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65號原 告 鍇億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總成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三十四萬一千七百九十二元,該裁定已於九十八年一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