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附民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津展金屬有限公司、潘德明、黃明正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40號原 告 津展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德明 訴訟代理人 李昆山 被 告 黃明正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 被 告 楊瑞嵩 上列被告等,因99年度上訴字第1058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彭喜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子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