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26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金亞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尤永富即裕富實業社 巷49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473號給付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6月26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18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福來 書記官 吳俊達 通 譯 吳佳慧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98年4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吳俊達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