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1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小字第1024號上 訴人即 被 告 辰霖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辰霖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南市○ ○路○段30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