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大雄 法定代理人 光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莊英男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莊南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84號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損害賠償附帶民事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4號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方面: 聲明、陳述,詳如附件上訴狀。 二、被上訴人方面: 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於刑事案件陳述:否認有侵權行為云云。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業經本院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一審被告無罪判決(原審判決被告無罪,本院上訴駁回)。原審以被告經諭知無罪,而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茲據原告不服原審判決,附帶提起上訴,因經本院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原審被告無罪判決,依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上訴。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503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茆臺雲 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 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均須按造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向本院提出,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呂嘉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