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補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補字第18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奇雅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635元(計算式:5,000×31.927=159,635),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