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9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08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裕明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建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93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9月8日下午2時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謝安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謝安青 法 官 王獻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