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補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補字第40號原 告 丙○○ 乙○○ 己○○ 丁○○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氏水產興業有限公司、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63,800元、350,000元、679,100元、753,900元、365,480元,丙○○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乙○○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己○○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丁○○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甲○○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