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南簡字第1347號原 告 保吉生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被 告 辰霖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零貳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2月起向原告訂購醫療檢驗 試劑及耗材數批,惟被告迄今仍未給付貨款新臺幣(下同)270,251元,經原告於民國98年6月16日以郵局存證信函催討,被告仍置之不理等語,爰訴請被告清償貨款,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報價單4紙、出貨簽收單28 紙以及存證信函1件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前揭原告所提出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0,2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980元,此外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 出,故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98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 擔。 五、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