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65號原 告 鍇億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總成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捌萬參仟捌佰伍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肆萬貳仟柒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拾肆萬壹仟柒佰玖拾貳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