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48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清利 選任辯護人 盧俊誠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 年度易字第1038號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營偵字第410、412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翁清利為設於台南市○○○○○○○○○00○00號1 樓「泓江貿易商行(下稱:泓江商行)」之負責人,營業項目為農產品加工業、蔬果批發業、其他農、畜、水產品批發業、食品什貨批發業、國際貿易業、茶葉批發業等項目。陳振宏(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則為設於台南市○○○○ 庄○○0○號之2「大豐農特產行(下稱:大豐農產行)」之負責人,營業項目為農產品零售業、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等項目,渠2人均明知泓江商行所生產之藕粉,係以木薯澱 粉(或稱:木薯粉)為原料,摻雜少許蓮藕粉及蓮藕汁後攪拌,使木薯澱粉成蓮藕粉色澤後,將攪拌過後之木薯澱粉泥漿倒入白鐵盒內,再放入烘乾機內烘乾,製作成有蓮藕風味及粉片狀外觀之木薯澱粉,竟共同基於意圖欺騙消費者,而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之標記進而販賣該商品以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1年2月26日,由陳振宏以每台斤(600公克) 新台幣(下同)40元之價格,向翁清利訂購2,000台斤之前 揭仿冒蓮藕粉;翁清利並提供印製黏貼於外包裝袋標籤之不實商品標記文字及圖案內容,隨由陳振宏委由不知情之不詳標籤印刷廠商,印製包含有斗大「冷熱皆宜‧美味爽口、產地:台灣白河、蓮鄉藕粉」、「乾淨無沙品質優良、高溫殺菌、信用保證」字樣、「蓮藕根」圖案、品名:蓮鄉藕粉、內容物:蓮藕、內容量:600公克等商品品質虛偽標記之標 籤一批,陳振宏再將不實標籤黏貼於翁清利所提供之空白透明塑膠袋後,交由翁清利負責將生產完成之木薯澱粉混充為蓮藕粉,以每袋為1台斤裝,偽包裝成台南市白河區產地之 蓮藕粉,雙方並約定於101年3月2日,由翁清利先行出貨1,000袋(1,000台斤)之仿冒蓮藕粉,以供陳振宏自101年3 月3日起在台南市後壁區蘭花生物科技園區舉辦「2012年台灣 國際蘭展」攤販區內所擺設之「大豐農產行」攤位販賣,陳振宏並僱請不知情之其女陳姿蘭、許瑞蓉,以每袋80元至120元不等價格,販賣上開虛偽標記為「蓮鄉藕粉」之木薯澱 粉,致不知情之消費者誤認「蓮鄉藕粉」為100%蓮藕製成 之蓮藕粉而購買,總計售出69袋。 二、嗣於101 年3 月3 日下午13時30分許,由台南市政府衛生局會同農業局、消保官、白河分局員警等組成之稽查小組成員(下稱:台南市衛生局等稽查小組),前往「2012年台灣國際蘭展」攤販區辦理攤商稽查工作,查獲陳振宏於「大豐農產行」攤位販賣上開虛偽標記為「蓮鄉藕粉」之木薯澱粉,扣除業已售出之69袋外,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10至11所示之物。復經陳振宏當場表示其所販賣之「蓮鄉藕粉」商品,係向翁清利所購得,隨由台南市衛生局等稽查小組,於同日下午14時許,前往翁清利設於上址之「泓江商行」稽查仿冒蓮藕粉,並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之物,因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移送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證據,業據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於準備程序時均明示同意具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46頁反面參照),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狀,並無違法或不當等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依上開規定,自具有證據能力。另其餘非供述證據亦均經法定程序取得,無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翁清利固坦承為「泓江商行」之負責人,陳振宏遭查獲之「蓮鄉藕粉」商品,係由伊以木薯澱粉為原料,摻雜少許蓮藕粉及蓮藕汁,經攪拌及烘乾後製成等情不諱(本院卷第47頁、第50頁反面),惟矢口否認有虛偽標記、詐欺取財等犯行,辯稱:陳振宏跟我訂木薯澱粉,我只是拿空白的塑膠袋裝好木薯澱粉賣給陳振宏,是陳振宏自己在空白塑膠袋外面貼藕粉標籤,我不知情,跟我沒有關係云云。惟查:㈠共犯陳振宏於101 年2 月26日向被告翁清利訂購以木薯澱粉為原料摻雜少許蓮藕粉及蓮藕汁,經加工後製作成仿冒蓮藕粉之「蓮鄉藕粉」商品,每袋為1 台斤裝,計2,000 袋,並於101 年3 月3 日上午9 時許,在台南市後壁區蘭花生物科技園區舉辦「2012年台灣國際蘭展」攤販區內擺設之「大豐農產行」攤位,展售「蓮鄉藕粉」計1,000 袋,並僱請不知情之陳姿蘭、許瑞蓉,以每袋「蓮鄉藕粉」80元至120 元不等價格販賣,計已售出69袋予不知情之消費者;嗣經台南市衛生局等稽查小組,於101 年3 月3 日下午13時30分許,前往「2012年台灣國際蘭展」攤販區辦理攤商稽查工作,現場查核「大豐農產行」販賣之「蓮鄉藕粉」涉及標示不實;復依陳振宏之供述,於同日下午14時許,循線前往被告翁清利之泓江商行稽查仿冒蓮藕粉,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等情,迭據被告翁清利及陳振宏供述在卷可按,核與證人翁文生於本院及證人陳姿蘭、許瑞蓉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本院卷第75頁反面、第76頁;警1 卷第10、11頁、第13至15頁),且有101 年3 月3 日台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衛生現場調查紀錄表(受查商號:大豐農產行)、扣押書各1 件、現場照片7 幀(見警1 卷第16、17頁、第26至29頁)、101 年3 月3 日台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衛生現場調查紀錄表(受查商號:泓江商行)、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責付保管單各1 件、現場照片19幀等在卷可稽(警2 卷第23頁、第25、26頁、第29至42頁)。準此,陳振宏向被告翁清利訂購,而於上揭時、地所販賣之「蓮鄉藕粉」商品,係以木薯澱粉為原料,經加工完成後之仿冒蓮藕粉,應堪認定。被告翁清利初於本院辯稱本件交易係陳振宏與其子議定交易(嗣於本院準備程序表示不再爭執,本院卷第47頁),伊不知情云云,並不足採。 ㈡被告翁清利雖辯稱:伊只是拿空白的塑膠袋裝好木薯澱粉賣給被告陳振宏,是被告陳振宏自己在空白塑膠袋外面貼藕粉標籤,跟伊無關云云。然查: ⒈被告翁清利與共犯陳振宏共同意圖欺騙消費者,由陳振宏依被告翁清利所提供虛偽標記商品品質之標籤文案,委由不知情之印刷廠印製「蓮鄉藕粉」標籤後,再將之黏貼於外包裝空白透明塑膠袋上,交由被告翁清利負責將生產完成之木薯澱粉,以每袋為1 台斤裝,偽包裝成台南市白河區產地之純正蓮藕粉,進而販賣該虛偽標記之商品一節,業據證人即共犯陳振宏於警詢、偵查及原審準備程序、審理時一致證稱:「我販賣之蓮藕粉袋上之標籤,是翁清利他教我要印製蓮藕粉的標籤」、「包裝上面的標籤,是我叫別人印製,翁清利有叫我不能寫蓮藕粉,因為他之前有被調查」、「包裝的外標籤是翁清利教我怎麼寫的,顏色是我自己選的,我自己去找廠商來印外標籤,我就問他為何不寫蓮藕粉,只有寫藕粉,翁清利回答說,之前他太太有因為這樣被判過罪,不能寫蓮藕粉,只能寫藕粉,翁清利他提供空白塑膠袋給我,我自己把標籤貼上去,將貼好標籤的塑膠袋交給翁清利裝填藕粉,就載到我的攤位讓我來賣」、「標籤上的品名、內容物,蓮鄉藕粉,內容物數量等字樣,翁清利有拿一份標籤的草稿給我,除了顏色是我選的外,其他的文字、圖案都是翁清利拿給我的文稿上面就已經有了,我再拿去印刷廠去印,翁清利把塑膠袋給我,我再把貼有標籤的塑膠袋拿去給翁清利裝填,翁清利出貨給我時,是已經貼上標籤包裝好的產品,這樣我才可以賣」等語綦詳(見警1 卷第3 、7 頁;偵2 卷第12頁;原審卷第36頁背面、第66至69頁);又被告翁清利之配偶賴寶春自92年間起至94年1 月17日為警查獲止,在泓江商行所在地即台南市○○○○○○○○○00○00號住處,以樹薯粉為原料,將蓮藕梗煮成汁後,淋入樹薯粉,加入食用紅色六號色素後攪拌烘乾,製作有蓮藕風味及顏色之物品後,連續以標明「蓮子藕粉」之包裝袋包裝,以每台斤30元之價格,出售予知情之方姝璇等特產業者,案經原審法院95年度簡字第1290號判決,以賴寶春犯刑法第255 條第2 項、第1 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品質之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此經原審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查明屬實。則被告翁清利於本案中以木薯澱粉為原料,摻雜少許蓮藕粉及蓮藕汁製成仿冒蓮藕粉,其加工手法可謂與其配偶賴寶春前揭製程如出一轍,被告翁清利自當深諳該仿冒蓮藕粉之標籤不得標示有「蓮藕粉」字樣,此適可證陳振宏關於被告翁清利說之前伊配偶因被判過罪,因此標籤內容僅能寫藕粉,不可寫蓮藕粉等證詞,應非虛言,堪值採信。 ⒉台南市衛生局等稽查小組於泓江商行稽查時,當場查扣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木薯澱粉成品696 公斤,而該扣案木薯澱粉成品外包裝之黏貼標籤,記載:「供應商:泓江貿易商行、供應商代碼:01-044、產品:藕粉、產品批號:20120303、製造日期:20120303、有效日期:20140303、保存期限2 年等」,有卷附現場照片1 幀可參(見警2 卷第34、35頁)。此外,泓江商行出售予案外人美食家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之木薯澱粉,發票上亦註記「藕粉」,亦有統一發票在卷可稽(原審卷一第43至47頁)。由此可見,被告翁清利對於其所生產之木薯澱粉成品,亦標示為「藕粉」之不實字樣。則共犯陳振宏向被告翁清利購買上開木薯澱粉成品,並印製不實之「藕粉」字樣標籤,均是出於就同一仿冒蓮藕粉之品質為虛偽標記之相同犯罪手法。參照陳振宏於原審當庭提出被告翁清利前交付其收執之藕粉成分表(原審卷一第78頁),此雖非被告翁清利交付予陳振宏印製本案不實標籤之文稿,然其上記載:「藕粉:七大營養份:熱量361.4 大卡/100克、粗蛋白0.3 克/100克、粗脂肪0.2 克/100克、反式脂肪酸0 克/100克、飽和脂肪酸0 克/100克、碳水化合物89.6克/100克、納29.8毫克/100克」等字樣,核與陳振宏遭查扣之「蓮鄉藕粉」外包裝標籤左下方所記載之「營養標示」內容完全吻合(偵查卷一第110 、111 頁),益證陳振宏印製本件不實標籤之內容,係出自於被告翁清利告知之證詞,堪可採信。 ⒊又被告翁清利於警詢、偵查中業已明確供稱:「陳振宏於台南市後壁區蘭花科學園區內所販售之木薯澱粉(摻雜蓮藕汁)成品,是我盛裝為每袋1 台斤,盛裝每袋1 台斤之空袋時,該標籤就已經貼在上面了,該標籤是陳振宏貼上的」、「袋子是陳振宏跟我拿透明袋子去給別人貼,然後拿給我裝袋;陳振宏貼的蓮藕粉標籤,我有教他只能用蓮鄉,不能用蓮藕粉,我有跟他講不可以亂貼;陳振宏打在被查獲的前一天,將貼好標籤的空袋子拿去我家,請我將「白帶子」裝好,「白帶子」就是以木薯粉蓮藕汁加工做出的蓮藕粉」等語(警2 卷第6 頁、偵2 卷第10-11 頁、偵1 卷第35頁)。顯見陳振宏乃交付貼有上開不實標籤之空塑膠袋予被告翁清利裝填木薯澱粉。徵之台南市衛生局等稽查小組於被告翁清利之泓江商行稽查時,當場查扣如附表編號9 所示黏貼有「蓮鄉藕粉」標籤之包裝袋44袋。被告翁清利於警詢時即供承該包裝袋乃陳振宏交予其裝填木薯澱粉後所剩(警2 卷第5 頁)。自足認被告翁清利於裝填木薯澱粉前,已明知陳振宏於空塑膠袋上貼有不實標示之標籤甚明。被告翁清利嗣否認陳振宏所交付之塑膠袋已貼有不實標籤;證人即被告翁清利之子翁文生於本院亦附和其詞(本院卷第76頁),均與客觀事證不符,自不足採信。 ㈢按商品之製造地、製造者、成份、功效及價格等,為消費者在比較購買同類型商品時,最為關注之事項,尤其,在區域性之農特產商品,消費者尤重在該商品品質,必須出於該特產地所生產農產品所生產之商品,則以台南市白河區向以生產蓮子聞名全國,素有「蓮花之鄉」美名,每年除夏季辦理「白河蓮花節」賞花活動外,冬季則可採收蓮藕,而蓮藕屬於五穀根莖類食物,含有澱粉能提供能量,且富含膳食纖維、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價值,並具有養顏美容、清涼退火,調節生理機能,促進新陳代謝等功效(參白河區農會網站介紹)。證人即白河農會職員張智憲於警詢中即證稱:「白河農會於83、84年間開始向農民收購蓮藕粉,以每包重量1 台斤(600 公克)向農民收購300 元,販賣價為450 元」等語(見警2 卷第20至22 頁 )。被告翁清利於本院亦陳稱:真的蓮藕粉,一斤大盤300 多,小盤400 多等語(本院卷第47頁反面)。反觀木薯澱粉不僅成本低廉(依翁清利及陳振宏所述,本件交易每斤木薯澱粉僅40元。警1 卷第6 頁;警2 卷第2 頁),通常僅為製作料理之勾芡用途,更無蓮藕粉之高度營養價值或功效,倘被告翁清利加工製造之仿冒蓮藕粉,據實標示其成分為木薯澱粉,消費者亦無以每袋80元至120 元價格購買之可能。被告翁清利為白河區蓮子當地產區之農產品加工業者,陳振宏又係長期販售農特產品業者,渠2 人對上情均知之甚明。因此,被告翁清利以木薯澱粉加工混充為蓮藕粉,陳振宏再依被告翁清利之告知,以藕粉字樣及蓮花、蓮藕等圖案之外包裝袋標籤,影射、混淆商品之品質,致消費者誤信為蓮藕粉而購買,以牟取暴利,足認被告翁清利與陳振宏2 人確有欺騙消費者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 ㈣綜上所述,被告翁清利犯罪事證明確,應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翁清利所為,係犯刑法第255 條第2 項販賣虛偽標記之商品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其中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標記之行為及意圖販賣而陳列虛偽標記商品行為,應為其高度之販賣行為所吸收,均不另予論罪。 ㈡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本件被告所犯販賣虛偽標記之商品之同時亦在施行詐術,二者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合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詐欺取財罪。 ㈢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翁清利係泓江貿易商行之負責人,共犯陳振宏則係大豐農特產行之負責人,其2 人共同101 年2 月26日起至102 年3 月3 日為警查獲止,意圖欺騙他人,於生產木薯澱粉後,復於包裝袋上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標記,再出售予不知情之消費者之多次營業性行為,應認具有本質上及業務上之反覆實施性質,屬集合犯,僅受包括一罪之法律評價。 ㈣被告翁清利與共犯陳振宏就前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又共犯陳振宏利用不知情之標籤印刷廠商犯商品虛偽標記罪,及利用不知情之證人陳姿蘭、許瑞蓉犯詐欺取財罪,均係間接正犯。 四、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並審酌被告翁清利明知其所生產者為木薯澱粉為原料加工製成之仿冒蓮藕粉產品,竟為便於行銷並牟取不法暴利,與陳振宏共同於產品外包裝袋上為不實標示,使消費大眾陷於錯誤,誤以為蓮藕粉進而購買,不僅侵害不知情消費者權益,更嚴重破壞白河地區蓮農生產之蓮藕粉品質聲譽及蓮農產銷蓮藕粉之經濟權益;又被告翁清利之配偶賴寶春,前已因犯同類型之妨害農工商案件,經原審95年度簡字第12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被告翁清利明知於此,竟不知戒慎,仍以同一手法生產仿冒蓮藕粉販賣,犯後否認犯行、欠缺悔意,惟念及被告生產之木薯澱粉,尚無證據證明有害人體健康,兼衡其之素行、品行、犯罪手法、智識程度及售出仿冒蓮藕粉數量、不法所得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6 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翁清利及共犯陳振宏所有,且供犯罪所用(附表編號2 至7 )或犯罪預備(附表編號1 、8 至11)之物,併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之泓江出貨單2 本(附表編號7 除外)及檢舉人提出扣案之蓮鄉藕粉(600 公克裝)1 包(製造日期:2011.10.08~2013.10.07),均與本案無關,且非違禁物,均不予宣告沒收,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上訴意旨猶執前詞,否認犯罪,並指原判決關於諭知沒收如附表編號1、2至6及8所示為不當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欽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林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雪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表(應沒收之物): │ ├──┬────────────┬───────┬───┤ │編號│扣押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 ├──┼────────────┼───────┼───┤ │ 1 │木薯澱粉成品 │1.30公斤裝12袋│翁清利│ │ │ │2.42公斤裝1袋 │ │ │ │ │3.32公斤裝1袋 │ │ │ │ │4.47公斤裝1袋 │ │ │ │ │5.43公斤裝1袋 │ │ │ │ │6.45公斤裝1袋 │ │ │ │ │7.40公斤裝1袋 │ │ │ │ │8.44公斤裝1袋 │ │ │ │ │9.18公斤裝1袋 │ │ │ │ │10.25公斤裝1袋│ │ │ │ │合計:696公斤 │ │ ├──┼────────────┼───────┼───┤ │ 2 │鐵桶(大型) │2個 │翁清利│ ├──┼────────────┼───────┼───┤ │ 3 │鐵桶(小型) │1個 │翁清利│ ├──┼────────────┼───────┼───┤ │ 4 │攪拌機 │1台 │翁清利│ ├──┼────────────┼───────┼───┤ │ 5 │白鐵盒 │180個 │翁清利│ ├──┼────────────┼───────┼───┤ │ 6 │烘乾機 │2台 │翁清利│ ├──┼────────────┼───────┼───┤ │ 7 │泓江出貨單 │1張 │翁清利│ │ │ │1.日期:101年3│ │ │ │ │月2日。 │ │ │ │ │2.數量:木薯澱│ │ │ │ │粉、蓮藕汁1000│ │ │ │ │斤,101年2月 │ │ │ │ │26日:1000斤,│ │ │ │ │共2000斤。 │ │ │ │ │3.黑糖:16箱 │ │ │ │ │總計:86240元 │ │ │ │ │。 │ │ ├──┼────────────┼───────┼───┤ │ 8 │木薯澱粉原料(50公斤裝)│83包 │翁清利│ ├──┼────────────┼───────┼───┤ │ 9 │蓮鄉藕粉包裝袋(1斤裝) │1.有效期限: │陳振宏│ │ │ │2011.12.20~20│ │ │ │ │13.12.19:1袋 │ │ │ │ │2.有效期限: │ │ │ │ │2012.03.01~20│ │ │ │ │14.02.28:43袋│ │ │ │ │合計:44袋 │ │ ├──┼────────────┼───────┼───┤ │ 10 │蓮鄉藕粉成品(1斤裝) │931袋 │陳振宏│ ├──┼────────────┼───────┼───┤ │ 11 │散裝藕粉成品(尚未分裝)│1箱 │陳振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