣怡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零玖佰貳拾元,及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由壹仟元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程欣怡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