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347號原 告 保吉生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前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辰霖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70,25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4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