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4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42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雪妃即見成工程行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激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政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姚周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台比佛利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02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