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07號原 告 甲○○ 被 告 黃秀娟即嘉亨歐洲精品服飾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秀娟即嘉亨歐洲精品服飾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捌佰玖拾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台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