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6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648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厚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韋霖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宜澄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黃曉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方義三 選任辯護人 陳清白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圳杰 選任辯護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被 告 王耀賢 選任辯護人 李孟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 易字第76號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8032號及移送併辦:100年度偵字第153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黃厚銘、曾韋霖、謝宜澄、方義三、鄭圳杰部分撤銷。 黃厚銘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曾韋霖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 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 謝宜澄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方義三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鄭圳杰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其他上訴駁回(即王耀賢無罪部分)。 事 實 一、曾韋霖、謝宜澄、方義三均為億豐工程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嘉南工程材料試驗所(下稱億豐公司試驗所)之試驗員,曾韋霖、謝宜澄負責混凝土項目之試驗,方義三負責瀝青項目之試驗,黃厚銘為億豐公司試驗所之主任,綜理混凝土、接續器、鋼絞線之試驗業務,其等均為從事營建材料試驗業務之人,明知執行試驗業務及出具試驗報告,應遵循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規範ISO/IEC17025國際標準及「土 木工程測試領域認證特定規範」之規定,保留所有試驗結果紀錄,於受驗樣品試驗結果不合格時,若受驗廠商之要求更換檢體重新試驗,應有合約變更審查,實驗室亦應有變更程序,依規定執行,並經原委託者同意,且留下變更紀錄,始得為之。詎曾韋霖、謝宜澄、方義三、黃厚銘竟分別與承作公共工程之供料廠商,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並持以行使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曾韋霖部分 民國98年11月間,偉基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偉基公司)標得臺南縣政府(現改制為臺南市政府)發包之「98年度依仁國小老舊校舍整建工程」後,將混凝土部分再發包予閎荃混凝土預拌廠。嗣於99年4月3日閎荃混凝土預拌廠於工程現場澆置混凝土後,負責監造工程之趙建銘建築師事務所工程師楊致源會同偉基公司之工地主任郭偉廷及閎荃混凝土預拌廠之品管人員謝榮發(經原審判處罪刑,並緩刑3年確定)共同 至工程現場取樣製作混凝土圓柱試體,並於養護7天後,於 99年4月10日送至億豐公司試驗所,由曾韋霖負責混凝土圓 柱試體抗壓強度之試驗,惟謝榮發於送驗單上誤將規範標準載為245kgf/c㎡,曾韋霖施以試驗後,抗壓強度分別為113及116kgf/c㎡,未達送驗單上所記載之設計強度,曾韋霖 即於99年4月10日上午10時11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門號撥打至謝榮發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告知謝榮發試驗結果及已無多餘之試體,謝榮發即向曾韋霖表示會再送2顆混凝土試體,經曾韋霖同意後,二人即共同 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並持以行使之犯意聯絡,由謝榮發檢送2顆來路不明之混凝土圓柱試體至億豐公司試驗所,並 向曾韋霖表示規範標準為140kgf/c㎡,而曾韋霖明知上開 混凝土圓柱試體係謝榮發事後補送,仍以之重新試驗後,將該試驗數據137、128kgf/c㎡登載於試驗紀錄底稿上,以此方式製作不實之試驗報告,並交予不知情之報告簽署人方承宗於99年4月10日出具內容不實之試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由偉基公司不知情之員工向臺南縣政府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億豐公司試驗報告之公正性及臺南縣政府、偉基公司對於承包商工程品質管理與驗收之正確性。 ㈡謝宜澄部分 閎荃混凝土預拌廠為減省工程成本,於工程現場澆置抗壓強度未達合約規範標準之混凝土,嗣於99年4月14日楊致源復 會同郭偉廷、謝榮發共同至上開工程現場取樣製作混凝土圓柱試體,並養護7天後,於99年4月21日送至億豐公司試驗所,由謝宜澄為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之試驗,後因試驗結果該6顆混凝土圓柱試體之抗壓強度均僅有120-130kgf/c㎡,未達設計強度245kgf/c㎡,謝宜澄即於99年4月21日下午2時34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撥打至謝榮發所 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告知謝榮發上開試驗結果,並表示已無其餘足夠之試體可供再作試驗,詢問謝榮發是否要另送試體,謝榮發即向謝宜澄表示會再送6顆混凝土 圓柱試體,經謝宜澄同意後,二人即共同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並持以行使之犯意聯絡,由謝榮發檢送來路不明之混凝土圓柱試體6顆至億豐公司試驗所,謝宜澄明知上開混凝 土圓柱試體為謝榮發事後重送,原先取樣之試體抗壓強度未達規範標準,仍以之重新試驗後,將該試驗數據318、321、295、296、295、274kgf/c㎡記載於試驗紀錄底稿上,以此方式製作不實之試驗報告,交由不知情之報告簽署人方承宗於99年4月21日出具內容不實之試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提供偉基公司不知情之員工向臺南縣政府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億豐公司試驗報告之公正性及臺南縣政府、偉基公司對於承包商工程品質管理與驗收之正確性。 ㈢方義三部分 彩悅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彩悅公司)於99年2月11日標得行 政院農委會畜產試驗所(下稱畜產試驗所)發包之「飼料作物試驗場道路整修工程」後,將瀝青部分再發包予益東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益東公司)。畜產試驗所主辦李明峰及負責監造之林建宏建築師事務所職員王志勝會同彩悅公司負責該工程之楊寶傑(經原審判處罪刑,並緩刑2年確定)於99年3月19日共同至工程現場取樣製作瀝青混凝土試體送億豐公司試驗所為瀝青厚度、瀝青含量、壓實度之試驗。嗣億豐公司試驗所之試驗員方義三收受後以皮尺初步測量上開瀝青混凝土試體之厚度,發現6個試體其中有2、3個試體厚度僅有4.6公分未達合約所規範之標準5公分,乃於翌日通知楊寶傑此 事,楊寶傑向方義三表示要另送試體至實驗室,經方義三同意後,先由楊寶傑告知益東公司負責人郭文慶(經原審判處罪刑,並緩刑2年確定)前揭瀝青混凝土試體厚度不足之事 ,要求郭文慶直接拿取非取自工地現場惟厚度超過5公分之 瀝青混凝土試體至億豐公司試驗所。郭文慶即與楊寶傑、方義三共同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並持以行使之犯意聯絡,自施作其他工程時多鑽取之瀝青混凝土試體中選擇瀝青厚度超過5公分者,送至億豐公司試驗所。後因億豐公司試驗所 並無壓實度之試驗,詎方義三雖明知上開試體為事後重送,仍將上開來路不明之試體轉送聯昇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地區材料試驗室(下簡稱聯昇公司試驗室),由不知情之聯昇公司試驗室檢測工程師以上開重送之試體試驗後,於99年3月26日出具不實之試驗報告(報告編號:LSREP-00000000),供彩悅公司不知情之員工向畜產試驗所行使,足以生損害於聯昇公司試驗報告之公正性及畜產試驗所對於承包商工程品質管理與驗收之正確性。 ㈣黃厚銘、曾韋霖部分 軒丞公司於98年8月0日標得臺南縣政府發包之「98年度臺南縣既有市區道路人行道無障礙環境改善工程」,98年12月30日負責監造該工程之正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正昇公司)職員黃志民會同軒承公司員工馮昌龍至工程現場取樣製作3顆混凝土圓柱試體,並於99年1月6日送至億豐公司試驗所 作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之試驗。嗣億豐公司試驗所之工程師曾韋霖試驗後,試驗結果有1顆混凝土圓柱試體之抗壓 強度僅有160kgf/c㎡左右,未達合約規範標準,曾韋霖即 於99年1月6日下午3時35分許通知軒承公司會計邱勵倩(經 原審判處罪刑,並於本院撤回上訴確定),邱勵倩先要求曾韋霖在試驗報告上僅記載另外2顆合格試體之試驗結果,曾 韋霖詢問黃厚銘是否可行,經黃厚銘同意,曾韋霖遂僅填載2顆合格試體之試驗結果於草稿上,由不知情之方承宗出具 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惟事後邱勵倩又向億豐公司 試驗所人員表示,該份報告中僅記載2顆試體合格,不符軒 丞公司之需求,經曾韋霖與黃厚銘討論後,黃厚銘乃要求邱勵倩重送3顆混凝土圓柱試體,經邱勵倩同意後,黃厚銘、 曾韋霖、邱勵倩共同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並持以行使之犯意聯絡,由邱勵倩於99年1月14日委請軒丞公司之不知情 某員工重送3顆來路不明之混凝土圓柱試體至億豐公司試驗 所,曾韋霖明知該3顆混凝土圓柱試體乃事後重送,原先在 工地現場取樣之混凝土圓柱試體試驗結果其中1顆之抗壓強 度未達合約規範標準,仍以重送之試體試驗後,將試驗數據填載於試驗底稿上,供不知情之報告簽署人方承宗於同日出具內容不實之試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並由軒丞 公司不知情之員工持向臺南縣政府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億豐公司試驗報告之公正性及臺南縣政府對於承包商工程品質管理與驗收之正確性。 二、鄭圳杰為永睿實業有限公司中信營建材料實驗室(下稱永睿公司實驗室)之檢測工程師,負責級配、粒料篩分析項目之試驗,為從事營建材料試驗業務之人,明知執行試驗業務及出具實驗報告,應遵循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規範 ISO/IEC17025國際標準及「土木工程測試領域認證特定規 範」之規定,保留所有試驗結果紀錄,於受驗樣品試驗結果不合格時,若受驗廠商之要求更換檢體重新試驗,應有合約變更審查,實驗室亦應有變更程序,依規定執行,並經原委託者同意,且留下變更紀錄,始得為之。松右土木包工業於98年10月間,標得臺南縣柳營鄉公所(現改制為臺南市柳營區公所)發包之「重溪農地重劃區東路十八農路改善工程」,松右土木包工業並將其中混凝土部分下包予佑昇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佑昇公司)。99年3月16日下午1時47分許,松右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陳美玲(經原審判處罪刑,並緩刑2年確定)因找不到該工程之混凝土圓柱試體28天抗壓 強度試驗報告,打電話詢問鄭圳杰,鄭圳杰回稱無該份報告,惟鄭圳杰為便利陳美玲向業主請款,竟與陳美玲共同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並持以行使之犯意聯絡,謀議虛偽記載製模日期為99年2月12日後,由陳美玲通知不知情之佑昇公 司業務課長王獻輝補送來路不明之試體至永睿公司實驗室,不知情之王獻輝再通知不知情之佑昇公司之品管葉正賀,由不知情之葉正賀、王獻輝於翌日即99年3月17日將試體送至 永睿公司實驗室,供不知情之檢測工程師陳信宏作試驗後,由鄭圳杰將不實之製模日期「99年2月12日」、養護起始日 期「99年2月13日14時」輸入試驗報告之電子檔,由不知情 之報告簽署人楊明哲於99年3月17日出具內容不實之試驗報 告(報告編號:0000000),供陳美玲向臺南縣柳營鄉公所 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永睿公司試驗報告之公正性及臺南縣柳營鄉公所對於承包商工程品質管理與驗收之正確性。 四、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並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偵辦後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被告黃厚銘、曾韋霖、謝宜澄、方義三) 壹、證據能力方面 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理由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排斥其證據能力。惟當事人如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表示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此時法院除認該傳聞證據欠缺適當性外,自可承認其證據能力。本判決所援引具傳聞性質之供述證據,於本院審理時提示予被告及其辯護人、檢察官,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261-262 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自得採為證據。 貳、認定本件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黃厚銘、曾韋霖、謝宜澄、方義三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被告鄭圳杰則為認罪之意思表示,惟稱:我雖有與陳美玲單純討論試驗報告之製模日期,但我非試體之收件及檢測人員,且製模日期及養護日期均非我輸入填載等語。經查: ㈠事實一㈠被告曾韋霖、一㈡被告謝宜澄部分: 被告曾韋霖、謝宜澄於本院審理中供承此部分事實在卷(見本院卷第291-292頁),核與證人即億豐公司負責人方承宗 於調查詢問(見98年度他字第3871號卷㈡《下稱他卷㈡》第3-10頁)、證人即閎荃混凝土預拌廠品管員謝榮發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偵訊及原審證述(見他卷㈡第119-122、126-127頁、原審卷㈡第175-178頁)、證人即趙建銘建築師事務所 監造工程師楊致源於原審證述情節相合(見原審卷㈡第164-175頁),且有決標公告(見調查卷132頁)、台南縣政府開標/決標紀錄(見調查卷179頁)、通訊監察書(見調查卷第202-204、208-213、217-219、225-227、233-235、246-248、254-256頁)、如附表編號⒈⒉通訊監察譯文(見他卷㈡ 第70、101-102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南院刑搜字第003907號搜索票(見調查卷第397頁)、億豐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見他卷㈠34頁)、億豐公司認證編號(見他卷㈠第43-47頁)、億豐公司試驗報告(見他卷㈡第100、125頁) 、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100年9月19日全認實字第00000000號函暨ISO/IEC17025、公共工程材料試驗實驗室認證特定規範及認可實驗室監督評鑑項目參考資料(評審員指引)(見原審卷㈡第9-9~9-28頁)、依仁國小「98年度老舊校舍 整建工程」卷宗(見原審卷B)附卷為證,堪認被告曾韋霖、謝宜澄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足信此部分事實為真實可信。 ㈡事實一㈢被告方義三部分 被告方義三於本院審理中供認此部分事實不諱(見本院卷第292頁),核與證人曾韋霖於警詢(見他卷㈡第62頁)、證 人即彩悅公司負責人之父楊寶傑於調查詢問及偵訊及原審(見他卷㈡第128-131、140-143頁、原審卷㈡第85-89頁)、 證人即益東公司負責人郭文慶於警詢及偵訊(見他卷㈡第 147-148、151 -153頁)、證人即林建宏建築師事務所設計 監造人王志勝於原審證述情節相符(見原審卷㈢第44-52頁 ),且有通訊監察書(見調查卷第202-204、208-213、217-219、225-227、233-235、246-248、254-256頁)、如附表 編號⒊通訊監察譯文(見他卷㈡第139頁)、搜索票(見調 查卷第397頁)、億豐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見他卷 ㈠第34 頁)、億豐公司認證編號(見他卷㈠第43-47頁)、億豐公司試驗報告(見他卷㈡第135-136頁)、財團法人全 國認證基金會100年9月19日全認實字第00000000號函暨ISO/IEC17025、公共工程材料試驗實驗室認證特定規範及認可實驗室監督評鑑項目參考資料(評審員指引)(見原審卷㈡第9-9~9-28頁)、「飼料作物試驗場道路整修工程」(99A014-2)」採購案相關資料(見原審卷A1-117頁)附卷足參,堪認被告方義三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足信此部分事實為真實可採。 ㈢事實一㈣黃厚銘、曾韋霖部分 被告黃厚銘、曾韋霖於本院審理中供認此部分事實不諱(見本院卷第292-293頁),核與證人曾韋霖於調查詢問、偵訊 及原審(見他卷㈡第60-63、64-68頁、原審卷㈡第118-122 頁)、證人黃厚銘於調查詢問、偵訊(見他卷㈡第74-78、 84-85頁)、證人即軒承公司行政人員邱勵倩於調查詢問、 偵訊(見他卷㈡第103-107、113-116頁)、證人即億豐公司負責人方承宗於調查詢問(見他卷㈡第3-10頁)、證人即正昇公司監造人員黃志民於原審(見原審卷㈡第106-113頁) 、證人即軒丞公司員工馮昌龍於原審(見原審卷㈡第113-118頁)、人即臺南縣政府工務處土木科承辦人陳世榮於原審 證述情節一致(見原審卷㈢第52-60頁),且有決標公告( 見調查卷第131頁)、通訊監察書(見調查卷第202-204、 208-213、217-219、225-227、233-235、246-248、254-256頁)、如附表編號⒋通訊監察譯文(見他卷㈡第71頁)、搜索票(見調查卷第397頁)、億豐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 詢(見他卷㈠第34頁)、億豐公司認證編號(見他卷㈠第43-47頁)、億豐公司試驗報告(見他卷㈡第72頁)、財團法 人全國認證基金會100年9月19日全認實字第00000000號函暨ISO/IEC17025、公共工程材料試驗實驗室認證特定規範及認可實驗室監督評鑑項目參考資料(評審員指引)(見原審卷㈡第9-9~9-28頁)、正昇公司、軒丞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 基本資料查詢(見原審卷㈡第1-2頁)、照片影本、億豐公 司報告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試驗報告(見原審卷㈢第79-85頁)、台南市 政府工務局101年6月27日南市工公養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98年度台南縣既有市區道路人行道無障礙環境改善工程險場取樣送億豐實驗室試驗之相關資料(見原審卷㈢第187-194 頁)、「98年度臺南縣既有市區道路人行道無障礙環境改善工程」,工程契約及變更設計契約影本(見原審卷C1、C2全卷)附卷足參,堪認被告黃厚銘、曾韋霖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足信此部分事實為真正。 ㈣事實二被告鄭圳杰部分 ⑴被告鄭圳杰於調查詢問、偵訊及原審已供承:「柳營鄉公所重溪農地重劃區東路18農路改善工程」是陳信宏負責檢測,我有幫忙將檢測後之數據輸入電腦,附表編號⒌是我與松右公司陳美玲通話內容,陳美玲叫我查看有無本案工程之混凝土試驗報告,我跟陳美玲說沒有,請陳美玲叫佑昇公司拿樣品來測試,因製模灌漿後超過28天才能做檢測報告,所以與陳美玲推算製模日期為99年2月12日,99年3月17日收到3顆 試體後,我就配合填寫製模日期為99年2月12日,但我知道 99年2月12日不是實際製模日期等語明確(見他卷㈡第202- 206、220、223-225頁、原審卷第119-120頁),且經證人即永睿公司負責人楊明哲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訊中證述:鄭圳杰是我的員工,「柳營鄉公所重溪農地重劃區東路18農路改善工程」是由我公司員工負責檢驗,本公司作試驗若檢驗有不合格,通常由試驗員工負責通知廠商,我從未指示鄭圳杰配合廠商要求,將不合格之試驗報告弄成可以過關等語(見他卷㈡第172-176、181-183頁),證人即永睿公司檢測工程師陳信宏於偵訊證述:本案工程之圓柱試體抗壓試驗是我檢測,試體由永睿公司員工張元隆收件,申驗單手寫試驗結果數據是我作試驗填寫後,將申驗單放在會計小姐桌上輸入電腦,但會計小姐忙碌時是由鄭圳杰幫忙輸入電腦等語(見他卷㈡第290-292頁),證人即松右公司負責人陳美玲於事 務官詢問、偵訊及原審證稱:我找不到本案工程之混凝土圓柱試體28天抗壓強度試驗報告,於99年3月16日下午1時47分打電話詢問鄭圳杰,鄭圳杰說找不到,才發現自己疏忽未送試驗,因為時間緊急,為補救而與鄭圳杰在電話中共同討論補送試體28天之製模日期是要何時,最後決定99年2月12日 ,本案試驗報告所填載之製模日期99年2月12日是不實的等 語(見他卷㈡第270-272、277-279頁、原審卷㈡第89-92頁 ),證人即佑昇公司課長王獻輝於調查詢問及偵訊證述:佑昇公司於99年1月21日出料給松右公司後,即未再出料,直 至99年9月間才又出料給松右公司,本案工程是我請品管人 員從工地取料補送試體至實驗室,可能製模日期不符合事實等語(見他卷㈡第281-285頁),證人即佑昇公司品管人員 葉正賀於偵訊結證:本案工程是由我在出料當天在工地現場取樣後拿到實驗室,送驗單上之養護日期及結束日期不是我寫的等語(見他卷㈡第296-298頁),並有決標公告(見調 查卷第6頁)、通訊監察書(見調查卷第202-204、208-213 、217-219、225-227、233-235、246-248、254-256頁)、 如附表編號⒌通訊監察譯文(見他卷㈡第207-209頁)、永 睿公司試驗申驗單、報告(見他卷㈡第229-230頁)、財團 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100年9月19日全認實字第00000000號函暨ISO/IEC17025、公共工程材料試驗實驗室認證特定規範及認可實驗室監督評鑑項目參考資料(評審員指引)(見原審卷㈡第9-9~9-28頁)、「重溪農地重劃區東路18農路改善 工程」乙案相關資料(外放之公文袋中)附卷足參,依上開調查所得證據相互勾稽,足認本件試驗報告填載之製模日期「99年2月12日」、養護起始時間「99年2月13日14時」確係被告鄭圳杰與陳美玲商議後所虛偽填載等情,至堪認定。被告鄭圳杰陳稱本件試驗報告之製模日期及養護日期均非其填載云云,當非可採。至於證人即本案工程監造公司即宏昇公司職員陳諄翰於原審證稱:伊有於99年2月12日至現場採樣 ,並於同日將試體送至中信實驗室等語(見原審卷㈢第61頁),然證人陳諄翰前開陳述,顯然與被告鄭圳杰前開供述及證人陳美玲、王獻輝上揭證述情節不符,足認與事實不符,為無可信。 ⑵按刑法上偽造文書罪,所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以有損害之虞為已足,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93號判例意旨參照),證人即臺南縣柳營鄉公所 負責該工程之承辦人陶國隆到庭證述:根據契約規定,本案工程混凝土需要送抗壓強度的試驗,如果抗壓強度試驗沒有過的話,就沒有辦法通過驗收,承包商就沒有辦法請款;本案工程送實驗室檢驗的結果,試驗報告都合格;驗收時,如果契約有規定鑽心及混凝土圓柱試體兩個都要的話,就是兩個都要具備才可以請款等語明確(見原審卷㈢第93-96頁) ,復參酌被告鄭圳杰及證人陳美玲前開證述可知,該試驗報告屬混凝土圓柱試體28天抗壓強度試驗,是試驗報告之製模與養護日期,屬試體齡期之重要依據,乃試驗報告應記載之項目,被告鄭圳杰為永睿公司實驗室之檢測工程師,竟配合證人陳美玲謀議虛偽製模日期,且於業務上執行輸入試驗報告之製模與養護日期,明知試體係事後補送,在其業務上製作之試驗報告,故為輸入不實之製模日期及養護日期,由不知情之報告簽署人即證人楊明哲出具內容不實之試驗報告,供證人陳美玲向臺南縣柳營鄉公所,足以生損害於永睿公司出具之試驗報告之公正性,並有使臺南縣柳營鄉公所對於承包商之工程品質之評估與驗收陷於錯誤之危險,自應負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責,尚不能因被告鄭圳杰非試體之收件者或檢測者而得解免其責。 二、綜上所述,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被告曾韋霖、謝宜澄、方義三、黃厚銘、鄭圳杰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事證已臻明確,自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曾韋霖、謝宜澄、方義三、黃厚銘、鄭圳杰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二、被告曾韋霖就事實一㈠所示犯行與謝榮發間;被告謝宜澄就事實一㈡所示犯行與謝榮發間;被告方義三就事實一㈢所示犯行與楊寶傑、郭文慶間;被告曾韋霖、黃厚銘就事實一㈣所示犯行與邱勵倩間;被告鄭圳杰就事實二所示犯行與陳美玲間;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三、被告曾韋霖、謝宜澄將不實之試驗數據記載於試驗紀錄底稿上,供不知情之報告簽署人出具內容不實之試驗報告;被告方義三、鄭圳杰分別利用聯昇公司實驗室、中信公司實驗室不知情之檢測工程師、報告簽署人作出不實之試驗報告;被告曾韋霖、謝宜澄、方義三、黃厚銘利用偉基公司、彩悅公司、軒丞公司不知情之員工,行使前揭不實試驗報告,均為間接正犯。被告曾韋霖、謝宜澄、方義三、黃厚銘、鄭圳杰將不實事項登載於業務上製作之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四、被告曾韋霖所犯上開2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一、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曾韋霖就事實一㈠提供業務上製作不實之試驗報告予偉基公司持向臺南政府行使,致使臺南縣政府人員誤以為工程業已依合約完成並驗收,陷於錯誤支付工程款,閎荃混凝土預拌廠因而詐得工程款;被告謝宜澄就事實一㈡提供業務上製作不實之試驗報告予偉基公司持向臺南縣政府行使,致使臺南縣政府人員誤以為工程業已依合約完成並驗收,陷於錯誤支付工程款,閎荃混凝土預拌廠因而詐得工程款;被告方義三就事實一㈢提供業務上製作不實之試驗報告予彩悅公司持向畜產試驗所行使,致使畜產試驗所員誤以為工程業已依合約完成並驗收,陷於錯誤支付工程款,益東公司因而詐得工程款;被告曾韋霖、黃厚銘就事實一㈣提供業務上製作不實之試驗報告予軒丞公司持向臺南政府行使,致使臺南縣政府人員誤以為工程業已依合約完成並驗收,陷於錯誤支付工程款,認被告曾韋霖、謝宜澄、方義三、黃厚銘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訊據被告曾韋霖、謝宜澄、方義三、黃厚銘均堅詞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事實,並均辯稱渠等均受僱在實驗室工作,因實驗室業務競爭激烈,為保有工作始出具不實試驗報告,並非與廠商共同向業主詐領工程款等語。經查:按共同正犯間,對其他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所實行之行為,固應同負全部責任,然若其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已踰越犯意聯絡範圍,就此逸出部分,即難令負共同正犯之責。被告曾韋霖、謝宜澄、方義三、黃厚銘固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屬業務上作成文書之試驗報告並持以行使交付予廠商之犯行,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惟公訴人並未舉證證明被告曾韋霖就事實一㈠所示犯行、被告謝宜澄就事實一㈡所示犯行,分別與閎荃混凝土預伴廠謝榮發間,就閎荃混凝土預伴廠詐領工程款之事實;被告方義三就事實一㈢所示犯行與彩悅公司楊寶傑、益東公司郭文慶間,就益東公司詐領工程款之事實;被告曾韋霖、黃厚銘就事實一㈣所示犯行與軒丞公司邱勵倩間,就軒丞公司詐領工程款之事實,各有何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況參以被告曾韋霖、謝宜澄、方義三均係受僱於億豐公司擔任試驗員,被告黃厚銘受僱於億豐公司擔任主任,每月支領億豐公司薪水,難認與委託試驗之廠商間有何共同向業主詐領工程款之犯意聯絡,且並無證據證明其有何參與委託試驗廠商持虛偽不實之試驗報告向業主詐領工程款之犯行,尚難僅以渠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遽予推論與詐領工程款之廠商間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公訴人指訴被告曾韋霖、謝宜澄、方義三、黃厚銘詐欺取財之事實尚屬不能證明,惟依起訴事實觀之,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有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王耀賢為弘基工程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工程材料試驗所(下稱弘基公司試驗所)之所長(已於99年8月間離職),負責管理實驗室並擔任報告簽署人,為 從事營建材料試驗業務之人,竟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之犯意,為下列犯行: ㈠堆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堆高公司)於98年間標得臺南市政府所發包之「大智、崇明、路東里等路面工程」,由同案被告即堆高公司之經理陳福明(經原審判處罪刑,並緩刑3年確定)負責監督瀝青部分之施作,堆高公司未依合約規 定鋪設瀝青含量(對混合料)5.6%之瀝青混凝土,僅鋪設瀝青含量為4.4%之瀝青混凝土,以此方式減省工程成本。99年1月21日臺南市政府人員黃耀賢與陳福明於上開工程現場取 樣瀝青混凝土試體送弘基實驗室作試驗,檢驗瀝青含量及粒料篩分析等項目,試驗結果瀝青含量僅有4.4%,未達規範標準,粒料篩分析之檢驗結果亦未達規範標準,同案被告即弘基實驗室之工程師邱國峰(經原審判處罪刑,並緩刑3年確 定)簽署報告後,同案被告即弘基實驗室之工程師李佳蓉(經原審判處罪刑,並緩刑2年確定)竟基於偽造文書及意圖 不法所有之犯意,於同年2月1日通知堆高公司工地主任林頲巽上開試驗結果,並詢問林頲巽:「你們要不要再補送過來?」,林頲巽即通知公司小姐,由公司小姐轉告陳福明此事,陳福明重送來路不明之瀝青混凝土試體至弘基實驗室,試驗人員試驗完成,瀝青含油量及篩分析均符合規範標準,邱國峰詢問被告王耀賢:為何一件工程會做兩次試驗?第1次 檢驗不合格,應依照正常程序重寫委託單,再做第2次試驗 等語,被告王耀賢竟基於偽造文書、意圖不法所有之犯意,向邱國峰表示第1份報告是邱國峰簽的,第2份報告也簽一簽,授意邱國峰簽署內容不實之試驗報告。邱國峰明知試體為事後重送,原先取樣送驗之試體的瀝青含量、粒料篩分析試驗結果均不合格,惟若再不出具試驗報告,試驗費用將遭業主即臺南市政府扣款,乃於99年2月間簽署及出具內容不實 之試驗報告(報告編號:A00-00000),供堆高公司向臺南 市政府行使,使臺南市政府誤以為前揭工程業已依合約完成並驗收無訛,因此陷於錯誤支付工程款,且足生損害於臺南市政府對於上開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及驗收之正確性。 ㈡建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中公司)於99年1月19日標 得臺南縣學甲鎮公所之「學甲鎮99年度常溫瀝青包購置」財務採購案,於同年2月2日辦理第1次驗收,建中公司未依契 約規定提供瀝青含量5%-6%瀝青混凝土,僅提供瀝青含量為 4.6%瀝青混凝土,以此方式減省成本。99年2月2日建中公司將320包常溫瀝青包送至學甲鎮公所,學甲鎮公所職員邱廷 杰從中取樣1包,送至弘基實驗室檢驗瀝青含量,試驗結果 瀝青含量僅有4.6%,未達契約規範標準,弘基實驗室之工程師邱子釗(經原審判處罪刑,並緩刑2年確定)告知被告王 耀賢、邱國峰此事,被告王耀賢基於偽造文書及意圖不法所有之犯意,要求邱子釗通知廠商,且被告王耀賢於事前即已告知邱子釗,檢驗不過時可讓廠商補料,邱子釗於99年2月 9日通知建中公司品管人員黃正語(經原審判處罪刑,並緩 刑2年確定),黃正語於翌日自建中公司另取得1包常溫瀝青包送至弘基公司實驗室,由邱子釗作試驗,邱子釗明知試體為事後重送,原先取樣送驗之試體的瀝青含量不合格,仍將不實之瀝青含量5.1%記載於試驗紀錄底稿上,邱國峰亦明知試體為事後重送,原先取樣送驗之試體的瀝青含量不合格,仍於99年2月10日出具內容不實之試驗報告(報告編號:A00-00000),供建中公司向學甲鎮公所行使,使學甲鎮公所誤認為採購案業已依合約完成並驗收無訛,因此陷於錯誤而支付契約價金,且足生損害於學甲鎮公所對於採購案驗收之正確性。因認被告王耀賢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證據能力方面 按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 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合先 敘明。 三、次按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為無罪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明文規定。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 告受刑事追訴為目的,其指訴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必被害人所述被害情形,無瑕疵可擊,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始足據為有罪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539號判決參照)。易言之,告訴人之陳述如無瑕疵,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固足採為科刑之基礎,倘其陳述尚有瑕疵,則在未究明前,自不得遽採為論罪科刑之根據;而所謂無瑕疵,係指被害人所為不利被告之陳述,與社會上之一般生活經驗或卷附其他客觀事證並無矛盾而言,至所謂就其他方面調查認與事實相符,非僅以所援用之旁證足以證明被害結果為已足,尤須綜合一切積極佐證,除認定被告確為加害人之外,在推理上無從另為其他合理原因之假設而言。又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被訴人之事實必須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亦難成立誣告罪名。再所謂虛偽係指明知無此事實故意捏造而言,若告訴人誤認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自不得指為虛偽,即難科以本罪(最高法院44年台上第892號、40年台上 第88號判例可資參照)。 四、公訴人認被告王耀賢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㈠邱國峰、李佳蓉、邱子釗、陳福明、黃正語、林頲巽之證述,㈡附表編號⒍通訊監察譯文、試驗報告,㈢被告王耀賢自承有的廠商會要求實驗室人員在試驗結果不合格時先告知廠商等語,為其論罪之主要論據。訊據被告王耀賢堅詞否認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我於96年進入弘基公司實驗室,只負責研究實驗技術,不負責業務,且各部門有各部門負責的事,我不知堆高公司之試驗結果,亦未指示試驗員若檢驗不合格,可以重新送樣品重驗等語。經查:㈠被告王耀賢固曾於偵查中供稱:「(檢察官問:廠商送驗的試體做出來的試驗不合格時要先告訴廠商,這個事情在弘基實驗室是普遍的情形?)有的廠商會要我們先講,但是不會因為有講或沒講影響到試驗的結果,試驗的結果就是報告的結果等語(見他卷㈠第189頁)。然被告王耀賢於調查詢問 、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否認有授意或知悉邱國峰、李佳蓉、邱子釗發現客戶送驗試體試驗結果不合規範時,配合廠商抽換試體之事實;參以試驗所執行試驗業務及出具試驗報告,應遵循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規範ISO/IEC17025國際標準及「土木工程測試領域認證特定規範」之規定 ,保留所有試驗結果紀錄,於受驗樣品試驗結果不合格時,若受驗廠商之要求更換檢體重新試驗,應有合約變更審查,實驗室亦應有變更程序,依規定執行,並經原委託者同意,且留下變更紀錄,始得為之,已如前述,而被告王耀賢係弘基公司試驗所之所長,雖被告王耀賢供述試驗員檢驗結果發現不符合規範標準時,廠商會要求先通知等情,惟被告王耀賢並未供承其有指示檢驗員配合廠商不依規定程序更換檢體重新檢驗,尚難僅以被告王耀賢前開供述,遽認被告王耀賢有指示違反規定程序更換檢體重新檢驗製作不實試驗報告之犯行。 ㈡證人即弘基公司工程師邱國峰於調查詢問、偵訊證述:伊發現客戶送樣試體之試驗結果不合規範時,會通知客戶再行補送試體進行第2次試驗,堆高公司之「大智、崇明、路東里 等路面工程」及建中公司之「學甲鎮99年度常溫瀝青包購置」案,均有協助出具不實試驗報告,堆高公司因本身有AC瀝青供料商,所以「大智、崇明、路東里等路面工程」含油量試驗不符標準後,便通知堆高公司自行補提供盆料再進行試驗後,配合出具第2次合格的試驗報告,建中公司並無AC瀝 青供料廠,建中公司以其他工程的AC瀝青盆料充作「學甲鎮99年度常溫瀝青包購置」之瀝青盆料提供弘基公司實驗室進行試驗,並由伊配合出具合格試驗報告,上開2件試驗只有1份委託試驗單,此2件試驗因含油量不合格,由李佳蓉、邱 子釗分別通知堆高公司及建中公司補送盆料,最後再由伊依據補送之盆料所試驗之數據簽署合格試驗報告等情(見他卷㈠第76-79、86-87頁),於原審證述:試驗結果發現不符合規範標準時,伊會先通知廠商,會做這個動作是因為怕沒有事先通知,廠商沒有辦法立即補救,因為廠商他還有下一階段的工程要進行,所以要馬上通知廠商,不要讓他們進入下一個階段的工程等語(見原審卷㈡第43-33頁),核與證人 即弘基公司品管主管李佳蓉於調查詢問及偵訊中證述:伊依邱國峰的指示打電話告知堆高公司林頲巽送來的試體的含油量試驗結果只有4.4%,詢問是否要補送試體等語(見他卷㈠第95、102頁);證人即堆高公司工地主任林頲巽於調查詢 問證述:附表編號⒍是我與弘基公司李小姐通話,李小姐告訴我之前送檢之瀝青含油量不足,我接完電話即向堆高公司回報此情等語(見他卷㈠第134-135頁),證人即弘基公司 工程師邱子釗於偵訊證述:伊於試驗後有打電話告知黃正語,學甲鎮公所常溫瀝青包購置案之瀝青含油量試驗結果只有4.6%,請他們另行補送試體,再檢驗的結果有合格,後來這件是由邱國峰簽署等語(見他卷㈠第220-221頁),悉相符 合,且有附表編號⒍通訊監察譯文、弘基公司編號A00-00000號及A00-00000號試驗報告附卷可參(見他卷㈠第174、196、199頁)。依此堪認邱國峰負責堆高公司之「大智、崇明 、路東里等路面工程」及建中公司之「學甲鎮99年度常溫瀝青包購置」案之試驗,試驗結果含油量試驗不符標準後,乃指示李佳蓉、邱子釗分別通知堆高公司及建中公司補試體,再由邱國峰出具不實之試驗報告之事實,足資認定。 ㈢雖證人邱國峰、邱子釗於偵訊及原審均一致指證:是王耀賢跟伊等說現在實驗室很難生存,如果不補料就直接出不合格的報告,廠商以後就不會來了,並指示伊等於廠商第1次送 驗樣品不合格時要通知廠商,可以讓廠商再送料過來,抽換試體等語(見他卷㈠第85-88、220頁、原審卷㈡第47-48、 63-66頁),然證人李佳蓉於警詢、偵訊及原審未提及被告 王耀賢曾經要求其在廠商所送驗之試體不合格時要通知廠商乙事,且於原審證述:弘基公司實際運作若委託單位送驗不合格,弘基公司做法並不一定,要看工程師他們如何處理,伊曾經因為試驗結果不合格,幫工程師通知委託單位,但他們後來做什麼,伊不曉得,伊印象中王耀賢以前開會時,曾說過廠商送的試體檢驗不合格要通知廠商,但伊不知道通知廠商的用意何在等語(見原審卷㈡第57-58頁),核與證人 邱國峰、邱子釗上開證述內容已有不符,而證人邱國峰、邱子釗亦同為本案被告,證人邱國峰、邱子釗所述係被告王耀賢指示通知廠商於檢驗不合格後非依規定程序更換試體出具不實試驗報告之不利陳述,是否可採,非無疑義。 ㈣證人邱國峰於原審證稱:堆高公司之工程,第1次試驗結果 不合格,伊請李佳蓉先聯絡堆高公司,弘基公司試驗所會客室在伊辦公室旁邊,隔天就看到陳福明過來,跟王耀賢在會客室談話,還有帶禮盒,談了很久,談完之後盆料就出現在弘基公司試驗所收件區那邊,就說這些盆料是要補第1次沒 有過,那1件要再重做,盆料是陳福明順便帶過來(見原審 卷㈡第44-45頁)。然證人陳福明則於原審證述:伊接獲弘 基公司試驗所小姐通知說,堆高公司所承攬之「大智、崇明、路東里等路面工程」有一組瀝青試體沒有過,伊隔天就到弘基公司試驗所瞭解沒有過的原因,弘基公司試驗所說報告是邱國峰簽署,所以伊就跟邱國峰聯絡,並詢問同樣1天做 的工程,為何其中1組只有4.4%,含油量那麼低,邱國峰說 沒有辦法,他們實驗出來就是這樣;後來伊拜託邱國峰,邱國峰問伊有無其他沒有送過來當時取樣的盆料,伊說有,之後邱國峰就叫伊再送一次,再幫伊重新做;伊事後隨便去鋪裝機找瀝青盆料送驗,當時邱國峰並沒有說要請示所長,伊亦未曾因第1次送的盆料檢驗不合格,去找王耀賢討論實驗 不過如何處理等語(見原審卷㈡第69-75頁),證人黃正語 於原審結證:伊不認識王耀賢,也沒有見過王耀賢,更未曾因「學甲鎮99年度常溫瀝青包購置」案與王耀賢聯繫過,邱國峰跟伊聯繫試驗結果不及格時,沒有跟伊提到有跟所長報告或是所長有任何指示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02、106頁),是證人邱國峰就有關「被告王耀賢是否有與陳福明談論補送試體」之重要關係事項所為之證述內容,與證人陳福明、黃正語所述明顯不一,參以公訴人指訴被告王耀賢與證人邱國峰、陳福明共犯「大智、崇明、路東里等路面工程」部分犯行,指訴被告王耀賢與證人邱國峰、邱子釗、黃正語共犯「學甲鎮99年度常溫瀝青包購置」犯行,是證人邱國峰、邱子釗所為供述,是否屬實,自有疑義。況依附表編號⒍所示通訊監察譯文顯示,係李佳蓉與堆高公司林頲巽聯繫瀝青含油量試驗結果不足,是否補送試體乙事,並無提及受被告王耀賢指示等情,又試驗報告之簽署人為邱國峰,並非被告王耀賢,均不足以證明被告王耀賢有何公訴人指訴指示邱國峰、邱子釗於檢驗不合格後應配合通知廠商不依規定程序更換試體出具不實試驗報告之情事。 ㈤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證人李佳蓉於原審100年8月25日證述:「(問:王耀賢在過去舉行的開會,有無在會上對你們宣布,假如廠商送的試體經過檢驗不合格,要求相關人員通知廠商送試體另行試驗,且要出具合格報告給廠商,有無這樣宣示?)印象中是有說過要通知。」等語,核與證人邱國峰、邱子釗證述之基本事實一致,另證人陳福明亦為同案被告,非無可能為規避責任或不欲再牽扯本案而不願承認此事乙節,然查,證人李佳蓉固曾於原審為上開證述(見原審卷㈡第58頁),惟其於原審復證述:「(問:通知廠商之用意何在?)不知道」、「(問:針對堆高公司送試體不合格這件事,你是否知道王耀賢有無指示工程師要通知堆高公司人員做第二次檢驗?)這我不知道」等語(見原審卷㈡第58、59頁),核與被告雖王耀賢供述試驗員檢驗結果發現不符合規範標準時,廠商會要求先通知等情相符,惟被告王耀賢並未供承其有指示檢驗員配合廠商不依規定程序更換檢體重新檢驗,證人李佳蓉亦未指證被告王耀賢指示檢驗員配合廠商不依規定程序更換檢體重新檢驗,證人李佳蓉前開供述,仍無足憑為不利被告王耀賢認定之依據。 五、綜上所述,被告王耀賢雖為弘基公司試驗所之所長,然上開二件試驗報告均非由被告王耀賢簽署,且證人邱國峰、邱子釗所為不利於被告王耀賢之指證,與證人李佳蓉、陳福明、黃正語之證述情節不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王耀賢確有指示邱國峰、邱子釗出具本件不實試驗報告之事實,本院認依現有積極證據,尚不足以使本院確信被告王耀賢確實涉有公訴人指訴之上開犯行,揆諸前開規定及判例意旨,既不能證明被告王耀賢犯罪,自應為被告王耀賢無罪判決之諭知。 丙、撤銷改判之理由(被告曾韋霖、謝宜澄、方義三、黃厚銘、鄭圳杰) 壹、原審以被告所犯本案犯行,罪證明確,應予論罪科刑,固非無據,惟:㈠被告曾韋霖、謝宜澄、方義三、黃厚銘、鄭圳杰雖於原審否認犯行,惟被告曾韋霖、謝宜澄、方義三、黃厚銘均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被告鄭圳杰亦為認罪之表示,顯見有悔意之犯後態度,原審以其等犯「仍飾詞卸責,顯見迄無悔改之意」為量刑基礎,既已不同,原審未及審酌於此,尚有未妥。㈡被告謝宜澄並未與廠商共同向業主詐取工程款,已如前述,原審認其共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亦有不合。被告曾韋霖、謝宜澄、方義三、黃厚銘、鄭圳杰上訴意旨主張原判決量刑過重,被告謝宜澄另主張其未犯詐欺取財,均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貳、爰審酌億豐公司及永睿公司均係從事營建材料檢驗之實驗,被告曾韋霖、謝宜澄、方義三、黃厚銘、鄭圳杰分別為億豐公司、上開公司試驗所或實驗室之試驗員、主任,應本於其專業檢驗,翔實出具公正、客觀之試驗報告,以確保公共工程之品質,維護大眾安全,詎其等為竟因公司業績及同業競爭之考量,與送驗廠承私相勾結,於原始試體試驗結果不符合約規範時,未依規定方式更換檢體,以私下通知廠商以來路不明之試體抽換原始試體方式,配合廠商出具不實之試驗報告,俾利廠商向業主行使,對於攸關民眾安全之公共工程品質之危害至深且鉅,其等以其專業之身分、地位配合廠商,嚴重破壞專業機關試驗報告之公信力,然考量被告曾韋霖、謝宜澄、方義三、黃厚銘、鄭圳杰分別係億豐公司、永睿公司之員工,並非公司負責人,為求有穩定之經濟收入,維持現有工作而觸犯刑章,然渠等於原審否認犯行,耗費國家訴訟資源至多,惟念及被告曾韋霖、謝宜澄、方義三、黃厚銘、鄭圳杰已於本院審理中坦認犯行,具有悔意之犯後態度,及並參酌被告曾韋霖為崑山大學機械科畢業、現仍從事檢驗工作,被告謝宜澄為崑山大學資訊管理科畢業、現任混凝土預拌廠操作員,被告方義三為遠東科技大學機械科畢業、現任土木瀝青品管員,被告黃厚銘為新化高工畢業、目前擔任檢驗員、育有一子,被告鄭圳杰為南榮技學院土木科畢業,目前擔任檢驗員、育有二子之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曾韋霖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叁、附負擔緩刑之宣告 被告曾韋霖、謝宜澄、方義三、黃厚銘、鄭圳杰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考;渠等因一時未及深慮致罹刑章,姑念其已經深表悔意,經此偵查、審理程序,應已獲深刻教訓,爾後當知謹言慎行,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5 年,以勵自新,並均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各向公 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藉以緩刑宣告及附負擔之方式,期使獲得適當警惕在心,以啟自新,並促進公益福祉。 丁、駁回上訴之理由(被告王耀賢部分) 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王耀賢犯罪,諭知無罪,核無不合,檢察官仍執前詞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68條,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5條、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得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信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 │附表: │ ├──┬──────┬───────────────┬───────┤ │編號│ 時間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 卷證出處 │ ├──┼──────┼───────────────┼───────┤ │⒈ │99年4月10日 │A:0000000000(曾韋霖) │他卷㈡第70頁 │ │ │10時11分 │B:0000000000(謝榮發) │ │ │ │ ├───────────────┤ │ │ │ │A:謝大哥喔…我億豐阿霖仔…你 │ │ │ │ │ 那個依仁的有沒有…不夠 │ │ │ │ │B:依仁的喔 │ │ │ │ │A:不是2粒嗎?245、7天的 │ │ │ │ │B:依仁的…那個是140、7天的 │ │ │ │ │A:你單子寫245 │ │ │ │ │B:單子寫245喔 │ │ │ │ │A:對…現在重點是 │ │ │ │ │B:壓起來多少啊? │ │ │ │ │A:113 │ │ │ │ │B:113喔…喔…那你先留著,我查│ │ │ │ │ 看看再跟你講… │ │ │ │ │A:我這邊沒有剩了…我就是沒剩 │ │ │ │ │ 了 │ │ │ │ │B:你2粒都壓完了喔? │ │ │ │ │A:對啊 │ │ │ │ │B:那我不就要再載2粒去給你壓? │ │ │ │ │A:對啊…我們今天只有半天喔 │ │ │ │ │B:你說壓113是不是? │ │ │ │ │A:對 │ │ │ │ │B:好 │ │ ├──┼──────┼───────────────┼───────┤ │⒉ │99年4月21日 │A:0000000000(謝宜澄) │他卷㈡第101至 │ │ │14時34分 │B:0000000000(謝榮發) │102 頁 │ │ │ ├───────────────┤ │ │ │ │A:你好…我億豐…你那個偉基都 │ │ │ │ │ 不夠 │ │ │ │ │B:偉基 │ │ │ │ │A:都120、130而已 │ │ │ │ │B:那邊幾粒啊? │ │ │ │ │A:6粒 │ │ │ │ │B:6粒都120、130 │ │ │ │ │A:對啊…他那是245、7天的,我 │ │ │ │ │ 們沒那麼多粒啦…你要送過來 │ │ │ │ │ 啦,還是要照你的? │ │ │ │ │B:我送過去好了,那個這樣不行 │ │ │ │ │A:要6粒喔…245、7天的的喔 │ │ │ │ │B:那不就要210? │ │ │ │ │A:沒有…你要175以上 │ │ │ │ │B:175喔…那那些慢點壓啊? │ │ ├──┼──────┼───────────────┼───────┤ │⒊ │99年3月20日 │A:0000000000(方義三) │他卷㈡第139頁 │ │ │9時1分 │B:0000000000(楊寶傑) │ │ │ │ ├───────────────┤ │ │ │ │A:楊先生在嗎?我這邊是實驗室…│ │ │ │ │ 你昨天不是有送AC嗎?柏油… │ │ │ │ │B:對,怎樣? │ │ │ │ │A:你那6粒有2粒還是3粒厚度不夠│ │ │ │ │ 耶…4.6那邊 │ │ │ │ │B:5公分的耶…那我叫他送過去 │ │ │ │ │A:因為我知道他昨天有補送了… │ │ │ │ │ 可是因為那個有的算是2層…啊│ │ │ │ │ 下面要用起來,不然沒有辦法 │ │ │ │ │ 做壓實度… │ │ │ │ │B:那我就叫他再拿4粒過去 │ │ │ │ │A:哦,好…啊這個配比是你傳的 │ │ │ │ │ 嗎? │ │ │ │ │B:我送的,對 │ │ │ │ │A:配比上面要簽名耶 │ │ │ │ │B:單子嗎?我有簽了啊…恁小姐有│ │ │ │ │ 叫我簽好了… │ │ │ │ │A:沒有啊…你只有寫彩悅、工程 │ │ │ │ │ 名稱而已…不是那張,你傳來 │ │ │ │ │ 的那張也要簽 │ │ │ │ │B:我再過去簽…啊我叫他再拿4粒│ │ │ │ │ 過去…4粒夠不夠? │ │ │ │ │A:有啦…有啦 │ │ │ │ │B:那我叫他拿4粒過去 │ │ ├──┼──────┼───────────────┼───────┤ │⒋ │99年1月6日15│A:0000000000(曾韋霖) │他卷㈡第71 頁 │ │ │時35分 │B:000000000(邱勵倩) │ │ │ │ ├───────────────┤ │ │ │ │A:邱小姐喔…那個…就是今天的 │ │ │ │ │ 鑽心啊…壓起來…ㄟ那個耶… │ │ │ │ │B:怎樣? │ │ │ │ │A:妳們公司電話方不方便講? │ │ │ │ │B:ㄟ…可以啊…你說 │ │ │ │ │A:可以哦…那個…有一顆沒過… │ │ │ │ │B:有一顆沒過? │ │ │ │ │A:對,佳里的 │ │ │ │ │B:佳里的喔… │ │ │ │ │A:嗯…2顆有過啦…2顆壓起來都 │ │ │ │ │ 28,然後1顆壓起來16而已 │ │ │ │ │B:是喔… │ │ │ │ │A:嗯啊…沒達到七成半…八成半 │ │ │ │ │B:那…那一顆…那我們上面寫… │ │ │ │ │ 寫的…你等我一下喔 │ │ │ │ │A:好 │ │ │ │ │B:那一粒沒有過的可以不要用嗎 │ │ │ │ │ ? │ │ │ │ │A:沒辦法耶 │ │ │ │ │B:沒有辦法喔…他沒有辦法…他 │ │ │ │ │ 報告上面會註明說做幾顆試體 │ │ │ │ │ 嗎? │ │ │ │ │A:我跟我們主任講一下…好啦, │ │ │ │ │ 可以,那我就幫妳改成2顆 │ │ │ │ │B:你說把那個拿掉嗎? │ │ │ │ │A:對,就試體就壓2顆而已 │ │ │ │ │B:好…好…謝謝…拜拜 │ │ ├──┼──────┼───────────────┼───────┤ │⒌ │99年3月16日 │A:000000000(鄭圳杰) │他卷㈡第207至 │ │ │13時47分 │B:不詳(陳美玲) │209頁 │ │ │ ├───────────────┤ │ │ │ │B:阿杰,麻煩一下,幫我查一下 │ │ │ │ │ 混凝土的 │ │ │ │ │A:好 │ │ │ │ │B:圓柱試體,七天的,重溪農地 │ │ │ │ │ 重劃區東路十八,我作七天的 │ │ │ │ │ 那天是何時? │ │ │ │ │A:重溪農地重劃區喔 │ │ │ │ │B:對佑昇的 │ │ │ │ │A:東路十八農路改善工程嗎? │ │ │ │ │B:對,我有做7天及28天的 │ │ │ │ │A:你有做7天喔,那不就3月的, │ │ │ │ │ 我現在查1月或2月都沒有,你 │ │ │ │ │ 是1月20號拉鋼筋嗎? │ │ │ │ │B:因為這一件報很多次停工,2月│ │ │ │ │ 沒有嗎?我3月5日就完工了 │ │ │ │ │A:啊 │ │ │ │ │B:2月份沒有嗎? │ │ │ │ │A:我查是沒有 │ │ │ │ │B:那死了,你那邊沒報告喔 │ │ │ │ │A:對,重溪農地重劃區啊 │ │ │ │ │B:那死了,我這個沒有報告喔 │ │ │ │ │A:沒有,我這邊沒看到 │ │ │ │ │B:死了 │ │ │ │ │A:你那邊如果28天應該現在還沒 │ │ │ │ │ 到期吧 │ │ │ │ │B:我2月6日呢 │ │ │ │ │A:製模嗎?3月5日完工,只要之前│ │ │ │ │ 有澆注水泥就好了 │ │ │ │ │B:那我只能做28天的 │ │ │ │ │A:你7天的沒辦法了,來不及了 │ │ │ │ │B:那我要導正回去,要用哪一天 │ │ │ │ │A:看你啊 │ │ │ │ │B:你可以做到哪一天?如果導正回│ │ │ │ │ 去 │ │ │ │ │A:如果以今天就是2月16日,剛好│ │ │ │ │ 28天 │ │ │ │ │B:那就2月16日作一份,不然這個│ │ │ │ │ 沒報告不行,這是佑昇的 │ │ │ │ │A:你你施工日誌寫了嗎? │ │ │ │ │B:還沒寫 │ │ │ │ │A:那就是寫2月16日製模,今天壓│ │ │ │ │ 就對了 │ │ │ │ │B:等一下,2月16日是過年 │ │ │ │ │A:那就不行,那要過年後了 │ │ │ │ │B:過年後喔 │ │ │ │ │A:要不然過年是2月12日呢!今天 │ │ │ │ │ 壓就是30天了,有關係嗎? │ │ │ │ │B:可以嗎? │ │ │ │ │A:那要看你們 │ │ │ │ │B:有人這樣作嗎? │ │ │ │ │A:很多呢 │ │ │ │ │B:那我問…一下 │ │ │ │ │A:他在這邊啊 │ │ │ │ │B:那我找他聽一下 │ │ │ │ │A:喂(換別人接聽) │ │ │ │ │B:王獻輝,我有一件軍營那邊還 │ │ │ │ │ 沒有鑽心的 │ │ │ │ │A:有,我有壓啊 │ │ │ │ │B:你有壓,為什麼小杰說沒有報 │ │ │ │ │ 告 │ │ │ │ │A:是不是黃課長,那天我有壓啊 │ │ │ │ │B:可是那是鑽心的,我現在是要 │ │ │ │ │ 試體的 │ │ │ │ │A:試體你是要哪一件的 │ │ │ │ │B:就是高課長去拿的那一件 │ │ │ │ │A:是哪一間設計公司 │ │ │ │ │B:是宏昇的 │ │ │ │ │A:我有留一份 │ │ │ │ │B:是東路十八 │ │ │ │ │A:你等一下,那我綠離子有沒有 │ │ │ │ │ 給你 │ │ │ │ │B:你陳永華的有給我 │ │ │ │ │A:東路十八喔,奇怪,怎麼沒有 │ │ │ │ │ 這個工程名稱 │ │ │ │ │(略過) │ │ │ │ │B:趕快作一份 │ │ │ │ │A:2月16日沒關係嗎? │ │ │ │ │B:有關係也要沒關係了 │ │ │ │ │A:大笑… │ │ │ │ │B:箭在弦上不得不發了,農地重 │ │ │ │ │ 劃區東路十八 │ │ │ │ │A:工程名稱我知道 │ │ │ │ │B:那你作3000的,28天的,蘇裕 │ │ │ │ │ 陞的 │ │ │ │ │A:好 │ │ │ │ │B:是宏昇的 │ │ │ │ │A:宏昇不是會過來會驗嗎? │ │ │ │ │B:不用 │ │ │ │ │A:我現在通知,叫他明天來 │ │ │ │ │B:那又多一天了 │ │ │ │ │A:沒關係啦 │ │ │ │ │B:他們會來嗎? │ │ │ │ │A:會,顧問公司都會來 │ │ │ │ │B:現在都變了喔 │ │ │ │ │A:對 │ │ │ │ │B:等一下,2月16日是大年初2, │ │ │ │ │ 要怎麼灌水泥? │ │ │ │ │A:我剛剛有說 │ │ │ │ │B:你查一下混凝土廠什麼時候休 │ │ │ │ │ 息 │ │ │ │ │A:他們是2月13日休息 │ │ │ │ │B:那就寫2月12日 │ │ │ │ │A:算過年前拼最後一天 │ │ │ │ │B:對啦,碰到這個就流冷汗 │ │ │ │ │A:OK │ │ │ │ │B:也是要有一份報告啊!到時候就│ │ │ │ │ 是預拌廠忘記壓的,管它的, │ │ │ │ │ 跟包商沒關係 │ │ │ │ │A:(雙方大笑)好,那我明天聯絡 │ │ │ │ │B:好 │ │ ├──┼──────┼───────────────┼───────┤ │⒍ │99年2月1日 │A:0000000000(弘基/李佳蓉) │他卷㈠第197頁 │ │ │ │B:0000000000(堆高/林頲巽) │ │ │ │ ├───────────────┤ │ │ │ │A:請問林先生嗎?我這邊台南宏 │ │ │ │ │ 基實驗室...你們不是有一件瀝│ │ │ │ │ 青...那個崇明里的那一件你知│ │ │ │ │ 道嗎? │ │ │ │ │B:對... │ │ │ │ │A:玻璃瀝青...洗出來的含量很低│ │ │ │ │ 喔...你們要不要再補送過來 │ │ │ │ │ ...4.4而已喔... │ │ │ │ │B:含油量喔...標準是多少? │ │ │ │ │A:5.6... │ │ │ │ │B:含油量不夠就對了... │ │ │ │ │A:對...然後篩分析有部分差一點│ │ │ │ │ 點就對了...看你們要怎麼處理│ │ │ │ │ ...你們什麼時候可以給我們答│ │ │ │ │ 覆,因為要送市府了耶... │ │ │ │ │B:我馬上跟你說...小姐貴姓? │ │ │ │ │A:木子李...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