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贓物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482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惠洲 選任辯護人 楊惠雯律師(扶助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玉章 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 被 告 楊佳龍 被 告 王安邦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贓物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00年度易字第二五二號中華民國一00年五月五日及一00年五月卅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二0四號、一一二0五號、一一三三0號、一一三三一號、一一四一三號、一一六六九號、一三二五一號、一四九二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十三、四九所示陳惠洲竊盜及定執行部分均撤銷。 陳惠洲犯附表一編號十三、四九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十三、四九所示之刑。 其餘上訴駁回(即陳惠洲其他未經撤銷部分及張玉章、楊佳龍、王安邦部分)。 陳惠洲前揭第二項撤銷改判所處之刑與第三項上訴駁回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鐵製萬能鑰匙叁支均沒收。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楊佳龍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本院一00年度附民字第一二七號和解筆錄內容給付被害人莊佾勳新臺幣伍萬陸仟元財產上損害賠償(給付方式:㈠於民國一0一年一月十日前給付新臺幣陸仟元、㈡自一0一年二月十日起至一0一年十一月十日止,每月十日前各給付新臺幣伍仟元);且應於退伍日起一年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五十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 實 一、陳惠洲前因竊盜案件,於民國八十一年間經本院以八十一年度上訴第二五二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一月,刑前強制工作三年確定,嗣於八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假釋出監。陳惠洲於假釋期間,復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六五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刑前強制工作三年確定,並撤銷前開假釋。陳惠洲於八十七年間,另犯竊盜罪,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三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前強制工作三年確定,前開徒刑及殘刑合併執行後,於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假釋出監。然陳惠洲於假釋期間,再犯竊盜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一一0號及九十六年易字第一一五九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嗣經減刑為一月十五日)及四月、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六四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並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二0一號刑事裁定上述三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並因而撤銷前開假釋。嗣於九十九年二月十九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陳惠洲另於九十六年間,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一0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本案行為後始執行完畢)。 二、陳惠洲屢犯竊盜罪而有犯罪習慣,其與張玉章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雙方約定張玉章以每臺機車新臺幣(下同)四千元之金額作為報酬,而由陳惠洲竊取張玉章指定之機車車款,陳惠洲遂於附表一編號一至三、五至十一、十五、二三、二五、二六、三一至四八所示之時、地,持自備鐵製萬能鑰匙或機車上未拔取之鑰匙或以接電線發動引擎之方式,竊取附表一上述編號所示吳致君等人之機車得手後,交由張玉章(附表一編號一至三、五至九、十一、十五、二三、二五、三五、四三)或由張玉章委請明知為贓車而本於收受贓物之故意而為收受之王木雄(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代為收受(附表一編號十、二六、三一至三四、三六至四二、四四至四八),並由張玉章及王木雄等加以拆解,將其主體零件重新拼裝在老舊機車(借屍還魂)後販售圖利。 三、陳惠洲與尤敏成(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雙方約定尤敏成提供以每臺機車四千元之金額作為報酬,而由陳惠洲竊取尤敏成指定之機車車款,陳惠洲於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時、地,以自備鐵製萬能鑰匙竊取魏彤芸所有、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機車,得手後,交予尤敏成。 四、陳惠洲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故意,於附表一編號十二、十三、十六至十九、二一、二二、二四、二七至三十、四九號所示之時、地,以相同方式,竊取沈文棋等人之機車,以供自用(附表一編號三十)或以每部三千五百元或五千元之價格,出售予明知為贓車而本於故買贓物之故意而為故買之林順明(編號二二,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楊佳龍(編號二七、二八)與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附表一編號十二、十三、十六至十九、二一、二四、四九),或交由明知為贓車而本於收受贓物之故意而為收受之楊佳龍藏放(編號二九)。 五、陳惠洲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故意,於附表一編號十四、二十所示之時、地,著手竊取張正雄、石秀慧所有,如附表一編號十四、二十所示機車,然分別因當時有他人在旁、機車有上大鎖,唯恐犯行敗露而罷手,致未得逞。 六、張玉章明知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所交付之車號JW九-三六一號重型機車車牌(原為陳慈徹所有,於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二十三時許,在臺南市○區○○路與長榮路三段處遺失)係來路不明之贓物,仍於九十九年間某日,在臺南市○區○○路四七一號渠經營之「信元機車行」,予以收受。 七、楊佳龍明知附表二所示之物均係贓物,竟於附表二所示之時地、分別基於故買贓物與收受贓物之故意而故買及收受之(楊佳龍此部分故買贓物及收受贓物之細節,均詳如附表二)。 八、嗣經警於附表三所示時間,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張玉章等人經營之機車行執行搜索,並查扣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遭竊之機車及零件與彼等拆解所竊機車所用之工具(被害人遭竊之機車及零件部分業已發還),並扣得陳惠洲所有,且供其竊盜或預備竊盜所用之鐵製萬能鑰匙三支。 九、陳惠洲於具有偵查職務員警查悉附表一編號十、十三、二六、三一、三三、三四、三八至四二、四四、四五、四九所示十四件竊盜犯行前,即主動坦承前開竊盜犯行,並表示願意接受裁判之意而為自首。 十、案經改制前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關於證據能力之說明: 本件以下所引用具有傳聞性質之供述證據,業經檢察官、全體被告及其等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判期日,一致表示同意採為證據之意思,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且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乙、有罪部分: 一、除附表一編號二、五至八、二三所示被告陳惠洲竊盜部分外之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惠洲、張玉章、楊佳龍等人自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原審同案被告王木雄、尤敏成、林順明供述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即被害人錢麗娟、魏彤芸、洪培翔、張嘉琪、林士傑、沈文棋、王俊雄、張正雄、林淑靜、陳思瑄、莊旭助、曾于曦、張雯欣、石秀慧、王芊翔、張玉柱、鄭惟綺、蔡進田、吳水加、莊侑勳、吳貞儀、陳清展、鄭進旗、陳詩毓、戴薇芝、王致崴、黃福昌、曾進忠、王溫鳳、廖欽崢、徐家豪、王震宇、蕭有晉、吳秋燕、王雲龍、郭冠麟、譚雪華、蔡志忠、王陳肖英、李政聖、陳暐儒、李威、廖國超、王柏仁、陳夆典、陳躍典(原名陳勝豐)等人於警詢證述失竊經過在卷;另有警方跟監錄影擷取之影像照片、被害人所簽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各件附卷可稽,復有被告陳惠洲所有且供其竊盜或預備竊盜所用之鐵製萬能鑰匙三支及附表三所示查扣之被告張玉章等人拆解所竊機車工具扣案可參。依此,被告陳惠洲、張玉章、楊佳龍等人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被告陳惠洲所為附表一編號二、五至八、二三以外之竊盜犯行、被告張玉章所為竊盜及收受贓物犯行、被告楊佳龍所為故買及收受贓物犯行,均已臻明確,堪以認定。 二、訊之被告陳惠洲矢口否認涉犯附表一編號二、五至八、二三所示六次竊盜犯行,辯稱:此部分竊取機車的行為應該不是我做的,當時我被抓到時心慌意亂,無暇仔細分辨而錯誤自白云云。辯護意旨則以:附表一編號二、五至八、二三所示機車遭竊事實,依現有事證無法確定犯罪之時間、地點、遭竊機車之車號及所有人,亦無法確認遭竊之客體究竟是機車主體或僅係零件,如此即無法排除同一竊盜行為遭重覆評價之風險,自難遽認被告陳惠洲確有此部分竊盜犯行等語。經查,附表一編號二、五至八、二三所示YLB─六二五、TR八─三五二、七三三─HDG、BXX─三一一、LB八─五0五、NGA─六七八號等六部機車,均係同案被告張玉章選定竊取之車種、型號之後,由被告陳惠洲下手竊取同型機車,交由張玉章以上開車號拼裝改造(借屍還魂)並出售他人,除TR八─三五二號機車出售張玉章三千元外,其餘五部機車均以四千元之代價售予張玉章等情,業據被告陳惠洲於警詢中逐一供承在卷(見警一卷第五三至五五頁)。其自白除販售予張玉章之價格略有出入外,其餘過程核與證人張玉章於警詢及偵查中所陳大致相符。證人張玉章並進而證述:該等機車分別經伊或王木雄拼裝改造(借屍還魂)後,由伊或王木雄分別以YLB─六二五、TR八─三五二、七三三─HDG、BXX─三一一、LB八─五0五號機車依予轉售予不知情之薛文惠、江崇銘、杜震月、嚴于媗等人,另NGA─六七八號機車,因尚未拼裝完成,所以未經販售而停放於臺南市○區○○街十八號地下室停車場等語(見警一卷第八十至八四頁)。另證人薛文惠、江崇銘、杜震月、嚴于媗等人,亦於警詢中證述上開YLB─六二五、TR八─三五二、七三三─HDG、BXX─三一一、LB八 ─五0五號等機車係其等向同案被告張玉章或「信元機車行」(即張玉章經營之機車行)之人員購買等語(分見警二卷第二00、二0三至二0五頁;偵一卷第一0一頁);證人吳春足則證述NGA─六七八號機車係同案被告張玉章所有,停放於臺南市○區○○街十八號地下室停車場等語(見警二卷第八十至八四頁)。此外,復有該等機車分別於薛文惠、江崇銘、杜震月、嚴于媗及吳春足等人管領中經警尋獲扣押之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代保管單、搜索現場照片等附卷足憑(見警二卷第三三七至三六四頁)。被告陳惠洲於警詢中之自白既有證人即同案被告張玉章與不知情之買受人薛文惠、江崇銘、杜震月、嚴于媗及提供停放場所之證人吳春足等人之供述可佐,且該等機車又分別在該等買受人或停放場所提供人管領中經警尋獲,已足確認被告陳惠洲於警詢中就上開機車逐一而為之自白內容與事實相符,且非「心慌意亂,無暇仔細分辨之錯誤自白」。又上述六部機車以及附表一其他編號所示機車,司法警察均係以現實存在之機車追查來源而得悉被告陳惠洲涉犯此部分竊盜行為,如此即無同一機車經二次論罪而重覆評價之風險,而得逐一特定被告陳惠洲曾經實施之竊盜犯行。是此部分事證亦臻明確,被告陳惠洲竊取附表一編號二、五、六至八、二三所示與YLB─六二五、TR八─三五二、七三三 ─HDG、BXX─三一一、LB八─五0五、NGA─六七八號機車同型機車(車號不詳)之犯行亦堪認定,被告陳惠洲空言否認此節,核屬卸責之詞;辯護意旨認為有重覆評價犯罪之虞,亦無可採。 三、核被告陳惠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附表一編號十四、二十以外之部分)、同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第一項之竊盜罪未遂罪(附表一編號十四、二十);被告張玉章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附表一編號一至三、五至十一、十五、二三、二五、二六、三一至四八)、同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收受被害人陳慈徹遭竊機車);被告楊佳龍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罪(附表一編號二十七、二十八、附表二編號一、二)、同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附表一編號二十九、附表二編號三)。被告陳惠洲與張玉章就附表編號一至三、五至十一、十五、二三、二五、二六、三一至四八所示竊盜犯行間;被告陳惠洲與原審同案被告尤敏成就附表一編號四所示竊盜犯行間,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俱為共同正犯。被告陳惠洲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法定刑有期徒刑以上之數罪,各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陳惠洲於附表一編號十四、二十所示竊盜犯行,已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施,然尚未得手,為未遂,爰依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被告陳惠洲就附表一編號十、十三、二六、三一、三三、三四、三八至四二、四四、四五、四九所示十二件竊盜犯行,於具有偵查職務之公務員發覺犯罪前,自首而表示願受裁判,爰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另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一之時間雖載「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二十二時許起至九十九年二月間某日」,惟本院斟酌被告陳惠洲係於九十九年二月十九日始行執行完畢出監,故更正本件犯罪時間如附表一編號一所載。另附表二所示被告楊佳龍之故買及收受贓物犯行,公訴意旨均認販售、交付贓物予被告楊佳龍者,均係同案被告王安邦,惟經本院審理後,認尚難肯認係同案被告王安邦所交付(詳如後述無罪部分),故更正原起訴犯罪事實如附表二所示,均附此敘明。 四、原審認為被告張玉章、楊佳龍及被告陳惠洲除附表一編號十三、四九以外之其他犯行均罪證明確,並審酌被告陳惠洲前已因涉及三十餘件竊盜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三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前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甫於九十九年二月十九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竟於出獄後不久即為本案犯行,且本次竊盜機車高達四十餘輛,足見惡性非輕,雖其就犯罪事實自警詢時起即始終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態度尚可,然考量其犯罪紀錄、類型及本案影響社會治安之層面甚廣、被害人者甚多等情況,應認不宜輕縱;被告張玉章前無竊盜或類似之財產犯罪紀錄,素行非惡,然出資委請被告陳惠洲進行大規模之竊盜機車以進行其售修中古機車事業,其惡性與實際下手行竊之被告陳惠洲實無不同,惟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且曾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在卷可參,堪認犯罪後態度尚佳;被告楊佳龍前無犯罪紀錄,素行良好,故買及收受贓物之數量非多、犯罪後始終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非惡。並斟酌該等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等事項,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八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等規定,(除被告陳惠洲關於附表一編號十三、四九部分外)分別量處被告陳惠洲、張玉章、楊佳龍如附表一、二「原審所處罪刑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一千元折算一日。被告張玉章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楊佳龍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一千元折算一日。並說明扣案之萬能鑰匙三支均為被告陳惠洲所有,且供其從事竊盜及與被告張玉章及原審同案被告尤敏成共同竊盜所用或預備所用之物,已據其供明在卷,均依法宣告沒收。另扣案之榔頭、T型扳手、鉗子、扳手及空氣壓縮機等拆解機車工具,均屬被告張玉章等人竊盜、故買或收受贓物後,處理贓物所用之工具,並非彼等犯竊盜、故買或收受贓物所需之工具,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本院經核原判決此部分(即除被告陳惠洲關於附表一編號十三、四九部分外)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尚稱適切。又被告陳惠洲係依被告張玉章之「訂貨」而下手竊取機車,並交由被告張玉章拆解改裝(借屍還魂)販售牟利。被告張玉章雖非實際下手行竊之人,然其不但提供被告陳惠洲竊取機車犯罪之誘因(動機),亦提供之銷贓管道,此等犯罪分工之角色實係吾國社會機車遭竊情形嚴重之最主要原因,否則被告陳惠洲斷無可能於短時間竊取如此數量之機車。是被告張玉章之惡性及可非難性,顯然高於被告陳惠洲。原判決就被告張玉章所犯各罪,均量處較被告陳惠洲低且可易科罰金之宣告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本院認為已屬從輕處斷,核無量刑過重之情形;至於被告陳惠洲因前有多次竊盜之犯罪前科,量處較被告張玉章稍重之宣告刑,應稱允當;又被告楊佳龍於本案上訴於本院之後,已與被害人莊佾勳達成和解(由莊佾勳之父莊武霖代理),有本院一00年度附民字第一二七號和解筆錄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二二0頁),亦無未思賠償被害人莊佾勳犯後態度欠佳之情形。是被告張玉章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被告陳惠洲上訴指摘原判決除附表一編號十三、四九部分外之部分量刑過重;檢察官上訴主張被告陳惠洲及王安邦犯後未與被害人莊佾勳和解犯後態度欠佳,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均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五、末查被告楊佳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被告楊佳龍事後已與被害人莊佾勳達成民事和解,有本院一00年度附民字第一二七號和解筆錄在卷可按。雙方約定被告楊佳龍應給付被害人莊佾勳五萬六千元(給付方式:㈠於一0一年一月十日前給付六千元、㈡自一0一年二月十日起至一0一年十一月十日止,每月十日前各給付五千元),和解筆錄並載稱希望法院從輕量刑或予被告楊佳龍緩刑之宣告(本院卷第二二0頁)。本院認為被告楊佳龍經此次偵、審程序,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四年,以勵自新。又為確保被告楊佳龍履行和解條件並痛改前非,併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三、五款之規定,命其應依和解筆錄之約定分期支付被害人莊佾勳上開金額之財產上損害賠償;暨於退伍日起一年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五十小時之義務勞務。復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命被告楊佳龍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被告楊佳龍若未遵本判決所諭知分期清償或提供義務勞務而情節重大者,執行檢察官自得依職權或依被害人之請求聲請法院依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撤銷本判決緩刑之宣告,自不待言。 六、原審認為被告陳惠洲就附表一編號十三、四九所示竊盜犯行,亦屬事證明確,而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此部分關於被告陳惠洲竊取九八六─CBR及0二0─HCP號機車,確係被告陳惠洲到案後主動提供線索為警查獲無訛,亦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函覆在卷(見本院卷第一六七頁),原判決未敘及此部分符合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規定,亦未說明是否依該規定減輕被告陳惠洲之刑,自欠允洽。被告陳惠洲上訴意旨主張此部分犯行符合自首之規定,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十三、四九部分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陳惠洲前有諸多竊盜前科,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被害人財產上損害程度;被告陳惠洲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有期徒刑四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萬能鑰匙三支均為被告陳惠洲所有,且供其從事此部分竊盜所用之物,已據其供明在卷,併依法宣告沒收。 七、本院將原判決附表一編號十三、四九關於被告陳惠洲竊盜部分予以撤銷改判,並駁回檢察官及被告陳惠洲關於被告陳惠洲附表一其他竊盜部分之上訴,原判決雖已就被告陳惠洲所犯各罪定執行刑,然本案原判決附表一編號十三、四九所示被告陳惠洲竊盜部分既經撤銷,原定之執行刑即應併予撤銷,本院並綜合上情,就被告陳惠洲前開撤銷改判所處之刑,與應分論併罰之前開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認應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十月為適當。 八、另按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關於竊盜犯、贓物犯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規定,旨在對於竊盜犯、贓物犯之習慣性犯者,強制從事勞動,以養成正確之工作習慣及謀生觀念,使能適應社會生活,而達教化、治療之目的。行為人有無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必要,應審酌其行為之常習性、嚴重性、危險性及對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依比例原則決定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六五七一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陳惠洲自八十年間起迄今,屢為竊盜犯行進出監所多次,亦曾受過強制工作之處分,然仍不知悔改,於假釋期間亦為竊盜犯行,數個竊盜刑責甫於九十九年二月十九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然於出獄後旋即再為本案竊盜犯行,且所竊機車高達四十九輛,規模甚大,足認被告陳惠洲有犯罪之習慣,非予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難以期待矯正其惡習,故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 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王安邦明知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所持有附表二所載之機車等物係屬來路不明之贓物,竟分別於附表二所載機車失竊時間起至交付予證人即同案被告楊佳龍之時間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代價,分別故買附表二所載之贓車及檔泥板等物,復於附表二所載之時間、地點,將贓車及檔泥板等物,以附表二所載之價格售予楊佳龍,或交由楊佳龍藏放,因認被告王安邦涉有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為刑事訴訟法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故買贓物罪嫌,無非以:被告楊佳龍於偵查中證述其所持有之附表二所示贓物,均係購自被告王安邦或由被告王安邦所寄藏;附表二所示三位被害人與同案被告陳惠洲於警詢中之證述為據。訊據被告王安邦堅決否認涉有故買贓物罪嫌,並以:我並未出售或交付附表二所示贓物予證人楊佳龍等語,資為抗辯。 四、經查: ㈠附表二所示六九九─EDA號機車、九二一─HDF號機車及一六五─EEF號機車擋泥板等物,原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王柏仁、陳躍典、陳夆典所有,並於附表二所示時地失竊等情,業據被害人王柏仁、陳躍典、陳夆典等人於警詢中證述明確(見警二卷第二一五、二一八、二二三頁)。又附表二所示前開失竊車輛及擋泥板等物,經警於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在證人楊佳龍所經營,位於臺南市佳里區同安寮四四之一六號之機車行查獲等情,業據證人楊佳龍於偵查中證述在卷,並有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一份在案(參見警二卷第三一七頁至第三一八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楊佳龍於警詢及偵查中就附表二所示機車、擋泥板等贓物之來源均結證稱:附表二所示機車及擋泥板都是王安邦所出售或寄放等語(見警一卷第一二七頁;偵卷第三九、四十頁),檢察官並據以認定被告王安邦涉有故買贓物罪嫌。惟證人楊佳龍於原審則證稱:前述偵查中之證述不實在,附表二所示贓物均是陳惠洲所交付,且陳惠洲事先已曾告知如果出事,要我將責任全數諉諸予王安邦,故我在偵查中證述扣案贓物都是王安邦所販售、交付等語(見原審卷第一二二頁背面、第一二三頁)。是證人楊佳龍所為不利於被告王安邦之證述,已見前後反覆之顯著瑕疪,尚難遽信。㈢證人即被害人王柏仁、陳夆典、陳躍典等人於警詢中雖均明確證述其等失竊機車之經過,然其等前開證述僅能證明該等機車及其上零件均屬遭人竊取之贓物,無法推論被告王安邦曾經竊盜或經手(故買或收受)其等遭竊之機車或零件。另附表二所示贓物之查獲地點均係在證人楊佳龍所經營之前開機車行查獲,而非自被告王安邦家中、任職或經營之機車行查扣等情,已如前述。故依查獲附表二所示機車及擋泥板之經過,亦無法據以認定被告王安邦確與本案贓物有關。 ㈣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惠洲於警詢及原審審理時,就被告王安邦是否販售或寄放附表二所示機車等贓物予證人楊佳龍一節,均明確為「不知」之表示(見警一卷第四八頁背面至第四九頁、原審卷第一二一頁),是證人陳惠洲之證詞尚無法憑以確認證人楊佳龍於警詢及偵查中所為之指證與事實相符,亦難作為對被告王安邦為不利認定之依據。 五、綜上論述,本件除證人楊佳龍於警詢及偵查中所為嗣經翻異之指證外,別無其他證據足以佐證證人楊佳龍前開證詞與事實相符。尚難在缺乏其他證據佐證之情形下,僅以證人楊佳龍單一且前後反覆之證述,即認被告王安邦確有公訴意旨所指故買贓物犯行。本院調查證據後,未能獲得被告王安邦確有公訴意旨所指故買贓物犯行之確信,參諸前開說明,應認不能證明被告王安邦被訴之故買贓物犯行,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六、原審為被告王安邦無罪之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又證人楊佳龍既於警詢及偵查中均指證附表二所示贓物均來自被告王安邦,則其警詢與偵查中所陳本無不同,縱因被告王安邦之意見而否定證人楊佳龍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亦與最終之事實認定結果,不生影響。蓋證據取捨上,殊無單一證人多次陳述某特定事實,即使其證言之可信度獲得加強。況單一證人就特定事實前後陳述兩歧,本即生降低證言憑信度之效果,此時應有其他證據佐證補強,始得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惠洲既於原審逐車證述未曾竊得附表二所示機車或擋泥板等語(見原審卷一第一二一頁),自無從以其供述佐證證人楊佳龍於警詢及偵查中所為之指證。從而原判決因被告王安邦於原審所為對於證據能力之意見,認為證人楊佳龍於警詢所為之供述乃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且因與該證人於偵查中所為之指證並無不同,認為證人楊佳龍於警詢中之證詞並非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之證據,缺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所示必要性之要件,而認為不具證據能力;並認為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惠洲之證言無助於被告王安邦是否確為本案犯罪事實之釐清,難作為對被告王安邦為不利認定之依據,俱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認為證人楊佳龍於警詢中就事實之描述較為詳細,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所示之必要性;並認為證人陳惠洲於偵審中所證核與證人楊佳龍所陳「互核相符」云云,認原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違誤,指摘原判決不當,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前段、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八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三款、第五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啟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施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收受贓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一 ┌──┬──────┬──────┬───┬─────┬───────┬──────────┬──────────┐ │編號│時 間 │地 點│被害人│ 機車車號 │贓車處理情形 │原審所處罪刑 │本院諭知之主文 │ ├──┼──────┼──────┼───┼─────┼───────┼──────────┼──────────┤ │ 1 │99年2月20日 │不詳 │吳致君│9GM-219號 │交予張玉章 │陳惠洲共同竊盜,累犯│上訴駁回。 │ │ │起至99年2月 │(被害人報案│ │普通重型機│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間某日 │地點:臺南市│ │車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北區○○路成│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鐵│ │ │ │ │大醫院附近)│ │ │ │製萬能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 │ │ │。 │ │ │ │ │ │ │ │ │張玉章共同竊盜,處有│ │ │ │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扣案鐵製萬能│ │ │ │ │ │ │ │ │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2 │99年2月間前 │不詳地點 │不詳 │不詳 │交予張玉章,由│陳惠洲共同竊盜,累犯│上訴駁回。 │ │ │某日 │ │ │ │張玉章將贓車拆│,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 │ │ │ │解、拼裝在車號│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YLB-625號普通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鐵│ │ │ │ │ │ │ │重型機車,以2 │製萬能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 │ │萬7千元售予不 │。 │ │ │ │ │ │ │ │知情之薛文惠 │張玉章共同竊盜,處有│ │ │ │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扣案鐵製萬能│ │ │ │ │ │ │ │ │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3 │99年2月24日 │臺南市東區中│錢麗娟│L9T-521號 │交予張玉章 │陳惠洲共同竊盜,累犯│上訴駁回。 │ │ │12時許 │華東路1段86 │ │普通重型機│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 │號前 │ │車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鐵│ │ │ │ │ │ │ │ │製萬能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 │ │ │。 │ │ │ │ │ │ │ │ │張玉章共同竊盜,處有│ │ │ │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扣案鐵製萬能│ │ │ │ │ │ │ │ │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4 │99年4月30日 │臺南市東區林│魏彤芸│MY7-027號 │交予尤敏成,經│陳惠洲共同竊盜,累犯│上訴駁回。 │ │ │22時許 │森路1段311號│ │普通重型機│尤敏成拆解,將│,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 │前 │ │車 │零件改裝在其他│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機車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鐵│ │ │ │ │ │ │ │ │製萬能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 │ │ │。 │ │ ├──┼──────┼──────┼───┼─────┼───────┼──────────┼──────────┤ │ 5 │99年5月間前 │不詳 │不詳 │不詳 │交予張玉章,由│陳惠洲共同竊盜,累犯│上訴駁回。 │ │ │某日 │ │ │ │張玉章將贓車拆│,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 │ │ │ │解、拼裝在車號│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TR8-352號輕型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鐵│ │ │ │ │ │ │ │機車,交予不知│製萬能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 │ │情之江崇銘 │。 │ │ │ │ │ │ │ │ │張玉章共同竊盜,處有│ │ │ │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扣案鐵製萬能│ │ │ │ │ │ │ │ │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6 │99年5月間前 │不詳 │不詳 │不詳 │交予張玉章,由│陳惠洲共同竊盜,累犯│上訴駁回。 │ │ │某日 │ │ │ │張玉章將贓車拆│,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 │ │ │ │解、拼裝在車號│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733-HDG號普通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鐵│ │ │ │ │ │ │ │重型機車,以3 │製萬能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 │ │萬7千元售予不 │。 │ │ │ │ │ │ │ │知情之杜震月 │張玉章共同竊盜,處有│ │ │ │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扣案鐵製萬能│ │ │ │ │ │ │ │ │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7 │99年5月間前 │不詳 │不詳 │不詳 │交予張玉章,由│陳惠洲共同竊盜,累犯│上訴駁回。 │ │ │某日 │ │ │ │張玉章將贓車拆│,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 │ │ │ │解、拼裝在車號│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BXX-311號普通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鐵│ │ │ │ │ │ │ │重型機車,以3 │製萬能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 │ │萬9千元售予不 │。 │ │ │ │ │ │ │ │知情之杜震月 │張玉章共同竊盜,處有│ │ │ │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扣案鐵製萬能│ │ │ │ │ │ │ │ │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8 │99年5月間前 │不詳 │不詳 │不詳 │交予張玉章,由│陳惠洲共同竊盜,累犯│上訴駁回。 │ │ │某日 │ │ │ │張玉章將贓車拆│,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 │ │ │ │解、拼裝在車號│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LB8-505號普通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鐵│ │ │ │ │ │ │ │重型機車,以3 │製萬能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 │ │萬1千元售予不 │。 │ │ │ │ │ │ │ │知情之嚴于媗 │張玉章共同竊盜,處有│ │ │ │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扣案鐵製萬能│ │ │ │ │ │ │ │ │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9 │99年5月1日1 │臺南市東區林│洪培翔│957-DPE號 │交予張玉章 │陳惠洲共同竊盜,累犯│上訴駁回。 │ │ │時30分許 │森路1段276號│ │普通重型機│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 │前 │ │車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鐵│ │ │ │ │ │ │ │ │製萬能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 │ │ │。 │ │ │ │ │ │ │ │ │張玉章共同竊盜,處有│ │ │ │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扣案鐵製萬能│ │ │ │ │ │ │ │ │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10 │99年5月1日13│臺南市中西區│張嘉琪│936-BZP號 │張玉章委由王木│陳惠洲共同竊盜,累犯│上訴駁回。 │ │ │時10分許 │公園路6號前 │ │普通重型機│雄收受、放置在│,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 │ │ │車 │承租處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鐵│ │ │ │ │ │ │ │ │製萬能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 │ │ │。 │ │ │ │ │ │ │ │ │張玉章共同竊盜,處有│ │ │ │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扣案鐵製萬能│ │ │ │ │ │ │ │ │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11 │99年5月4日21│臺南市東區林│林士傑│782-HBU號 │交予張玉章 │陳惠洲共同竊盜,累犯│上訴駁回。 │ │ │時30分許 │森路與府連東│ │普通重型機│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 │路口 │ │車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鐵│ │ │ │ │ │ │ │ │製萬能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 │ │ │。 │ │ │ │ │ │ │ │ │張玉章共同竊盜,處有│ │ │ │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扣案鐵製萬能│ │ │ │ │ │ │ │ │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12 │99年5月4日22│臺南市東區林│沈文棋│652-BJD號 │以4千元售予不 │陳惠洲竊盜,累犯,處│上訴駁回。 │ │ │時20分許 │森路1段311號│ │普通重型機│詳姓名之人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 │前 │ │車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鐵製萬│ │ │ │ │ │ │ │ │能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13 │99年5月8日15│臺南市南區體│王俊雄│986-CBR號 │以3、4千元售予│陳惠洲竊盜,累犯,處│原判決撤銷。 │ │ │時許 │育場大門口 │ │普通重型機│不詳姓名之人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陳惠洲竊盜,累犯,處│ │ │ │ │ │車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鐵製萬│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能鑰匙參支沒收之。 │折算壹日,扣案鐵製萬│ │ │ │ │ │ │ │ │能鑰匙叁支沒收。 │ ├──┼──────┼──────┼───┼─────┼───────┼──────────┼──────────┤ │ 14 │99年5月12日 │臺南市成大醫│張正雄│165-HDT號 │未得逞 │陳惠洲竊盜未遂,累犯│上訴駁回。 │ │ │ │院附近 │ │普通重型機│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 │ │ │車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鐵│ │ │ │ │ │ │ │ │製萬能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 │ │ │。 │ │ ├──┼──────┼──────┼───┼─────┼───────┼──────────┼──────────┤ │ 15 │99年5月13日 │臺南市中西區│林淑靜│909-HBJ號 │交予張玉章 │陳惠洲共同竊盜,累犯│上訴駁回。 │ │ │21時20分許 │中華西路2段 │ │普通重型機│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 │16號家樂福旁│ │車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停車場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鐵│ │ │ │ │ │ │ │ │製萬能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 │ │ │。 │ │ │ │ │ │ │ │ │張玉章共同竊盜,處有│ │ │ │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扣案鐵製萬能│ │ │ │ │ │ │ │ │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16 │99年5月14日 │臺南市東區林│陳思瑄│608-HEE號 │以3千5百元售予│陳惠洲竊盜,累犯,處│上訴駁回。 │ │ │22時45分許 │森路與崇善路│ │普通重型機│不詳姓名之人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 │口 │ │車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鐵製萬│ │ │ │ │ │ │ │ │能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17 │99年5月18日 │臺南市○○路│莊旭助│2HY-608號 │以4千元售予不 │陳惠洲竊盜,累犯,處│上訴駁回。 │ │ │16時30分許 │與勝利路口 │ │普通重型機│詳姓名之人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 │ │ │車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鐵製萬│ │ │ │ │ │ │ │ │能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18 │99年5月18日 │臺南市○○路│曾于曦│308-CRT號 │以4千元售予不 │陳惠洲竊盜,累犯,處│上訴駁回。 │ │ │21時40分許 │458號前 │ │普通重型機│詳姓名之人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 │ │ │車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鐵製萬│ │ │ │ │ │ │ │ │能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19 │99年5月18日 │臺南市東區大│張雯欣│623-HEC號 │欲以4千元售予 │陳惠洲竊盜,累犯,處│上訴駁回。 │ │ │23時30分許 │東夜市附近 │ │之普通重型│不詳姓名之人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 │ │ │機車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鐵製萬│ │ │ │ │ │ │ │ │能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20 │99年5月24日 │臺南市成大醫│石秀慧│231-HEQ號 │未得逞 │陳惠洲竊盜未遂,累犯│上訴駁回。 │ │ │ │院附近路口 │ │普通重型機│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 │ │ │車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鐵│ │ │ │ │ │ │ │ │製萬能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 │ │ │。 │ │ ├──┼──────┼──────┼───┼─────┼───────┼──────────┼──────────┤ │ 21 │99年5月25日 │臺南市○○路│王芊翔│J2P-177號 │以4千元售予不 │陳惠洲竊盜,累犯,處│上訴駁回。 │ │ │12時許 │131號對面人 │ │普通重型機│詳姓名之人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 │行道 │ │車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鐵製萬│ │ │ │ │ │ │ │ │能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22 │99年5月29日 │臺南市○○路│張玉柱│L8Y-060號 │以3千5百元之賤│陳惠洲竊盜,累犯,處│上訴駁回。 │ │ │11時30分許 │與勝利路口 │ │普通重型機│價,售予林順明│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 │ │ │車 │,經林順明拆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將零件改裝至│折算壹日,扣案鐵製萬│ │ │ │ │ │ │ │其他機車 │能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23 │99年6月間前 │不詳 │不詳 │不詳 │交予張玉章,由│陳惠洲共同竊盜,累犯│上訴駁回。 │ │ │某日 │ │ │ │張玉章將贓車拆│,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 │ │ │ │解、拼裝在車號│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NGA-678號普通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鐵│ │ │ │ │ │ │ │重型機車,停放│製萬能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 │ │在不知情之吳春│。 │ │ │ │ │ │ │ │足之明瑞機車行│張玉章共同竊盜,處有│ │ │ │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扣案鐵製萬能│ │ │ │ │ │ │ │ │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24 │99年6月8日12│臺南市○○路│鄭惟綺│579-DVH號 │以4千元售予不 │陳惠洲竊盜,累犯,處│上訴駁回。 │ │ │時30分許 │1段170巷與五│ │普通重型機│詳姓名之人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 │妃街口 │ │車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鐵製萬│ │ │ │ │ │ │ │ │能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25 │99年6月9日18│臺南市永康區│蔡佳峻│219-GZY號 │交予張玉章 │陳惠洲共同竊盜,累犯│上訴駁回。 │ │ │時許 │中華路7巷36 │ │普通重型機│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 │號前 │ │車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鐵│ │ │ │ │ │ │ │ │製萬能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 │ │ │。 │ │ │ │ │ │ │ │ │張玉章共同竊盜,處有│ │ │ │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扣案鐵製萬能│ │ │ │ │ │ │ │ │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26 │99年6月9日23│臺南市歸仁區│吳益鳴│833-HCM號 │張玉章委由王木│陳惠洲共同竊盜,累犯│上訴駁回。 │ │ │時許 │民權三街15號│ │普通重型機│雄收受、放置在│,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 │前 │ │車 │承租處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鐵│ │ │ │ │ │ │ │ │製萬能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 │ │ │。 │ │ │ │ │ │ │ │ │張玉章共同竊盜,處有│ │ │ │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扣案鐵製萬能│ │ │ │ │ │ │ │ │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27 │99年6月11日 │臺南市北區圖│莊佾勳│323-HEF號 │以5千元之賤價 │陳惠洲竊盜,累犯,處│上訴駁回。 │ │ │15時30分許 │書館地下停車│ │普通重型機│,售予楊佳龍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 │場 │ │車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鐵製萬│ │ │ │ │ │ │ │ │能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 │ │ │ │楊佳龍故買贓物,處有│ │ │ │ │ │ │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 │ │ ├──┼──────┼──────┼───┼─────┼───────┼──────────┼──────────┤ │ 28 │99年6月16日1│臺南市東區林│吳貞儀│216-HDJ號 │以5千元之賤價 │陳惠洲竊盜,累犯,處│上訴駁回。 │ │ │時許 │森路1段監理 │ │普通重型機│,售予楊佳龍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 │站前 │ │車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鐵製萬│ │ │ │ │ │ │ │ │能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 │ │ │ │楊佳龍故買贓物,處有│ │ │ │ │ │ │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 │ │ ├──┼──────┼──────┼───┼─────┼───────┼──────────┼──────────┤ │ 29 │99年6月16日 │臺南市安平區│陳清展│336-EDD號 │交由楊佳龍藏放│陳惠洲竊盜,累犯,處│上訴駁回。 │ │ │12時40分許 │慶平路與育平│ │普通重型機│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 │路口 │ │車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鐵製萬│ │ │ │ │ │ │ │ │能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 │ │ │ │楊佳龍收受贓物,處有│ │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 │ │ ├──┼──────┼──────┼───┼─────┼───────┼──────────┼──────────┤ │ 30 │99年6月16日 │臺南市安平區│鄭進旗│812-DVR號 │供己(陳惠洲)│陳惠洲竊盜,累犯,處│上訴駁回。 │ │ │16時許 │慶平路與平通│ │普通重型機│代步使用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 │路580巷口 │ │車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鐵製萬│ │ │ │ │ │ │ │ │能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31 │99年6月19日 │臺南市永康區│陳詩毓│926-DHV號 │張玉章委由王木│陳惠洲共同竊盜,累犯│上訴駁回。 │ │ │17時10分許 │中山南路195 │ │普通重型機│雄收受、放置在│,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 │巷32之7號 │ │車 │承租處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鐵│ │ │ │ │ │ │ │ │製萬能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 │ │ │。 │ │ │ │ │ │ │ │ │張玉章共同竊盜,處有│ │ │ │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扣案鐵製萬能│ │ │ │ │ │ │ │ │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32 │99年6月29日 │臺南市東區林│戴薇芝│637-ERX號 │張玉章委由王木│陳惠洲共同竊盜,累犯│上訴駁回。 │ │ │19時40分許 │森路1段276號│ │普通重型機│雄收受,復交予│,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 │前 │ │車 │張玉章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鐵│ │ │ │ │ │ │ │ │製萬能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 │ │ │。 │ │ │ │ │ │ │ │ │張玉章共同竊盜,處有│ │ │ │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扣案鐵製萬能│ │ │ │ │ │ │ │ │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33 │99年6月29日 │臺南市東區林│王致崴│629-GCR號 │張玉章委由王木│陳惠洲共同竊盜,累犯│上訴駁回。 │ │ │23時許 │森路與崇德路│ │普通重型機│雄收受、放置在│,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 │口 │ │車 │承租處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鐵│ │ │ │ │ │ │ │ │製萬能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 │ │ │。 │ │ │ │ │ │ │ │ │張玉章共同竊盜,處有│ │ │ │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扣案鐵製萬能│ │ │ │ │ │ │ │ │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34 │99年6月30日 │臺南市中西區│黃福昌│622-HCA號 │張玉章委由王木│陳惠洲共同竊盜,累犯│上訴駁回。 │ │ │20時30分許 │武聖路151巷 │ │普通重型機│雄收受、放置在│,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 │49弄5號 │ │車 │承租處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鐵│ │ │ │ │ │ │ │ │製萬能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 │ │ │。 │ │ │ │ │ │ │ │ │張玉章共同竊盜,處有│ │ │ │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扣案鐵製萬能│ │ │ │ │ │ │ │ │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35 │99年7月2日18│臺南市北區東│曾進忠│629-CSU號 │交予張玉章 │陳惠洲共同竊盜,累犯│上訴駁回。 │ │ │時30分許 │豐路與勝利路│ │普通重型機│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 │口 │ │車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鐵│ │ │ │ │ │ │ │ │製萬能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 │ │ │。 │ │ │ │ │ │ │ │ │張玉章共同竊盜,處有│ │ │ │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扣案鐵製萬能│ │ │ │ │ │ │ │ │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36 │99年7月3日0 │臺南市○○路│王溫鳳│818-GZU號 │張玉章委由王木│陳惠洲共同竊盜,累犯│上訴駁回。 │ │ │時40分許 │123號對面人 │ │普通重型機│雄收受,復交予│,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 │行道 │ │車 │張玉章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鐵│ │ │ │ │ │ │ │ │製萬能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 │ │ │。 │ │ │ │ │ │ │ │ │張玉章共同竊盜,處有│ │ │ │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扣案鐵製萬能│ │ │ │ │ │ │ │ │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37 │99年7月4日20│臺南市安平區│廖欽崢│081-BZJ號 │張玉章委由王木│陳惠洲共同竊盜,累犯│上訴駁回。 │ │ │時20分許 │建平七街與文│ │普通重型機│雄收受,復交予│,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 │平路附近路口│ │車 │張玉章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鐵│ │ │ │ │ │ │ │ │製萬能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 │ │ │。 │ │ │ │ │ │ │ │ │張玉章共同竊盜,處有│ │ │ │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扣案鐵製萬能│ │ │ │ │ │ │ │ │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38 │99年7月6日22│臺南市東區林│徐家豪│529-GNA號 │張玉章委由王木│陳惠洲共同竊盜,累犯│上訴駁回。 │ │ │時15分許 │森路1段318號│ │普通重型機│雄收受、放置在│,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 │旁 │ │車 │承租處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鐵│ │ │ │ │ │ │ │ │製萬能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 │ │ │。 │ │ │ │ │ │ │ │ │張玉章共同竊盜,處有│ │ │ │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扣案鐵製萬能│ │ │ │ │ │ │ │ │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39 │99年7月6日23│臺南市東區林│王震宇│687-DVQ號 │張玉章委由王木│陳惠洲共同竊盜,累犯│上訴駁回。 │ │ │時許 │森路1段311號│ │普通重型機│雄收受、放置在│,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 │前 │ │車 │承租處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鐵│ │ │ │ │ │ │ │ │製萬能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 │ │ │。 │ │ │ │ │ │ │ │ │張玉章共同竊盜,處有│ │ │ │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扣案鐵製萬能│ │ │ │ │ │ │ │ │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40 │99年7月8日23│臺南市○○路│蕭有晉│013-HCB號 │交予張玉章,張│陳惠洲共同竊盜,累犯│上訴駁回。 │ │ │時50分許 │3段與和緯路 │ │普通重型機│玉章委由王木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 │花園夜市停車│ │車 │拆解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場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鐵│ │ │ │ │ │ │ │ │製萬能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 │ │ │。 │ │ │ │ │ │ │ │ │張玉章共同竊盜,處有│ │ │ │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扣案鐵製萬能│ │ │ │ │ │ │ │ │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41 │99年7月9日0 │臺南市○○路│吳秋燕│131-HCB號 │張玉章委由王木│陳惠洲共同竊盜,累犯│上訴駁回。 │ │ │時5分許 │與和緯路花園│ │普通重型機│雄收受、放置在│,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 │夜市停車場 │ │車 │承租處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鐵│ │ │ │ │ │ │ │ │製萬能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 │ │ │。 │ │ │ │ │ │ │ │ │張玉章共同竊盜,處有│ │ │ │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扣案鐵製萬能│ │ │ │ │ │ │ │ │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42 │99年7月9日20│臺南市○○路│王以謙│608-HCF號 │張玉章委由王木│陳惠洲共同竊盜,累犯│上訴駁回。 │ │ │時30分許 │252之12號騎 │ │普通重型機│雄收受、放置在│,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 │樓 │ │車 │承租處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鐵│ │ │ │ │ │ │ │ │製萬能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 │ │ │。 │ │ │ │ │ │ │ │ │張玉章共同竊盜,處有│ │ │ │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扣案鐵製萬能│ │ │ │ │ │ │ │ │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43 │99年7月9日21│臺南市東區林│郭冠麟│756-HDX號 │交予張玉章 │陳惠洲共同竊盜,累犯│上訴駁回。 │ │ │時50分許 │森路1段211號│ │普通重型機│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 │旁(龍山里活│ │車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動中心)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鐵│ │ │ │ │ │ │ │ │製萬能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 │ │ │。 │ │ │ │ │ │ │ │ │張玉章共同竊盜,處有│ │ │ │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扣案鐵製萬能│ │ │ │ │ │ │ │ │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44 │99年7月13日 │臺南市北區西│譚雪華│023-GEF號 │張玉章委由王木│陳惠洲共同竊盜,累犯│上訴駁回。 │ │ │23時30分許 │門路4段171巷│ │普通重型機│雄收受、放置在│,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 │內 │ │車 │承租處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鐵│ │ │ │ │ │ │ │ │製萬能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 │ │ │。 │ │ │ │ │ │ │ │ │張玉章共同竊盜,處有│ │ │ │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扣案鐵製萬能│ │ │ │ │ │ │ │ │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45 │99年7月16日 │臺南市東區林│蔡志忠│235-HBK號 │張玉章委由王木│陳惠洲共同竊盜,累犯│上訴駁回。 │ │ │21時50分許 │森路1段大東 │ │普通重型機│雄收受、放置在│,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 │夜市旁 │ │車 │承租處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鐵│ │ │ │ │ │ │ │ │製萬能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 │ │ │。 │ │ │ │ │ │ │ │ │張玉章共同竊盜,處有│ │ │ │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扣案鐵製萬能│ │ │ │ │ │ │ │ │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46 │99年7月16日 │臺南市東區林│王立慶│266-HCD號 │張玉章委由王木│陳惠洲共同竊盜,累犯│上訴駁回。 │ │ │22時45分許 │森路1段龍山 │ │普通重型機│雄收受,並加以│,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 │公園旁 │ │車 │拼裝、改造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鐵│ │ │ │ │ │ │ │ │製萬能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 │ │ │。 │ │ │ │ │ │ │ │ │張玉章共同竊盜,處有│ │ │ │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扣案鐵製萬能│ │ │ │ │ │ │ │ │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47 │99年7月18日 │臺南市安平區│李政聖│209-HBS號 │張玉章委由王木│陳惠洲共同竊盜,累犯│上訴駁回。 │ │ │16時許 │古堡街與效忠│ │普通重型機│雄收受,並加以│,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 │街口安平古堡│ │車 │拼裝、改造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圍牆邊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鐵│ │ │ │ │ │ │ │ │製萬能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 │ │ │。 │ │ │ │ │ │ │ │ │張玉章共同竊盜,處有│ │ │ │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扣案鐵製萬能│ │ │ │ │ │ │ │ │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48 │99年7月18日 │臺南市安平區│陳暐儒│659-HFQ號 │張玉章委由王木│陳惠洲共同竊盜,累犯│上訴駁回。 │ │ │18時18分許 │安平路天后宮│ │普通重型機│雄收受、藏放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 │停車場 │ │車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鐵│ │ │ │ │ │ │ │ │製萬能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 │ │ │。 │ │ │ │ │ │ │ │ │張玉章共同竊盜,處有│ │ │ │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扣案鐵製萬能│ │ │ │ │ │ │ │ │鑰匙參支沒收之。 │ │ ├──┼──────┼──────┼───┼─────┼───────┼──────────┼──────────┤ │ 49 │99年7月18日 │臺南市○○路│李 威│020-HCP號 │以5千元售予不 │陳惠洲竊盜,累犯,處│原判決撤銷。 │ │ │22時48分許 │2段139號前 │ │普通重型機│詳姓名之人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陳惠洲竊盜,累犯,處│ │ │ │ │ │車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鐵製萬│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能鑰匙參支沒收之。 │折算壹日,扣案鐵製萬│ │ │ │ │ │ │ │ │能鑰匙叁支沒收。 │ └──┴──────┴──────┴───┴─────┴───────┴──────────┴──────────┘ 附表二 ┌──┬────┬─────┬─────┬───┬──────────┬────────┬──────┐ │編號│時 間│地 點│故買/寄藏 │被害人│機車車號及失竊時、地│ 原審所處罪刑 │本 院 │ │ │ │ │ │ │ │ │諭知之主文 │ ├──┼────┼─────┼─────┼───┼──────────┼────────┼──────┤ │ 1 │99年4月 │臺南市西港│楊佳龍以六│王柏仁│699-EDA號普通重型機 │楊佳龍故買贓物,│上訴駁回。 │ │ │上旬某日│區西港橋上│千元向不詳│ │車(引擎號碼:E390E-│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人士故買贓│ │477941號,於99年1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車(公訴意│ │28日8時許,在臺南市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旨認係向被│ │永康區○○○路235號 │日。 │ │ │ │ │ │告王安邦故│ │之3前失竊) │ │ │ │ │ │ │買) │ │ │ │ │ ├──┼────┼─────┼─────┼───┼──────────┼────────┼──────┤ │ 2 │99年6月 │臺南市佳里│楊佳龍以一│陳夆典│165-EEF號普通重型機 │楊佳龍故買贓物,│上訴駁回。 │ │ │間某日 │區同安寮44│百元向不詳│ │車(引擎號碼:E390E-│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之16號 │人士故買檔│ │534906號,於99年5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泥板(上有│ │31日11時許,在臺南市│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引擎烙碼,│ │東區○○路○段192巷22│日。 │ │ │ │ │ │公訴意旨認│ │號前失竊) │ │ │ │ │ │ │係向被告王│ │ │ │ │ │ │ │ │安邦故買)│ │ │ │ │ ├──┼────┼─────┼─────┼───┼──────────┼────────┼──────┤ │ 3 │99年6月 │臺南市佳里│不詳人士交│陳躍典│921-HDF號普通重型機 │楊佳龍收受贓物,│上訴駁回。 │ │ │間某日 │區同安寮44│由楊佳龍藏│(原名│車(引擎號碼:E3E4E-│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之16號 │放車(公訴│:陳勝│407723號,於99年6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認係被告王│豐) │11日20時45分許,在臺│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安邦藏放)│ │南市○區○○路1段318│日。 │ │ │ │ │ │ │ │號失竊) │ │ │ └──┴────┴─────┴─────┴───┴──────────┴────────┴──────┘ 附表三 ┌──┬──────┬────┬───────────┬───────────┐ │編號│ 搜索時間 │被搜索人│ 地點/機車行 │ 搜 索 物 品 │ ├──┼──────┼────┼───────────┼───────────┤ │ 1 │99年7月22日 │張玉章 │臺南市○區○○路471號 │引擎號碼SA25GC-705921 │ │ │上午10時45分│ │「信元機車行」 │機車1部(原車牌909-HBJ│ │ │許 │ │ │未查獲,改懸掛H3C-317 │ │ │ │ │ │號車牌)、已拆解機車引│ │ │ │ │ │擎(號碼已磨損)零件、│ │ │ │ │ │榔頭、T型扳手、鉗子及 │ │ │ │ │ │扳手各1支等物。 │ ├──┼──────┼────┼───────────┼───────────┤ │ 2 │99年7月22日 │張玉章 │臺南市○區○○路166號 │JW9-361號、9GM- 219號 │ │ │上午11時37分│ │ │機車車牌各1面、車牌號 │ │ │許 │ │ │碼L9T-521號機車1部、引│ │ │ │ │ │擎號碼E3B8E-243978機車│ │ │ │ │ │1部(車牌219-GZY未查獲│ │ │ │ │ │)、引擎號碼FD049253機│ │ │ │ │ │車1部(車牌629-CSU未查│ │ │ │ │ │獲)、引擎號碼DN307766│ │ │ │ │ │機車零件4塊(車牌013- │ │ │ │ │ │HCB未查獲)、引擎號碼 │ │ │ │ │ │E3B8E-282556機車1部( │ │ │ │ │ │車牌759-HDX未查獲)等 │ │ │ │ │ │物。 │ ├──┼──────┼────┼───────────┼───────────┤ │ 3 │99年7月22日 │陳惠洲 │臺南市○區○○街36巷1 │手機1支、犯案時所騎駛 │ │ │上午11時許 │ │號 │之車牌號碼UAY-110號輕 │ │ │ │ │ │型機車及犯案時穿著之衣│ │ │ │ │ │物7件等物。 │ ├──┼──────┼────┼───────────┼───────────┤ │ 4 │99年7月22日 │陳惠洲 │臺南市○區○○街36巷1 │鐵製萬能鑰匙3支等物。 │ │ │上午12時30分│ │號 │ │ │ │許 │ │ │ │ ├──┼──────┼────┼───────────┼───────────┤ │ 5 │99年7月22日 │王木雄 │臺南市○區○○街63號 │引擎號碼SP20FB-103179 │ │ │下午1時50分 │ │「龍吉機車行」 │機車車身引擎(車牌266-│ │ │許 │ │ │HCD未查獲)、引擎號碼 │ │ │ │ │ │SG20KC-104182機車車身 │ │ │ │ │ │引擎(209-HBS未查獲 │ │ │ │ │ │)、引擎號碼RK30BC-104│ │ │ │ │ │980機車1部(車牌659- │ │ │ │ │ │HFQ未查獲)及已改裝之 │ │ │ │ │ │機車2部等物。 │ ├──┼──────┼────┼───────────┼───────────┤ │ 6 │99年7月22日 │楊佳龍 │臺南市佳里區同安寮44之│引擎號碼E3B9E-350570機│ │ │下午3時15分 │ │16號 │車車架引擎等零件(車牌│ │ │許 │ │ │323-HEF未查獲),車牌 │ │ │ │ │ │號碼216-HDJ號機車車架 │ │ │ │ │ │引擎等零件、引擎號碼 │ │ │ │ │ │E383E-168435號機車1部 │ │ │ │ │ │(車牌336-EDD未查獲 │ │ │ │ │ │)、引擎號碼E390E-4779│ │ │ │ │ │41號機車1部(車牌699- │ │ │ │ │ │EDA未查獲)、烙有引擎 │ │ │ │ │ │號碼E390E-534906號之檔│ │ │ │ │ │泥板1塊(車牌165-EEF及│ │ │ │ │ │車身未查獲)、引擎號碼│ │ │ │ │ │E3E4E-407723號機車車架│ │ │ │ │ │等零件(車牌921-HD F未│ │ │ │ │ │查獲)、機車2部(引擎 │ │ │ │ │ │號碼業已磨損,車牌及引│ │ │ │ │ │擎號碼不詳)、拆解機車│ │ │ │ │ │工具1批及空氣壓縮機1臺│ │ │ │ │ │等物。 │ ├──┼──────┼────┼───────────┼───────────┤ │ 7 │99年8月27日 │張玉章 │臺南市○區○○街39巷4 │引擎號碼5SK-631958機車│ │ │下午1時20分 │ │弄12號 │1部(車牌936-BZP未查獲│ │ │許 │ │ │)、引擎號碼SG20KA-521│ │ │ │ │ │903機車1部(車牌833- │ │ │ │ │ │HCM未查獲)、引擎號碼 │ │ │ │ │ │SE25BC-100136機車1部(│ │ │ │ │ │車牌926-DHV未查獲)、 │ │ │ │ │ │引擎號碼E3B9E-262360機│ │ │ │ │ │車1部(車牌629-GCR未查│ │ │ │ │ │獲)、引擎號碼E3E4E-10│ │ │ │ │ │5093機車1部(車牌622- │ │ │ │ │ │HCA未查獲)、引擎號碼 │ │ │ │ │ │E3E4E-314979機車1部( │ │ │ │ │ │車牌529-GNA未查獲)、 │ │ │ │ │ │引擎號碼KC755553機車1 │ │ │ │ │ │部(車牌687-DVQ未查獲 │ │ │ │ │ │)、引擎號碼DN307766機│ │ │ │ │ │車零件1批(車牌013-HCB│ │ │ │ │ │未查獲)、引擎號碼E3E4│ │ │ │ │ │E-114788機車1部(車牌 │ │ │ │ │ │131-HBS未查)、引擎號 │ │ │ │ │ │獲E3E4E-307682機車1部 │ │ │ │ │ │(車牌608-HCF未查獲) │ │ │ │ │ │、引擎號碼E3B8E-361392│ │ │ │ │ │機車1部(車牌023-GEF未│ │ │ │ │ │查獲)、引擎號碼SD25UA│ │ │ │ │ │-234062機車1部(車牌 │ │ │ │ │ │235-HBK未查獲)及引擎2│ │ │ │ │ │具(引擎號碼業已磨損)│ │ │ │ │ │等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