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64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吳佩諭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 年度易字第130 號中華民國103 年9 月9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緝字第102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共同犯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與乙○○為姊弟。緣丙○○為「多識博知識服務團隊」之執行顧問,代辦企業向政府申請各項補助之業務,並向企業收取費用。之後又與乙○○合資開設「多識博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多識博公司」),乙○○出名登記為負責人,並負責開發客戶,丙○○則負責協助客戶案件申請、講義製作及講師訓練等企劃工作;甲○○為該公司之員工,負責處理行政業務。 二、民國98年間,政府為因應全球金融風暴所造成之經濟不景氣,協助勞資共渡全球金融海嘯之衝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職訓局)乃推動「充電加值計畫」,協助企業利用縮減之正常工作時間實施員工訓練計畫,企業可獲得全額比例之訓練費用,但中小型申請單位最高以新臺幣(下同)95萬元為補助上限,大型申請單位最高以190 萬元為補助上限;參訓勞工則可獲得訓練津貼,每人每小時補助100 元,每月至少應參訓16小時(98年2 月2 日發布之「充電加值計畫」原規定24小時,98年3 月4 日修正為16小時),藉以持續發展員工所需技能,維持參訓勞工之生計,以穩定僱用,創造勞資雙贏之目標。企業依「充電加值計畫」提報訓練計畫並提出申請時,需檢附含「勞資協議書」(協議內容之一為:勞資雙方約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實施訓練期間)及「申請單位承諾切結書」(內容之一為:勞資協議之書面文件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失效之情事)、訓練計畫規劃之相關說明等8 項文件,經職訓中心審核及核定通過後,企業應依核定之訓練計畫內容辦理訓練,而辦理訓練期間,本計畫之業務承辦人員,須將各次訓練課程之訓練時間、時段、地點及參訓人員名單,於預定開訓日3 天前,在職訓局「充電加值計畫」網站完成線上資訊系統登錄,並應於執行當次訓練課程結束後當日內,於上開「充電加值計畫」資訊系統回報執行結果,並於所辦理訓練課程完竣後,檢具申請補助,其中訓練津貼部分,應檢附「實際參訓人員名冊」、「訓練紀錄表」、「訓練津貼申請明細表」、「實際薪資數額證明文件及勞資雙方切結書」等文件。 三、甲○○與丙○○、乙○○等人(均已分別另案判決或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均明知企業依「充電加值計畫」申請及執行員工訓練、訓練完畢後申請補助之前提要件,係申請時勞資雙方有縮短工時之真意,執行訓練時確實有縮短工時及員工薪資減少之情形,所縮短之工時確實用以執行訓練課程,而如附表所示之公司均不符合上開要件,竟勾結如附表所示之公司人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製作虛偽不實之申請文件,並將業務上為辦理訓練課程所登載不實之核銷文件,持以向職訓局行使,藉以詐領訓練補助及訓練津貼,由乙○○於98年3月間,陸續向如附表所示,由丁○ ○所經營之「億鋒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億鋒公司」)及金迪企業社,吳○○及楊○○所經營之「鴻銘空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銘公司」)、「中南電器行」、「中南電器有限公司」(下稱「中南公司」)、「西頓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西頓公司」),王○○所經營之「盛達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盛達亞公司」),邱○○及邱○○○所經營之「凱揚五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揚公司」)等公司,介紹「充電加值計畫」時,已知悉上開公司負責人並無意縮短工時,使員工全程上課,均不符合申請「充電加值計畫」之要件,竟仍分別與各該公司之負責人、員工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與各公司負責人簽訂「充電加值計畫委辦合約書」,再交由丙○○接手辦理,而甲○○亦知悉上開公司不符合要件,仍與丙○○、吳維峻、各該公司負責人及員工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丙○○所帶領之「多識博知識服務團隊」內不知名成員,或由「多識博公司」職員甲○○先製作「員工訓練計畫及經費概算總表」、「勞資協議書」、「承諾切結書」,再由如附表所示之員工配合在「勞資協議書」上簽名,虛偽表示係由勞資協議縮短工時,各該公司承辦人亦在上開不實文件蓋用公司及負責人大小印章後,「多識博公司」再代為向職訓局臺南職訓中心提出申請。經核定後,實際執行時,各該公司並未依核定之計畫縮短工時,實施訓練,各該公司員工仍配合在「訓練紀錄表」簽名,表示確實出席上課,而各該公司承辦人明知上開員工並未確實出席上課,仍於表定上課日程,將上開不實上課出席事項,反覆於表定上課日,上網登錄職訓局「充電加值計畫」資訊系統回報上課情形,而「多識博公司」甲○○等人亦代為製作內容不實之「實際薪資清冊」及切結書等文件,各該公司承辦人及員工仍配合簽名蓋章,再交由「多識博公司」方面將上開不實之文件向職訓局臺南職訓中心請領補助,以此方式施用詐術,使臺南職訓中心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各該公司確實依所核定之內容實施訓練,因而核撥參訓公司訓練補助費及員工訓練津貼,共0000000元。 四、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甚明。查本判決所引用之下列供述證據暨其他書證、物證,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均同意作為本案證據(見本院卷第124 頁反面),於本院審理時,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對於本件判決所引用之前揭證據資料,均同意作為本案證據,於本院逐一提示後,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有何被訴犯行,辯稱:伊為多識博公司內部行政人員,只是將系統資料套印下來,對於申請資料不清楚,且其未在相關文件上簽章,無從認定是被告製作之文件,另鐿鋒、凱揚、金迪這幾家公司沒有人指認有與被告接洽,而在申請部分,上課計畫是系統自動產生數據,被告再列印出來,與實際是否相符,確認責任應在申請單位,另在上課部分,學員有無實際上課與其無關,且既然有在上班時間上課,就代表有縮短工時情形,至於核銷方面則是系統所產生,金額係以投保薪資為準,不是用實際薪資,而員工薪水實際有受到無薪假影響而減少,只是員工不了解,伊並沒有偽造文書及詐欺云云。經查: ㈠按職訓局於98年3 月4 日以勞職訓字第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之「充電加值計畫」(見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緝字第1027號卷,下稱偵十五卷,第234 至250 頁)所為規定: ⒈第5 點第1 項、第2 項前段:「申請單位依本計畫辦理之員工訓練計畫,得申請訓練補助費;其參訓人員得申請訓練津貼」、「前項得領取訓練津貼之參訓人員,每人每月實際參訓時數不得低於16小時……」。 ⒉第8 點第4 項:「申請單位實施訓練課程,應以勞資雙方原約定正常工作時間之工作日辦理,且其時段應於實施訓練當日上午8 時至晚上8 時之間」。 ⒊第12點第4 項第1 款、第5 項第5 款:「第2 項第7 款(應為第6 款之誤繕,職訓局已於98年6 月16日修正公布)所稱勞資協議書面文件,其協議內容應包括:㈠約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實施訓練期間」、「申請單位不得違反第2 項第8 款(應為第七款之誤繕,職訓局已於98年6 月16日修正公布)規定之承諾切結書,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㈤勞資協議之書面文件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失效之情事」。 ⒋第15點第1 項:經職訓中心核定之訓練計畫,其訓練補助費之補助標準如下「㈠補助上限:中小型申請單位之補助金額最高以95萬元為上限;大型申請單位之補助金額最高以190 萬元為上限。㈡補助比率:補助全額訓練費」。 ⒌第16點第1 項:「經職訓中心核定之訓練計畫,其訓練津貼之補助標準應依參訓人員於辦理期間之實際參訓時數計算,每人每小時補助100 元,每人每月最高以補助參訓100 小時為限,且其數額與參訓人員參訓期間之月投保薪資合計不得超過中華民國97年最高6 個月勞工保險平均月投保薪資」。⒍第17點第1 、2 、3 、4 項前段:「申請單位應依核定之訓練計畫內容辦理訓練,各訓練課程之訓練時間、時段、地點及參訓人員名單,至遲應於預定開訓日3 個日曆天前,於本計畫資訊系統完成登錄,並應於執行當次訓練課程結束後當日內,於本計畫資訊系統回報執行結果,始予補助」、「經核定之訓練計畫不得變更。但變更之項目為同一類別之課程名稱、訓練時間或訓練地點,並於計畫原訂施訓日(或提前施訓日)2 日前,已將變更之內容,於本計畫資訊系統進行變更者,不在此限」、「參訓人員因故無法到課時,申請單位應至遲於各該訓練課程施訓日當日開始上課30分鐘內,於本計畫資訊系統完成學員請假登錄作業」、「申請單位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訓練課程或訓練日期需臨時變動,至遲應於原定開課前1 小時內,傳真或電話聯繫職訓中心辦理...」。 ⒎第23點第3 、6 項:申請單位辦理訓練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當次課程或訓練計畫之訓練補助費不予補助:「㈢未經職訓中心同意,自行變更部分訓練計畫內容或未依核定之訓諫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本局或職訓中心派員查證屬實者,當次課程之訓練補助費不予補助」、「㈥未依據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且未依第17點第2 項或第4 項規定辦理變更,經本局或職訓中心派員查訪(含不預告訪視及電話抽訪)查證屬實達二次者,訓練計畫之訓練補助費不予補助」。 ⒏第25點第1 、5 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當次課程或訓練計畫之訓練津貼不予補助:「㈠申請單位依核定之訓練計畫開課,未到課之參訓人員,當次課程未到課時數之訓練津貼不予補助」、「㈤申請單位偽、變造文書或以不實、失效資料申請者,訓練計畫之訓練津貼不予補助」。 ⒐由上開規定可知,企業依「充電加值計畫」提出申請時,需勞資雙方有縮短工時之真意,執行訓練期間需確實有縮短工時及減少員工薪資,所縮短之工時亦需用以執行訓練課程,倘無法執行訓練課程時,亦需依規定辦理變更,確實按照訓練計畫執行完畢,始得申請相關補助。 ㈡共犯即前案被告丙○○與乙○○合資開設「多識博公司」,乙○○出名登記為負責人,負責開發客戶參加充電加值計畫,丙○○則負責協助客戶案件申請、講義製作、講師訓練及核銷等等工作,收費標準約為客戶請領之公司補助費用之百分之20至25,扣除成本後,餘額由被告丙○○及乙○○均分: ⒈上情業據前案共同被告乙○○於偵查中供述:「……約98年初擔任多識博國際有限公司,公司登記負責人是我,當初是與丙○○各出資一半成立,之後99年初拆夥,就作我自己要做的業務,拆夥之後多識博國際有限公司由我經營,是多識博知識服務團隊旗下的一個公司,多識博知識服務團隊是由丙○○主導,旗下有翔鴻公司……」、「(如何分工?)我負責業務開發的部分,丙○○是我們的執行長,負責我們接回來的案子統籌規劃,98年間公司主要的業務就是做無薪假的中小企業……」、「(費用如何計算?)依上課時數多寡而不同,客戶會將講師費及講義資料費給丙○○,廠商請領下來的企業補助的百分之25要給多識博國際有限公司,我跟丙○○協議各分一半……」、「(你與丙○○在充電加值計畫分工為何?)我是負責開發客戶為主,我會向客戶說明充電加值計畫需要的條件,將開發到的客戶再交給丙○○做課程規劃,講義及講師也是丙○○負責」、「(除了講師與教材費,你們會跟客戶收取其他佣金?)我沒有,丙○○依我所知應該也沒有」等語明確(見偵十五卷第380 至381 頁)。 ⒉另證人即「億鋒公司」、「金迪企業社」等二家公司負責人丁○○於偵查中亦證述:多識博公司向我們收取傭金或費用,我印象中大概是以我們公司申請到補助款之百分之20左右作為酬勞等語(見偵十五卷第218 頁);證人即「鴻銘公司」、「中南電器行」、「中南公司」、「西頓公司」等四家公司負責承辦充電加值計畫之凃○○於前案審理中證述:合約應該是這樣訂,我們公司申請到多少錢,其中百分之25付給多識博公司當作輔導佣金等語(見偵十五卷第183 頁);證人即「凱揚公司」老闆娘邱○○○於偵查中證述:參加充電加值計畫,事後我們付25萬元訓練費給乙○○所屬公司等語(見100年度他字第3677號卷,下稱偵十二卷第130頁)。㈢「億鋒公司」、「金迪企業社」等二家公司,均不符合申請「充電加值計畫」之要件,且被告甲○○與同案被告丙○○及乙○○均明知不符合要件,仍與該二家公司負責人及員工相互配合以不實文件,提出申請參加及核銷: ⒈「億鋒公司」、「金迪企業社」等二家公司,於執行訓練期間,員工均正常上下班,薪資亦未減少,亦未按核定之課程進度實施訓練,均不符合申請「充電加值計畫」之要件等情,業據: ⑴證人即「億鋒公司」職員吳○○、林○○、金○○、陳○○、金○○、呂○○、杜○○、吳○○、鄭○○及謝○○於偵查中證述:98年間每月上班23至25日,每月隔周休2日,上 班時間從8點至5點。98年間參加充電加值計畫期間,公司沒有縮短工時,也沒有放無薪假,勞資協議書及薪資證明上所載之工作天數及薪資數據均不實在,也沒有全程上課,上半小時,拿個講義就結束,上完再去工作等語(見100年度他 字第3060號卷,下稱偵八卷第89至100頁、第119至130頁) ,證人即「億鋒公司」、「金迪企業社」會計徐○○於偵查中證述:98年6、7月間有參加充電加值計畫,一開始是一位先生與我們老闆接洽,之後是由我與他們公司一位吳小姐聯絡。參加期間公司並無放無薪假及減薪情形,勞資協議書及切結書是多識博公司先製作好,再拿給我們簽名,但內容與實際不符。多識博公司有幫我們排課表,且有寄講義來,沒有派人來,講師由員工輪流擔任,一般都沒有上課,只有來檢查時,才假裝上課等語(見偵八卷第54至58頁)。 ⑵證人即「金迪企業社」職員郭○○於偵查中證述:我有參加充電加值計畫,約一、二年前,詳細時間忘記了,當時是陳○○叫我參加的,參加充電加值計畫前之薪水每天一千四百五十元,每月約領三萬七千至三萬八千元。充電加值計畫期間有在上班,上班期間薪水沒有減少,當時沒有放無薪假,公司申報的薪資資料與向國稅局申報的資料,所寫內容和實際領到的錢不同等語(見100年度他字第2670號卷,下稱偵 四卷第9至10頁),證人即「金迪企業社」職員陳○○、陳 ○○、陳○○、陳○○、陳○○於偵查中證述:98年間有參加充電加值計畫,是丁○○指示我們參加的,我們沒有按照勞資協議書計劃縮短工時,薪資證明切結書上面所載薪資與實際不符,參加充電加值計畫期間,所領的薪水沒有減少,公司沒有縮短工時放無薪假,那期間都會排課,我們會刻意在檯面上排好課本,準備讓職訓局來稽查,並沒有都確實上課等語(見偵四卷第23至28頁)綦詳。 ⒉被告甲○○、共同被告丙○○及乙○○均明知不符合要件,仍與「億鋒公司」、「金迪企業社」等二家公司負責人及員工相互配合,以不實文件提出申請參加及核銷,且向職訓局詐領「億鋒公司」員工津貼共229,500 元,「金迪企業社」239,104 元之公司補助費,及員工津貼共168,200 元: ⑴依證人即「億鋒公司」、「金迪企業社」負責人丁○○於偵查中證述:「(你知道98年間職訓局的充電加值計畫嗎?)我知道,一開始我是聽同業及堤維西公司提到,後來多識博公司的人主動來找我」、「(當初多識博公司何人與你接洽?)是一位吳先生跟我接洽……」、「(一開始吳先生和你們接洽時,有無詢問你們公司是否有放無薪假或減薪的情形?)有,當時我有跟他說只有少數人有放無薪假,但沒有減薪,吳先生說只要上課簽名就可以」、「(公司當初申請補助的員工都有上課嗎?)有上課,但坦白講沒有照時間上課」、「(【提示勞資協議書及切結書】上面所載內容與實際不符?)是的,勞資協議書及切結書都是多識博他們先製作好後,再拿給我們簽名蓋章」(見偵八卷第24至26頁)等語,是由「金迪企業社」等二家公司所提出之勞資協議書上載之縮短工時,並非證人丁○○主動告知,而係證人丁○○聽共同被告乙○○所言而填載,顯見共同被告乙○○已知悉勞資協議書上所載之縮短工時,並非出於勞資雙方之真實協議,而「多識博公司」方面於代辦核銷時又未再加以詢問,甚至共同被告乙○○又告知證人丁○○,職訓局來查訪時就要上課,其他時間可以去上班等語,足認共同被告乙○○明知「億鋒公司」及「金迪企業社」等二家公司不符合申請充電加值計畫之要件。 ⑵共同被告丙○○雖未直接與證人丁○○接洽,然綜觀共同被告乙○○於檢察事務官前所為供述:「(盛達亞公司也是你開發的客戶嗎?)是的,我是跟該公司的陳○○接觸的」、「(你知道該公司沒有放無薪假嗎?)我知道該公司沒有照勞資協議書上的縮短工時來執行,當初在提出申請時也是檢附不實的實際薪資表」、「(該不實的實際薪資表是由誰、如何製作出來的?)一開始是丙○○說要製作這個不實的實際薪資表,才能順利申請員工津貼,丙○○也有教我們換算的方法,該不實的實際薪資表,我經手的公司是由甲○○製作……」、「(當初丙○○提出要製作不實的薪資表時,你有無向他反應何意見?)照丙○○當初的解釋,之所以要製作不實的薪資表,是為了要幫員工多爭取津貼,至於員工實際所領到的薪水,如果高於該不實薪資表上登載的金額,就把他當成加班的獎金,誰說放無薪假就不能加班……」等語(見偵十五卷第398頁背面至399頁),足見「多識博公司」人員替不符合充電加值計畫之客戶,申請參加該計畫及核銷領款,由共同被告丙○○決定行為模式,再由各員工依照辦理,被告甲○○並替共同被告乙○○經手之客戶製作不實的實際薪資表。 ⑶再參諸充電加值計畫明文規定,申請單位規劃訓練課程,應納入政策性訓練課程,其佔訓練計畫課程總時數之比率應達十分之一以上,最高以五分之一為限(見該計畫第7 點第1 項第5 款、第8 點第3 項)。而上開政策性課程講師又係由「多識博公司」派遣,此業據共同被告丙○○及乙○○於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108、1557號刑事案件(下稱前案)審理中分別以證人身分證述屬實(見偵十五卷第124 頁、第341 頁、第345 頁),共同被告乙○○更證述:「多識博公司」要聘請何人當講師,是由丙○○決定的,偵查中我說根據之前聽一些老師或甲○○說,這些廠商可能沒有放無薪假或上課未上滿時數,這些話正確,我也有跟丙○○說上課不確實等語( 見偵十五卷第119 頁、122 頁背面) ,足見共同被告丙○○對廠商未確實上課知之甚詳,被告甲○○竟仍受其指示製作不實之核銷文件,是認被告甲○○所辯,並未參與上開不法犯行,顯係卸責之詞,自不足採。 ⑷此外,復有職訓局提供之「金迪企業社」、「億鋒公司」申請充電加值計畫及核銷請款時所檢附之勞資協議書、薪資清冊、訓練津貼申請明細表、扣案之薪資明細、九十八年度薪資表(見偵四卷第34至46頁;偵八卷第101 至118 頁)附卷可資參佐。 ㈣「鴻銘公司」、「中南電器行」、「中南公司」、「西頓公司」等四家公司,均不符合申請「充電加值計畫」之要件,且被告甲○○、共同被告丙○○及乙○○均明知不符合,仍與該二家公司負責人及員工相互配合以不實文件,提出申請參加及核銷: ⒈「鴻銘公司」、「中南電器行」、「中南公司」、「西頓公司」等四家公司,勞資雙方於申請「充電加值計畫」時,並無按照勞資協議書所載實施縮短工時之真意,且執行訓練期間,員工均正常上下班,薪資亦未減少,亦未按核定之課程進度實施訓練,均不符合申請「充電加值計畫」之要件等情,業據: ⑴證人即「鴻銘公司」等四家公司老闆娘楊○○於偵訊中供稱:「98年5 月份的時候第一天上課職訓局來查訪並且認為我們有缺失,所謂的缺失是當時沒有每個上課的學員都正式的坐在空位上,職訓局的人告訴我們如果再有缺失會取消我們的資格,因為上課的方式導致我們沒有辦法兼顧工作,所以我們五月底的時候本來我們就決定不再申請了,後來98年8 月底的時候公司的主管可能是凃○○來找我,並說是多識博的人來找我們,問我們要不要再上課,我就有同意,同意之後就在公司的最前面裝設警鈴,以免再被職訓局的人查到。此外關於排定的課程內容當中有關於公司內訓的部分比方說電腦的機版相關課程是有上課的,但除內訓以外的部分是沒有上課」、「98年2到4月的時候多識博的一位吳先生跟我接洽,當時我們公司確實曾經考慮是否要放無薪假,但實際上沒有放無薪假。印象當中他跟我說申請補助的條件是八個人以上的公司、要排課程讓員工上課,可以申請補助,其他條件我不記得了,只記得吳先生還說不可以裁員。當時我以為他是詐騙集團,因為從未有這麼好的事,而且這個吳先生說他們如果受託申請補助要先拿申請費用及印製課本、申請講師的費用,倘若沒有通過是不退錢的,我雖然本來以為他是詐騙集團,但他同意讓我殺價,所以我就同意他了。其後的事情我就交由凃○○處理,但是吳佳蓉有幫忙凃○○處理這個事情,因為凃○○比較不會使用電腦,需要吳佳蓉來協助」、「我有稍微提到我們公司沒有放無薪假,但是他怎麼回應我已經沒有印象了」、「98年我們雖然有上課,但是薪水照付,員工領的是全薪,往後幾個月也是發全薪,後來多識博拿了25%左右的佣金,因為老闆比較貪心,不想給員工這 麼多,而且需要給多識博佣金,所以就採用這個歸扣員工補助款的方式」、「我不確定簽約前我有沒有告訴多識博的人我們當時正考慮要放無薪假」、「我所知我們公司也沒有跟職訓局聯繫,因為我們委託多識博之後就全交給多識博處理」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11232號卷下稱偵五卷第38至45頁)。 ⑵證人即「鴻銘公司」等四家公司之協理凃○○於偵查中供稱:「(如你上揭所述這四家公司有無向職訓局申請充電加值計畫?)有申請」、「(申請的時間為何?)我記得大約是98年5月、9月、10月」、「(當時為何會申請充電加值計畫?)當時決定要做充電加值計畫的不是我本人,可能是老闆娘決定要參加的,我是在公司決定要做這件事情之後,負責做這件事,這計畫中我負責跟多識博公司聯繫上課的事宜,及後期的核銷事宜」、「(與多識博公司接洽過程,多識博公司是否瞭解貴公司員工的上班情形?)我的印象中多識博 公司沒有刻意問這件事情,我想他們認為這不是重點,他們要我在執行這個計畫的時候要掌握三個原則,第一要有實際上課,上課學員最少要有5人,第二要有講師,第三要有教 材,另外最好要有上課時候的照片,整個充電加值計畫的課程、講師、教材都是多識博幫我們規劃的,講師部分有少部分是我們公司的主管,大部分是多識博公司聘請的」、「(在充電加值計畫期間,公司員工有放無薪假嗎?)沒有,我 們當時有考慮到公司的正個營運狀況,希望可以撐過去,所以公司員工上班還都算正常,但是訂單和員工的工作量都減少了」、「(上課情形?)我們確實都有安排上課,但每次上課的時間並沒有規劃的時間那麼長,比如說規劃要上6個 小時的課,我們實際只有上1個多小時,因為員工還是有工 作要做,但簽到及上課情形的照相都還是會做,在上課當中如果員工有工作要處理也是會離開去處理,事情處理完後再回來上課」等語(見100年度他字第2666號卷,下稱偵二卷 第27至29頁)。 ⑶證人吳○○即「鴻銘公司」等四家公司之特別助理於偵查中證述:「有參加充電加值計畫課程」、「員工都是正常上班,公司也有支付薪水給他們」、「有上課,但上課時數可能沒上足」、「當時公司沒有減薪」(見100年度偵字第11234號卷,下稱偵七卷第3至9頁、第46至48頁);證人即「鴻銘公司」職員邵○○、洪○○、葉○○、邱○○、方○○、劉○○、楊○○及林○○於偵查中證述:98年間有參加充電加值計畫,參加期間薪資跟參加前並無不同,98年沒有放無薪假或縮短工時。參加期間有上課,但沒有全程上課如果排課的時候有工作就去做。卷附勞資協議書及切結書上記載之薪資數據及工作天數,與事實不符等語(見偵二卷第3至5頁、第18至22頁、第120至128頁)。 ⑷證人即「中南電器行」職員陳○○、侯○○、王○○、鄭○○、陳○○、蘇○○、陳○○、劉○○於偵查中證述:公司有分年度大小月,每月3至9月是大月,只休星期日,小月期間則週休2日,每月上班22至26日,上班時間從8點到5點,98年間有參加充電加值計畫,參加期間工作時間不變,公司 並沒有放無薪假或縮短工時,所領到之薪資也跟沒有參加受訓期間相同,卷附勞資協議書及薪資證明等資料內所載之薪資數據及工作天數均不實在。參加訓練期間上課地點都在公司,沒有全程上課,如果有訂單下來就會先離開去工作等語(見100年度他字第3232號卷,下稱偵十一卷第42至50頁)。⑸證人即「中南公司」職員盧○○、陳○○、陳○○、劉○○、吳○○及劉○○於偵查中證述:98年5、6、7、8月之工作時間是週休1日,每月上班26日,上班時間是8點半到6點半 ,9、10月是週休2日,每月上班24日,上班時間是9點到5點半。98年間有參加充電加值計畫,參加期間工作時間不變,公司並沒有放無薪假或縮短工時,所領到之薪資也跟沒有參加受訓期間相同,卷附勞資協議書及薪資證明等資料內所載之薪資數據及工作天數均不實在,公司並沒有按照勞資協議書上所載縮短工時為1個月上班14日。參加訓練期間沒有全 程上課,如果是公司內部主管講課的話,大致上都是講公司內部事情,坐一下看一下本子,就回去上班,如果是外聘講師,大概只上1小時課程,就回工作崗位等語(見100年度他字第3230號卷,下稱偵九卷第3至10頁)。 ⑹共同被告即「西頓公司」職員洪○○、楊○○、林○○、吳○○、陳○○、鄭○○於偵查中證述:公司3至9月是旺季,週休1日,每月約上班26日,其餘月份為淡季,週休2日,每月約上班22日,上班時間均從8點半到6點。98年間有參加充電加值計畫,參加期間工作時間不變,公司並沒有放無薪假或縮短工時,所領到之薪資也跟沒有參加受訓期間相同,卷附勞資協議書及薪資證明等資料內所載之薪資數據及工作天數均不實在,公司並沒有按照勞資協議書上所載縮短工時為1個月上班14日。參加訓練期間並沒有確實上課,主管叫我 們去上課就去上課,去工作就去工作,工作時間比較多等語(見100年度他字第3231號卷,下稱偵十卷第20至26頁)。 ⒉被告甲○○、共同被告丙○○及乙○○均明知不符合要件,仍與「鴻銘公司」、「中南電器行」、「中南公司」、「西頓公司」等四家公司實際負責人及員工相互配合,並由被告甲○○製作不實文件提出申請參加及核銷,且向職訓局詐領「鴻銘有限公司」323,880 元之公司補助費、員工津貼共104,700 元、「中南電器行」349,310 元之公司補助費,及員工津貼共162,700 元、「中南公司」298,760 元之公司補助費、員工津貼共100,000 元,「西頓公司」47,200元之公司補助費,及員工津貼共26,500元等情,則據: ⑴證人楊○○於偵查中供稱:「(100 年9 月2 日你回答稱你有多識博的乙○○接洽的過程中有稍微提到你們公司沒有放無薪假的事情,至於他怎麼回應當時沒有印象,當時你是如何跟乙○○說?)乙○○曾經跟我接洽過三次,第一次乙○○是說一家公司要跟我拿一萬五千元的申請費,而且是不退還的,因為我們有四家公司,所以我當時不願意辦。後來與乙○○議價,談妥價格為一家公司收五千元。在第一次與乙○○接洽的時候,乙○○有問我們公司狀況,他有問我說我們公司有無休無薪假,我回答他說我們有考慮要放年假,他還有問我們員工多少人,有無要裁員,還有工作內容。我跟乙○○說我們考慮先休年假,但是沒有要休無薪假,乙○○聽到之後說這個沒什麼問題,乙○○說充電加值是政府為了怕公司倒閉或裁員所設計出來的方案,這是政府要送給企業的錢,怕企業倒閉,他說他們辦過很多家了,所以他們會計畫,對他們的經驗來說,這個不是問題」、「(你當時確實是有向乙○○說你們考慮先休年假沒有要休無薪假,乙○○回答說這個沒有關係,他們可以處理?)是的。在第一次乙○○來找我討論的時候,我有跟他說因為我們是做冷氣的,所以淡旺季很明顯,當時他來找我們是二、三月是我們的淡季,我們沒有考慮要放無薪假,到了旺季更不可能放無薪假。乙○○跟我們說他們辦過很多家了,他們在規劃這個是沒問題的。接下來第一次跟乙○○討論的時候我也問過乙○○說你們對於課程的安排及師資的找尋都沒有經驗,吳○○跟我們說沒問題,他們會去安排。第二次協商乙○○也沒有再問我公司有無要放無薪假的問題了」、「(當你第一次跟乙○○協商的時候告訴他沒有打算沒有放無薪假的時候,一直到了最後計畫執行完畢為止,乙○○或是多識博的其他員工都有人再問你公司有無要放無薪假的事情?)到我簽約的時候為止,都沒有人再問過」等語(見偵五卷第71至72頁)。⑵證人凃○○於前案審理中證述:「(當初針對該計畫,你一開始如何接觸我【按指乙○○】?)簽約部分楊○○跟你簽約,我沒有跟你接洽,當簽約完畢有一個合約書,因為我是公司教育訓練部門的執行者,所以楊○○把這一份計畫書交給我,有給我你的名片,我打電話請你到我們公司報告我們公司該如何配合申請」、「(你是否記得核銷是否你負責?)核銷不是我負責,我有參與」、「(你是否還記得98年針對該計畫,你跟我【按指乙○○】大約談過幾次?)那一段期間我們有一次針對要上課、要如何上課,該如何符合充電加值計畫精神有請你跟丙○○一起過來公司,我有請教你們一些關於「充電加值計畫」要執行要如何配合,包含之後核銷的事情。我印象中跟你見面約一、兩次而已,其他都是電話中跟你們吳小姐聯繫」、「(第二次是否我跟丙○○一起去?)我跟丙○○見過一次,該次是第一次還是第二次,我印象模糊,也許你( 按指乙○○) 在4 月有先來跟我們倆見面,我知道你有跟丙○○來過我們公司一次,我也就是在該年度看過丙○○一次」、「(當時見面為何事?)我最主要要瞭解,因為我接受上級任務,我一定要瞭解整個充電加值計畫到底要怎樣做,才可以順利申請該補助,所以我問的細節一定如何上課、核銷部分」、「(你當時問我(按指丙○ ○)何問題,有無印象?)針對這兩個主要問題,我第一問 題問你說要如何做,你跟我答覆說你們已經申請7、80家, 我當時還蠻羨慕說你蠻厲害的,申請7、80家,叫我們放心 ,只要照你們方法去做,應該就上課,只要符合職訓局的稽核,上課部分做到讓職訓局過關,核銷部分你們願意幫忙我們,因為我們公司也是第一次申請政府職業方面的補助,就是因為不懂,很多事情你們顧問公司說,我們就自然配合去做」、「(我在當時就我跟你講的意思,這個意思在你聽來我們要用不實的資料去騙職訓局,還是你問我作業細節,我跟你說作業細節?)我想你一定不會說叫我們去做造假的資料來騙政府,但你有教我們說如何應付職訓局的檢查,包含你跟我說其實重點在職訓局檢查部分,只要我們做到三點,一、教材由你們提供,二、職訓局來檢查我們學員一定要在公司內,三、要有講師,包含內訓部分,只要你們做到這三部分,職訓局大概檢查就可以了,且你說大家也都這樣做」、「(我除跟你說這些外,有無跟你說其他的東西?)因為我們會談時間其實也不到半小時,我重點要整個瞭解說我們要如何排課程……核銷部分我們大概有請教你一些」、「(哪些部分?)核銷你的意思大概是說你們公司真的有買一些教具、教材、文具之類,有多少你們就準備多少,到時候你們核銷時,你們資料整理後送到你們那邊做初步審核,如果收據不足你們那邊應該可以幫忙我們,讓他符合當時上課的費用申請」、「(在你跟『多識博知識服務團隊』接觸,包含吳小姐、乙○○、丙○○,他們有無教你規避職訓局或教你如何應付職訓局稽查?)有」、「(他如何教?)有,就是教材、講師、上課情形,他們要來檢查時,叫我們要把學員召集來那裡給職訓局的人實際看到我們有在上課」、「(在職訓局的人來時需要有教材、講師、學員,職訓局的人沒有來時,這些人不在也沒有關係?)是」、「(『多識博知識服務團隊』派的講師這三小時都在教室內?)是,他作他自己的事情」、「(作什麼事情?)打打電腦,玩他手提電腦之類,或整理資料,我們學員不在他就是自己在教室內待命,因為你們說講師一定要在場」、「(講師後面如何停住,是他自己說不上說今天只上半小時,還是說你們說老師不要上了,這樣就好?)一般來說你們講師來時我們學員就會簽到、照相之類,那些應該的動作我們都有做,有時候職訓局來檢查過之後,大概認為不會再檢查,那天我們就會說老師上到這裡,是我們說上到這裡,你們老師沒有說上到這裡不要上,是我們自己有工作說覺得需要停一下,下午的課再來重新做動作」、「(因為這樣講師沒事就開始坐在那邊拿筆電?)是」、「(去貴公司的每個老師都這樣?)大概」、「(你既然說你有看過薪資明細、切結書,就你當時印象,該內容跟實際支薪狀況,是否相符?)不符」、「(你當時有無問『多識博知識服務團隊』說為何會如此?)我是沒有問」、「(你有無簽自己的?)我有簽」、「(不一樣你沒有問?)我認為這是配合公司跟你們的作業上,一定在事前有達成某種程度的運作,我負責規劃教育訓練,這我認為是配合公司規定來做簽的動作,包含很多員工都是這樣簽」、「(你們當時其實知道內容跟實際狀況不符?)我知道」、「(但還是簽原因是因為公司或『多識博知識服務團隊』說要辦這個就簽?)是,因為你們是專家,你們告訴我們怎樣簽,我們就怎樣簽,至少文件一定要符合職訓局核銷規定」、「(跟事實不一樣你們也沒有說要改,還是覺得如果改之後就領不到錢?)不是領不到錢的問題,就我來說我認為這是公司在做一個補助申請,有請專家來跟我們輔導,你們叫我們怎麼簽我們就怎麼簽,我沒有必要去反駁說為何要寫這樣不符的事情,我的立場沒必要這樣做」(見偵十五卷第170至181頁背面)等語明確。 ⑶證人吳○○於審理中亦證述:「(你們公司98年5月間有參 加充電加值計畫課程?)有」、「(當時是誰負責行政作業?)後續結案、核銷是我負責」、「(從你角度,你負責什麼,凃○○負責什麼?)我負責要上課時,我會預先拿課本出來看當天上何課程,簽到表「多識博知識服務團隊」會提供給我們簽到表,我就會把簽到表拿出來放在桌上,讓學員簽名,結束後歸還原位,之後就是核銷部分」、「(核銷你做什麼?)『多識博知識服務團隊』會給我文件,我印象中每一頁需要去蓋章,有些經辦章,在遞還給『多識博知識服務團隊』,讓他們幫我們送件」、「(吳小姐拿這一份文件,除跟你說哪裡要蓋章外,她有無跟你說有些地方是假的或不對的、不實在,叫你們蓋章?)沒有」、「(你認為她拿給你的資料是實在或不實在?)我沒有去想過這個問題,因為基本上我們不知道如何製作這些文件,所以相信專業會知道如何製作,文件看起來也還蠻複雜,基本上也沒什麼時間去思考是何文件,基本上我有那半天趕快結束送件,所以文件一來就趕快開始做這些事情」、「(在你印象中,你當時有無提供給乙○○、吳小姐這些人何公司資料?)我沒有提供過資料」、「(包含員工上班天數或實際薪資?)沒有」、「(你印象中,上課文件、申請文件,最後核銷文件你有無製作過?)我沒有製作」、「(都是由『多識博知識服務團隊』交給你?)是」、「(在充電加值計畫期間,從申請到核銷,就你部分有無去做登錄或修改、填寫任何資料?)沒有,都是透過『多識博知識服務團隊』,我自己不會去做這個」(見偵十五卷第188至195頁)等語。 ⑷綜合上開證詞,不論係證人楊○○指證,在與共同被告乙○○接洽過程中,共同被告乙○○曾提到其他公司如何因應職訓局查訪之手段,及證人凃○○指證,共同被告丙○○曾說過,重點在職訓局之檢查,職訓局人員來時,學員一定要在公司等情,及該四家公司全力配合於不實文件上簽名,外聘講師對學員不正常上課亦未有任何反應,又被告甲○○於其中均有幫忙製作申請文件以及遞送文件給申請公司,均與前述「金迪企業社」等公司詐領補助款之手法相同,足見被告甲○○與共同被告丙○○及乙○○對「鴻銘公司」等四家公司以不實文件申請參加及核銷,且向職訓局詐領補助款,明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⑸此外,復有「鴻銘公司」等四家公司申請充電加值計畫及核銷請款時所檢附之勞資協議書、切結書、薪資清冊、訓練津貼申請明細表、訓練記錄表、實際參訓員工名冊、及扣案之領薪表(見偵二卷第75至81頁;偵九卷第11至26頁背面;偵十卷第11至18頁、第66頁;偵十一卷第13至27頁)等附卷可資參佐。 ㈤「盛達亞公司」不符合申請「充電加值計畫」之要件,且被告甲○○、共同被告丙○○及乙○○明知不符合,仍與該公司負責人及員工相互配合以不實文件,提出申請參加及核銷: ⒈「盛達亞公司」執行訓練期間,員工均正常上下班,薪資亦未減少,亦未按核定之課程進度實施訓練,均不符合申請「充電加值計畫」之要件等情,業據: ⑴證人即「盛達亞公司」老闆娘兼會計陳○○於偵查中證述:在盛達亞公司任職時有參加充電加值計畫,參加期間薪資並沒有減少,也沒有放無薪假。卷附盛達亞公司薪資清冊與員工實際領取薪資不同,因實際上不會只工作十天,公司採隔週休,一個月休六、七日。參加期間有去上課,但沒有全部都有上課,有些人簽完名就會回去現場工作,我自己也是沒有確實上完課程,忙的話就只會上一下子,就去工作。曾經有人上班到一半被叫回去上課,因為職訓局來檢查,組長看到會叫組員回去上課(見100年度他字第2667號卷,下稱偵 三卷第26至29頁)。 ⑵證人即「盛達亞公司」職員陳○○、陳邱○○於偵查中證述、共同被告即該公司實際負責人之一王○○、老闆娘兼會計侯○○、職員葉○○、許○○、林○○、吳○○、柯○○、陳○○、張○○、孫○○、陳○○於偵查中供述:98年間在盛達亞公司任職時有參加充電加值計畫,參加期間公司沒有縮短工時,也沒有放無薪假,卷附勞資協議書及薪資證明等資料所載之薪資數據及工作天數均不實在,公司並沒有按照勞資協議書上記載縮短工時至一個月十四日。參加期間有去上課,大約上一個小時就去工作,有事的話,會去簽完名後就去工作等語(見偵三卷第52至61頁、第100至104頁、第 108至110頁)。 ⒉被告甲○○、共同被告丙○○及乙○○明知不符合要件,仍與該公司負責人及員工相互配合以不實文件,提出申請參加及核銷,且向職訓局詐領887,940 元之公司補助費、員工津貼共617,900 元等情,業據: ⑴共同被告陳○○於偵查中供述:98年6月份,盛達亞公司向 職訓局申請充電加值計畫案是由我承辦,當初是多識博公司乙○○先生介紹我的。卷附盛達亞公司勞資協議書、薪資清冊及切結書,都是由多識博公司甲○○小姐製作完成後,再傳真給我,交給員工簽名,薪資清冊上載員工上班天數為十天,這是甲○○自己填載的,她沒有問我說我們公司員工到底每月工作幾天,我知道這份資料記載不實,因為辦理之流程我也不清楚,多識博叫我們簽我們就簽等語(見偵三卷第35至37頁)。 ⑵依上開證述,可知本件申請案與前述公司相同,勞資協議書之縮短工時,由被告甲○○逕行填載,並非證人陳○○告知共同被告乙○○,於執行時,「盛達亞公司」亦未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另由「多識博公司」派遣之講師對學員上課不確實,亦無任何反應,且於核銷時,「多識博公司」方面亦一如代辦其他公司之核銷程序般,未加探詢實際縮短之工時,即逕為製作切結書及薪資清冊等文件,堪認被告甲○○與共同被告乙○○對於本件申請及核銷不符合規定,知之甚詳。而共同被告乙○○及被告甲○○種種違反正常申請及核銷程序之行為,均係共同被告丙○○授意下所為。 ⑶此外,復有「盛達亞公司」申請充電加值計畫及核銷請款時所檢附之勞資協議書、切結書、薪資清冊、訓練津貼申請明細表、訓練紀錄表,及扣案之98年度薪資(伙食費、加班費及薪資扣繳)(見偵三卷第83至99頁)等附卷可資參佐。 ㈥「凱揚公司」不符合申請「充電加值計畫」之要件,且被告甲○○與共同被告丙○○及乙○○明知不符合,仍與該公司司負責人及員工相互配合以不實文件,提出申請參加及核銷,並詐領公司補助費及津貼: ⒈「凱揚公司」勞資雙方於申請「充電加值計畫」時,並無按照勞資協議書所載實施縮短工時之真意,且執行訓練期間,員工均正常上下班,薪資亦未減少,亦未按核定之課程進度實施訓練,均不符合申請「充電加值計畫」之要件等情,業據: ⑴證人即「凱揚公司」負責人邱○○於偵查中證述:98年間,公司曾向職訓局申請充電加值計畫補助,是乙○○來公司找我太太邱陳○○,他說可以上課,放無薪假者可以請領補助,但我們公司每天都正常上下班,沒有放無薪假。參加充電加值計畫期間,部分員工有上課,部分員工簽完名就回去工作等語;證人即該公司老問娘邱陳○○於偵查中證述:98年間是多識博的乙○○來邀約的,他說我們有上課就可以補助,他有說是為了因應無薪假,但當時公司業務有比較少,實際上沒有放無薪假。卷附勞資協議書、切結書及薪資清冊,都是多識博的乙○○做的,我再找員工簽名,勞資協議書及薪資清冊上載之工作天數和總領薪資,與實際上員工上班時數及所領薪資均不相符。參加充電加值計畫期間,有上課,但沒有上整天,有事的話就離開,沒有事才留在那邊上課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14421號卷,下稱偵十三卷第21至26頁)。 ⑵證人即「凱揚公司」職員郭○○於偵查中證述:98年間,公司有放無薪假,時間大約在98年農曆年過後,斷斷續續有3 、4個月左右是放無薪假,放無薪假期間每月約減少3、4天 工作天,實際工作天數約20天左右,每月實領薪資約一萬六千至一萬七千元。98年間有參加充電加值計畫,上課期間也屬於上班日,卷附薪資清冊所載之工作天數及領薪資料均不實在。充電加值計畫每次只有一部分員工參加上課等語(見100年度他字第2647號卷,下稱偵一卷第3至6頁、第13至15 頁);證人即該公司職員黃○○於偵查中證述:98年間有參加過充電加值計畫,參加期間公司沒有放無薪假,薪水也跟參加之前差不多,上課期間也有領薪水,我們在八點上班打完卡後,要上課的人就會先辦公室坐好,老闆娘會先列出要簽到的名單,我再拿給要簽名的人簽到,然後在那邊坐一下子,如果職訓局人員沒有來檢查的話,大家就各自回工作崗位,外聘講師會留在那邊跟我們公司會留三、四個人聽講師上課,如果是內部講師,就坐一下子,照完相,大家就各自回去上班。如果職訓局人員來檢查,因為我的辦公室離大門比較近,可以看到外面情形,我會趕快叫大家回來上課,其他員工如果有看見也會通知,如果真的來不及,就跟職訓局人員說是中場休息。卷附薪資明細表、薪資清冊上所載薪資及工作天數均不實在,一個月不可能只有上十天班,頂多請假一、二天,薪水也沒有那麼少等語(見偵一卷第31至33頁);證人即該公司職員范○○、李○○、廖○○於偵查中證述:98年間有參加充電加值計畫,參加期間有正常上班,一個禮拜上六天班,上班時間從八點到五點,公司並沒有按照卷附勞資協議書所載縮短工時至一個月上班十五天,卷附薪資證明所載之薪資數據及工作天數也與事實不符。參加期間,每個人都有發一本書,且也有簽名,但沒有實際上課,簽完名就回去做工了等語(見100年度他字第3677號卷,下稱 偵十二卷第4至47頁)。 ⒉被告甲○○與共同被告丙○○及乙○○均明知不符合要件,仍與該公司負責人及員工相互配合以不實文件,提出申請參加及核銷,且向職訓局詐領616,890 元之公司補助費、員工津貼共242,600 元等情,業據: ⑴證人邱陳○○於偵查中證述:「(【提示勞資協議書、切結書、薪資明細表】這些資料是何人準備?)是多識博的吳維峻將這些空白表格給我,我再找員工簽名,員工的薪資明細表、切結書都是他做的,我再找員工簽名,請領清冊是我做的,員工實際上從公司拿那麼多錢,但是並非每個月領的實際金額,因為我們都會重新做平均分配」、「(【提示卷附薪資明細表、薪資清冊】五月至十月所載的工作天數和總領薪資,與實際上員工上班時數和所領薪資是否相符?)均不相符,都是多識博的乙○○寫的,是由我交給員工簽名」等語(見偵十三卷第24至26頁)。 ⑵是以本件申請案與前述公司相同,勞資協議書之縮短工時,由「多識博國際有限公司」方面之被告甲○○逕行填載,並非證人邱陳○○告知共同被告乙○○,於執行時,「凱揚公司」亦未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另由「多識博公司」派遣之講師對學員上課不確實,亦無任何反應,且於核銷時,「多識博公司」方面亦一如代辦其他公司之核銷程序般,未加探詢實際縮短之工時,即逕為製作切結書及薪資清冊等文件,堪認被告甲○○與共同被告乙○○對於本件申請及核銷不符合規定,知之甚詳。又「多識博公司」方面種種違反正常申請及核銷程序之行為,均係共同被告丙○○授意下所為,是渠等自應同負其責。 ⑶此外,復有「凱揚五金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充電加值計畫及核銷請款時所檢附之勞資協議書、切結書、薪資明細表、訓練津貼申請明細表(見偵十二卷第52至84頁)等附卷可資參佐。 ㈦另就被告甲○○如何與共同被告乙○○、丙○○分工部分,被告甲○○於偵查中自承:「(是否在你弟弟乙○○與丙○○所經營之多識博國際有限公司上班?如何分工?)是。我在那裡擔任行政,乙○○負責業務方面、我們都稱丙○○為執行長,他也是負責業務方面」、「(你是否有承辦充電加值計畫)有」、「(請款、核銷部分你有做?)我們有幫客戶核銷部分處理,我們有去聽職訓局的說明會,聽完說明會,我們就是依照職訓局的表格做申請」、「(廠商員工的實際薪資清冊是妳製作的嗎?)我跟工讀生都有製作。(妳如何製作廠商員工的實際薪資清冊?)我是以投保薪資除以30天,做為員工的日薪,再看該廠商員工的實際上課時數,再去推算該廠商員工的實際上班天數,然後再以日薪乘以員工的實際上班天數,最後做成薪資清冊之後,就交給廠商去核對。(在做薪資清冊之前,有無要求廠商提供員工的實際薪資資料嗎?)沒有,我就是以勞保投保薪資做為他們的實際薪資,然後減掉員工的上課天數」、「(薪資清冊的製作方式是何人教妳這樣做的?)我是聽完職訓局的說明會之後,拿了說明會的資料,回到公司後,我們公司內部開會之後,才決定這樣做」、「(妳們公司除了妳,還有哪一位姓吳的工讀生的權限跟妳一樣嗎?)沒有,如果業務上有問題,我不在的話,就要問我弟弟或台中的鄧先生或鄧先生的行政」、「(照妳的製作方式,是否是將上課時數當成員工放無薪假的時數?)是的,他們如果有上課,我們就認為他這幾天是在放無薪假」等語綦詳(見偵十五卷第4頁反面、第30頁 正反面、第55頁、第56頁反面、第57頁),而共同被告乙○○於偵查中並陳稱:「姊姊(即甲○○)是公司的行政主管,是我開發的20幾家的客戶聯繫窗口,客戶有何問題及申請充電加值計畫是由她去申請」、「(你們公司有幾個人?)我跟我姊姊二個人,我負責開發,我姊姊負責行政文書。(你跟你姊姊何人負責與丙○○聯繫?)都有。(公司是否有其他員工做申請充電加值計畫工作如客戶開發?)沒有」等語無訛(見偵十五卷第376頁、第381反面至382頁);另共 同被告丙○○於前案審理中亦到庭具結:「(承辦人員叫何名字?)台南應該是甲○○,好像還有工讀生,我不知道工讀生叫何名字,台中因為中間人有換過,最後好像叫黃○○(譯音),其他人名字我記不得。(甲○○在你們公司有無權限去指揮工讀生如何製作文件?)應該是她要指揮工讀生。(她的職務為何?)她的職務就是文書處理、行政作業。(依照甲○○在你公司權限她可以自己做決定,也可以跟公司小姐說就這樣算?)理論上他們提出解決問題方法,我一般都是會接受,只要職訓局認為格式是可以的」、「(多識博國際有限公司當時有幾位正職員工?)我記得有他姐姐甲○○,陸陸續續有換過人,我不能確定是不是正職,持續中的是甲○○,到核銷時他姐還在,沒有變過是甲○○,其他人來來去去。(來來去去的你記得幾人?)我不知道,分好多個時期。(來來去去你記得幾人?)約三、四個,但名字我不記得。(問:甲○○從頭到尾都在?)是」等語明確(見偵十五卷第347頁正反面、第355頁反面至356頁),足見被 告甲○○確有與共同被告乙○○、丙○○等人分工,而參與製作不實之資薪表等申請文件甚明。 ㈧至於如附表所示廠商係如何與被告甲○○接洽部分: ⒈證人即億鋒公司、金迪企業社之會計徐○○於偵查中已陳證:「(【提示:億鋒及金迪公司員工切結書及申請充電加值計畫薪資表、勞資協議書】是否為你所製作?)不是我製作,是多識博公司吳小姐寄給我的,我只有與她電話連絡過,所以我沒有吳小姐的其他資料。(多識博吳小姐與上開編號8照片之男性是否知道億鋒及金迪並沒有放無薪假情形?) 應該都知道,因為吳小姐並沒有問我公司員工實際上班天數,她就製作工作10天的薪資表,另外編號8(即乙○○)的 男子有跟丁○○說不管公司有無放無薪假,只要員工在公司活動,不管做何事不用上課也沒關係」、「(當初核銷充電加值計畫補助的員工薪資清冊,是如何製作出來的?)是多識博公司的吳小姐叫我們給她員工的投保薪資,這份薪資表是我們老闆同意由多識博公司輔導申請充電加值計畫補助時就給了,當時多識博的吳小姐說,她會計算我們上課的時數,並製作後續的薪資清冊,請我們員工簽名,就可以請補助,錢就會進到員工的帳戶」、「(當初核銷充電加值計畫補助的員工薪資清冊,是如何製作出來的?)我們只有給多識博公司的吳小姐員工投保薪資資料及帳戶,其他薪資清冊等補助資料,都是她們做好,我們再拿給員工簽名。(甲○○有無問妳們員工上課情形?)沒有。(甲○○有無問妳們職訓局有無來查訪?)吳先生跟吳小姐在剛開始上課時有說如果有不認識的人走進來,可能是職訓局的人來查訪,要趕快叫員工回來上課,讓他們看到有員工在上課。(是否知道薪資清冊如何製作出來的?)不知道,我們只有給她們投保薪資,她們就自己做出來,我們也不會算。(在辦理核銷之前,多識博公司的甲○○有無跟妳們確認實際上課與放無薪假的情形?)沒有。(甲○○是否知道你們沒有實際上課?)知道」等語明確(見偵八卷第32至33頁;偵十五卷第45頁、第47頁反面至48頁)。 ⒉證人即實際負責鴻銘公司、中南電器行、中南公司、西頓公司業務之鴻銘公司協理凃○○於偵查中已陳證:「(【提示:切結書】所附的員工薪資清冊是何人所做?)是多識博做完之後傳真給我們,要我們按照他說傳來的表格及內容製作後,然後給員工簽名,但這部分是多識博台南公司的吳小姐跟我們接洽的,詳細的核銷內容要問我們公司的吳○○」、「(你當初和多識博公司何人接觸?)一開始我先找台南分公司的乙○○經理接洽,後來他們公司的執行長鄧○○(即丙○○)來我們公司跟我說明一次,之後較細節的部分,都是台南分公司的吳小姐和我連絡」、「當初充電加值計畫我是負貴排課,是甲○○跟我接洽,薪資清冊可能是人事或會計部門處理的,應該是林○○,我接洽過多識博公司的人有丙○○、乙○○、甲○○,沒有其他人。(【提示:甲○○照片】,是否認識照片中的人?)我見過她二、三次,我知道她姓吳,因為如何排課跟核銷都是甲○○教我們的,核銷部分我跑腿協助,她教吳○○。(勞資協議書上面的縮短工時部分,是否有跟員工協議?)我們沒有跟員工協議,不是乙○○就是甲○○拿來的。打電話過去,都是吳小姐接的。沒有其他人」等語綦詳(見偵二卷第35頁、第41至42頁;偵十五卷第35頁反面、第36頁反面);證人吳○○於前案審理中亦證稱:「(核銷你做什麼?)『多識博知識服務團隊』會給我文件,我印象中每一頁需要去蓋章,有些經辦章,再遞還給『多識博知識服務團隊』,讓他們幫我們送件。(『多識博知識服務團隊』如何提供?)我有印象中是你們小姐送過來,我印象中是姓吳。(核銷是否每次都是吳小姐拿資料給你?)是。(有無要簽名的部分?)我印象中大部分都要蓋章,每一頁都要蓋章。(要不要簽名、蓋章,是吳小姐來跟你們說?)是。(提示偵卷12第48頁筆錄,你在偵查中有提到『充電加值計畫』的切結書、勞資協議書都是『多識博知識服務團隊』送來給你?)我印象中都是吳小姐,我接洽的都是吳小姐」等語明確(見偵十五卷第190頁反面至191頁反面、第195頁)。 ⒊證人即盛達亞公司會計陳○○於偵查中證稱:「(【提示:盛達亞公司7月至10月的薪資清冊】薪資清冊上所載每位員 工的每月上班天數都只有10天,與員工實際工作天數都不符,該薪資清冊是否由妳製作?)不是,這是多識博公司的甲○○小姐製作的,然後她再傳真給我。我有給她員工勞健保的明細。(上開98年7至10月的員工薪資清冊,上所登載的 上班天數為何都只有10天?)這是多識博公司的甲○○自己填載的,她也沒有問我說我們公司員工到底每月工作幾天。我知道該資料記載不實。我不知道要怎樣的資料才可以申請。(【提示:附件四勞資協議書及薪資切結書】這兩份文件都是誰製作的?)這兩份文件都是多識博公司的甲○○製作完後,交給我再傳給員工簽名」等語無訛(見偵三卷第36至37頁);另證人即凱揚公司老闆娘邱陳○○於偵查中亦陳證:「(現擔任何職?)凱揚五金公司老闆娘,充電加值計畫是鄧先生跟吳先生跟我接洽,到後來是吳先生跟我們接洽,之後都是吳小姐跟我們電話聯絡,薪資清冊是吳小姐做的,吳先生再拿來給我。核銷的相關作業文件都是吳小姐跟我電話聯繫,但是最後文件是乙○○拿給我們。(勞資協議書上面的縮短工時部分,是否有跟員工協議?)沒有協議,是多識博的人拿來,我們就拿給員工簽名,是吳先生拿過來的。打電話過去,都是吳小姐接的。沒有其他人」等語屬實(見偵十五卷第35頁反面、第36頁反面)。 ㈨綜上所述,被告甲○○確有與共同被告乙○○、丙○○以及「億鋒公司」、「金迪企業社」、「鴻銘公司」、「中南電器行」、「中南公司」、「西頓公司」、「盛達亞公司」、「凱揚公司」共同以內容不實之「實際薪資清冊」及切結書等文件,向職訓局臺南職訓中心請領補助,以此方式施用詐術,使臺南職訓中心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各該公司確實依所核定之內容實施訓練,因而核撥訓練公司訓練補助費及員工訓練津貼,共0000000 元,已如前述。被告甲○○雖否認知情,然依前揭共同被告乙○○所證述,被告甲○○確實有參與製作不實之薪資表等申請文件,並知悉上開申請參加充電加值計畫公司並不符合申請資格,參以共同被告乙○○乃被告甲○○之胞弟,並無故意誣陷被告之理,且被告甲○○亦供稱共同被告乙○○與其並無嫌隙,足見共同被告乙○○所述應為真實;又億鋒公司、金迪企業社之徐○○已證稱,申報之薪資清冊等補助資料,均是由多識博公司吳小姐製作好後再拿給員工簽名,鴻銘公司(含中南電器行、中南公司、西頓公司)之凃○○與吳○○均證稱,相關事宜是與多識博公司的吳小姐聯繫,盛達亞公司陳○○供稱,盛達亞公司勞資協議書、薪資清冊及切結書,都是由多識博公司甲○○小姐製作,凱揚公司之邱陳○○亦陳稱,核銷的相關作業文件都是多識博公司的吳小姐與其電話聯繫,而被告亦自承多識博公司有權限的吳姓女性員工僅被告甲○○一人,堪認上揭共同被告所稱多識博公司吳小姐應即為被告甲○○無疑。從而,本件被告甲○○所辯不足採信,其犯行已臻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業經修正,並增訂刑法第339 條之4 ,經總統於103 年6 月18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布、增訂,於同年6 月20日施行。修正前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第339 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比較修正前後關於刑法第339 條之規定,就法定刑度由「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提高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並於第339 條之4 增訂加重詐欺罪,上開修正、增訂對於整體刑罰權規範內容已有利或不利之影響,自屬刑法第2 條之法律變更。經比較修正前後刑法之規定,修正後刑法339 條第1 項、第339 條之4 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 ㈡核被告甲○○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 ㈢又依前揭充電加值計畫第17點第1 、2 、3 、4 項前段:「申請單位應依核定之訓練計畫內容辦理訓練,各訓練課程之訓練時間、時段、地點及參訓人員名單,至遲應於預定開訓日三個日曆天前,於本計畫資訊系統完成登錄,並應於執行當次訓練課程結束後當日內,於本計畫資訊系統回報執行結果,始予補助」、「經核定之訓練計畫不得變更。但變更之項目為同一類別之課程名稱、訓練時間或訓練地點,並於計畫原訂施訓日(或提前施訓日)二日前,已將變更之內容,於本計畫資訊系統進行變更者,不在此限」、「參訓人員因故無法到課時,申請單位應至遲於各該訓練課程施訓日當日開始上課三十分鐘內,於本計畫資訊系統完成學員請假登錄作業」、「申請單位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訓練課程或訓練日期需臨時變動,至遲應於原定開課前一小時內,傳真或電話聯繫職訓中心辦理……」之規定可知,申請參加「充電加值計畫」通過之企業,應依核定之訓練計畫內容辦理訓練,而辦理訓練期間,本計畫之業務承辦人員,須將各次訓練課程之訓練時間、時段、地點及參訓人員名單,於預定開訓日3 天前,在職訓局「充電加值計畫」網站完成線上資訊系統登錄,並應於執行當次訓練課程結束後當日內,於上開「充電加值計畫」資訊系統回報執行結果,換言之,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參加「充電加值計畫」各企業中之本計畫承辦人員,明知上開附表各編號所示員工並未確實出席上課,仍於表定上課日程,將上開不實上課出席事項,反覆於表定上課日,上網登錄職訓局「充電加值計畫」資訊系統回報上課情形,自係就其業務上所承辦之本計畫上課出勤事項,為不實之登載,並上傳行使至職訓局上開網站回報。是如附表所示各公司本計畫之承辦人員,均係從事業務之人,自應構成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罪。而共同被告吳宜瑾及丙○○、乙○○雖非各該公司本計畫之承辦人,而未具從事業務之人之身分,惟被告等人既與如附表所示各公司本計畫之承辦人員共同實行,雖無此等特定關係,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仍應以共犯論。故核被告甲○○所為,係另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罪。檢察官就此部分未據以起訴,惟此部分與前開詐欺取財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自在本院審理範圍。 ㈣被告甲○○與共同被告丙○○及乙○○間,就附表編號1 至4 ,相互之間及與各該公司員工間,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甲○○與上開共同被告就附表編號1 至4 所犯詐欺取財罪與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罪間,因被告等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行為,同時為詐欺取財行為,二者同時進行,符合社會上一行為之概念,是認二者為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犯關係,應分別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又附表編號1 二家公司實際負責人均為丁○○,附表編號2 四家公司實際負責人均為吳○○,被告甲○○與共同被告丙○○等人,就各該實際負責人均相同之公司,係基於一次詐騙行為,同時申請數家公司參加充電加值計畫,應各以一罪論。被告甲○○所犯上開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分論併罰。 三、撤銷改判理由: ㈠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參加「充電加值計畫」各企業中之本計畫承辦人員,須於表定上課日程,反覆上網登錄職訓局網站回報上課情形,均係從事業務之人而應構成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罪。而共同被告甲○○與丙○○、乙○○既與如附表所示各公司本計畫之承辦人員共同實行,雖無此等特定關係,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仍應以共犯論,自均另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罪,惟原判決就起訴效力所之此部分並未敘及,認事用法即有未當。從而被告上訴否認犯罪雖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上開瑕疵,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而被告定執行部分已失所附麗,應一併予以撤銷。 ㈡爰審酌被告甲○○不思以正途取財,與其胞弟乙○○、共同被告丙○○等人,聯合廠商共同以造假方式,詐騙公用財物,使國庫損失達0000000 元,犯後又始終否認犯行,未見絲毫悔意,法紀觀念十分偏差,並考量被告於各該詐騙行為中之主從地位、參與詐騙之次數、所造成之損害程度,兼衡其自陳大學畢業、未婚、目前為代課老師、與父親同住等智識、經濟、家庭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修正前)、第216 條、第215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碧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張瑛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 被告 │其他共│申請單位 │學員姓名│個人請領│公司補│公司補助│被告科處刑度│ │號│ │同被告│ │ │津貼數額│助經費│及員工津│ │ │ │ │ │ │ │ │ │貼總額 │ │ ├─┼───┼───┼─────┼────┼────┼───┼────┼──────┤ │1 │甲○○│丙○○│億鋒公司 │林肇慶 │15200 元│0元(有│229500 │甲○○共同犯│ │ │ │乙○○│ ├────┼────┤中止補│元 │詐欺取財罪,│ │ │ │ │ │鄭富遠 │15900 元│助) │ │處有期徒刑伍│ │ │ │ │ ├────┼────┤ │ │月,如易科罰│ │ │ │ │ │杜炳輝 │15100 元│ │ │金,以新臺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吳東翰 │15900 元│ │ │日。 │ │ │ │ │ ├────┼────┤ │ │ │ │ │ │ │ │蘇錦德 │15200 元│ │ │ │ │ │ │ │ ├────┼────┤ │ │ │ │ │ │ │ │呂世隆 │15600 元│ │ │ │ │ │ │ │ ├────┼────┤ │ │ │ │ │ │ │ │謝明道 │15900 元│ │ │ │ │ │ │ │ ├────┼────┤ │ │ │ │ │ │ │ │陳永財 │15900 元│ │ │ │ │ │ │ │ ├────┼────┤ │ │ │ │ │ │ │ │王文祥 │15900 元│ │ │ │ │ │ │ │ ├────┼────┤ │ │ │ │ │ │ │ │金國明 │8300 元│ │ │ │ │ │ │ │ ├────┼────┤ │ │ │ │ │ │ │ │金國雄 │14800 元│ │ │ │ │ │ │ │ ├────┼────┤ │ │ │ │ │ │ │ │吳育奇 │14800 元│ │ │ │ │ │ │ │ ├────┼────┤ │ │ │ │ │ │ │ │梁谷帆 │12000 元│ │ │ │ │ │ │ │ ├────┼────┤ │ │ │ │ │ │ │ │施柏榮 │15500 元│ │ │ │ │ │ │ │ ├────┼────┤ │ │ │ │ │ │ │ │徐秋萍 │15900 元│ │ │ │ │ │ │ │ ├────┼────┤ │ │ │ │ │ │ │ │陸俞彣 │0 元│ │ │ │ │ │ │ │ ├────┼────┤ │ │ │ │ │ │ │ │陳文俊 │7600 元│ │ │ │ │ │ │ ├─────┼────┼────┼───┼────┤ │ │ │ │ │金迪企業社│陳億在 │17900 元│239104│407304 │ │ │ │ │ │ ├────┼────┤元 │元 │ │ │ │ │ │ │吳俊儀 │17900 元│ │ │ │ │ │ │ │ ├────┼────┤ │ │ │ │ │ │ │ │許錦綢 │7500 元│ │ │ │ │ │ │ │ ├────┼────┤ │ │ │ │ │ │ │ │陳盈宏 │17900 元│ │ │ │ │ │ │ │ ├────┼────┤ │ │ │ │ │ │ │ │張傳弘 │9600 元│ │ │ │ │ │ │ │ ├────┼────┤ │ │ │ │ │ │ │ │陳文棋 │17900 元│ │ │ │ │ │ │ │ ├────┼────┤ │ │ │ │ │ │ │ │郭宗典 │17900 元│ │ │ │ │ │ │ │ ├────┼────┤ │ │ │ │ │ │ │ │林建良 │17900 元│ │ │ │ │ │ │ │ ├────┼────┤ │ │ │ │ │ │ │ │陳明振 │7900 元│ │ │ │ │ │ │ │ ├────┼────┤ │ │ │ │ │ │ │ │程元邦 │17900 元│ │ │ │ │ │ │ │ ├────┼────┤ │ │ │ │ │ │ │ │黃穗豐 │17900 元│ │ │ │ ├─┼───┼───┼─────┼────┼────┼───┼────┼──────┤ │ 2│甲○○│丙○○│鴻銘公司 │楊朱南 │1900 元│323880│428580元│甲○○共同犯│ │ │ │乙○○│ ├────┼────┤元 │ │詐欺取財罪,│ │ │ │ │ │邵逸人 │19600 元│ │ │處有期徒刑陸│ │ │ │ │ ├────┼────┤ │ │月,如易科罰│ │ │ │ │ │劉勝碩 │1600 元│ │ │金,以新臺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方家洋 │19300 元│ │ │日。 │ │ │ │ │ ├────┼────┤ │ │ │ │ │ │ │ │林秀珠 │5500 元│ │ │ │ │ │ │ │ ├────┼────┤ │ │ │ │ │ │ │ │葉心慈 │19600 元│ │ │ │ │ │ │ │ ├────┼────┤ │ │ │ │ │ │ │ │邱恩德 │17600 元│ │ │ │ │ │ │ │ ├────┼────┤ │ │ │ │ │ │ │ │洪冠豪 │19600 元│ │ │ │ │ │ │ ├─────┼────┼────┼───┼────┤ │ │ │ │ │中南電器行│高漢德 │0 元│349310│512010 │ │ │ │ │ │ ├────┼────┤元 │元 │ │ │ │ │ │ │郭金清 │0 元│ │ │ │ │ │ │ │ ├────┼────┤ │ │ │ │ │ │ │ │陳俊傑 │19600 元│ │ │ │ │ │ │ │ ├────┼────┤ │ │ │ │ │ │ │ │陳明輝 │16200 元│ │ │ │ │ │ │ │ ├────┼────┤ │ │ │ │ │ │ │ │楊美涼 │14500 元│ │ │ │ │ │ │ │ ├────┼────┤ │ │ │ │ │ │ │ │蘇圓婷 │18400 元│ │ │ │ │ │ │ │ ├────┼────┤ │ │ │ │ │ │ │ │侯佳慧 │19000 元│ │ │ │ │ │ │ │ ├────┼────┤ │ │ │ │ │ │ │ │陳家宏 │18500 元│ │ │ │ │ │ │ │ ├────┼────┤ │ │ │ │ │ │ │ │王聖騰 │18700 元│ │ │ │ │ │ │ │ ├────┼────┤ │ │ │ │ │ │ │ │劉明憲 │1700 元│ │ │ │ │ │ │ │ ├────┼────┤ │ │ │ │ │ │ │ │蔡明政 │0 元│ │ │ │ │ │ │ │ ├────┼────┤ │ │ │ │ │ │ │ │白秀梅 │0 元│ │ │ │ │ │ │ │ ├────┼────┤ │ │ │ │ │ │ │ │蘇文慧 │16500 元│ │ │ │ │ │ │ │ ├────┼────┤ │ │ │ │ │ │ │ │鄭正治 │19600 元│ │ │ │ │ │ │ ├─────┼────┼────┼───┼────┤ │ │ │ │ │中南公司 │吳瑞軒 │3200 元│298760│398760 │ │ │ │ │ │ ├────┼────┤元 │元 │ │ │ │ │ │ │陳啟隆 │16300 元│ │ │ │ │ │ │ │ ├────┼────┤ │ │ │ │ │ │ │ │劉韋聖 │18000 元│ │ │ │ │ │ │ │ ├────┼────┤ │ │ │ │ │ │ │ │盧淑華 │15900 元│ │ │ │ │ │ │ │ ├────┼────┤ │ │ │ │ │ │ │ │黃麗秋 │0 元│ │ │ │ │ │ │ │ ├────┼────┤ │ │ │ │ │ │ │ │陳奕元 │1600 元│ │ │ │ │ │ │ │ ├────┼────┤ │ │ │ │ │ │ │ │涂慶山 │17000 元│ │ │ │ │ │ │ │ ├────┼────┤ │ │ │ │ │ │ │ │楊定閎 │0 元│ │ │ │ │ │ │ │ ├────┼────┤ │ │ │ │ │ │ │ │陳楷勳 │17200 元│ │ │ │ │ │ │ │ ├────┼────┤ │ │ │ │ │ │ │ │方建傑 │0 元│ │ │ │ │ │ │ │ ├────┼────┤ │ │ │ │ │ │ │ │劉美金 │10800 元│ │ │ │ │ │ │ ├─────┼────┼────┼───┼────┤ │ │ │ │ │西頓公司 │施俊丞 │0 元│47200 │73700 │ │ │ │ │ │ ├────┼────┤元 │元 │ │ │ │ │ │ │楊東松 │4000 元│ │ │ │ │ │ │ │ ├────┼────┤ │ │ │ │ │ │ │ │顧湘南 │0 元│ │ │ │ │ │ │ │ ├────┼────┤ │ │ │ │ │ │ │ │鄭景文 │3000 元│ │ │ │ │ │ │ │ ├────┼────┤ │ │ │ │ │ │ │ │陳培焌 │1900 元│ │ │ │ │ │ │ │ ├────┼────┤ │ │ │ │ │ │ │ │吳建武 │4000 元│ │ │ │ │ │ │ │ ├────┼────┤ │ │ │ │ │ │ │ │洪榮峰 │0 元│ │ │ │ │ │ │ │ ├────┼────┤ │ │ │ │ │ │ │ │高榮光 │0 元│ │ │ │ │ │ │ │ ├────┼────┤ │ │ │ │ │ │ │ │古永富 │0 元│ │ │ │ │ │ │ │ ├────┼────┤ │ │ │ │ │ │ │ │賴源泉 │0 元│ │ │ │ │ │ │ │ ├────┼────┤ │ │ │ │ │ │ │ │何忠全 │0 元│ │ │ │ │ │ │ │ ├────┼────┤ │ │ │ │ │ │ │ │陳信宗 │3400 元│ │ │ │ │ │ │ │ ├────┼────┤ │ │ │ │ │ │ │ │曾加豪 │2700 元│ │ │ │ │ │ │ │ ├────┼────┤ │ │ │ │ │ │ │ │邱玉秋 │0 元│ │ │ │ │ │ │ │ ├────┼────┤ │ │ │ │ │ │ │ │林秀敏 │4000 元│ │ │ │ │ │ │ │ ├────┼────┤ │ │ │ │ │ │ │ │范瑞峰 │0 元│ │ │ │ │ │ │ │ ├────┼────┤ │ │ │ │ │ │ │ │洪金發 │3500 元│ │ │ │ ├─┼───┼───┼─────┼────┼────┼───┼────┼──────┤ │ 3│甲○○│丙○○│盛達亞公司│孫堃晟 │40000 元│887940│0000000 │甲○○共同犯│ │ │ │乙○○│ ├────┼────┤元 │元 │詐欺取財罪,│ │ │ │ │ │陳英吉 │39300 元│ │ │處有期徒刑陸│ │ │ │ │ ├────┼────┤ │ │月,如易科罰│ │ │ │ │ │吳銘益 │40000 元│ │ │金,以新臺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葉振豐 │40000 元│ │ │日。 │ │ │ │ │ ├────┼────┤ │ │ │ │ │ │ │ │王文全 │39600 元│ │ │ │ │ │ │ │ ├────┼────┤ │ │ │ │ │ │ │ │許明耀 │39600 元│ │ │ │ │ │ │ │ ├────┼────┤ │ │ │ │ │ │ │ │黃進通 │39600 元│ │ │ │ │ │ │ │ ├────┼────┤ │ │ │ │ │ │ │ │林易達 │40000 元│ │ │ │ │ │ │ │ ├────┼────┤ │ │ │ │ │ │ │ │張晃榜 │40000 元│ │ │ │ │ │ │ │ ├────┼────┤ │ │ │ │ │ │ │ │呂謹誠 │21600 元│ │ │ │ │ │ │ │ ├────┼────┤ │ │ │ │ │ │ │ │陳志勇 │39600 元│ │ │ │ │ │ │ │ ├────┼────┤ │ │ │ │ │ │ │ │陳雅玲 │40000 元│ │ │ │ │ │ │ │ ├────┼────┤ │ │ │ │ │ │ │ │候素雲 │40000 元│ │ │ │ │ │ │ │ ├────┼────┤ │ │ │ │ │ │ │ │柯惠菁 │39800 元│ │ │ │ │ │ │ │ ├────┼────┤ │ │ │ │ │ │ │ │陳雅雪 │39400 元│ │ │ │ │ │ │ │ ├────┼────┤ │ │ │ │ │ │ │ │陳邱桂英│39400 元│ │ │ │ ├─┼───┼───┼─────┼────┼────┼───┼────┼──────┤ │ 4│甲○○│丙○○│凱揚公司 │張水清 │40700 元│616890│859490 │甲○○共同犯│ │ │ │乙○○│ ├────┼────┤元 │元 │詐欺取財罪,│ │ │ │ │ │廖經炎 │16200 元│ │ │處有期徒刑陸│ │ │ │ │ ├────┼────┤ │ │月,如易科罰│ │ │ │ │ │劉宏慶 │10400 元│ │ │金,以新臺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郭勝和 │24500 元│ │ │日。 │ │ │ │ │ ├────┼────┤ │ │ │ │ │ │ │ │范水木 │9100 元│ │ │ │ │ │ │ │ ├────┼────┤ │ │ │ │ │ │ │ │林文和 │6800 元│ │ │ │ │ │ │ │ ├────┼────┤ │ │ │ │ │ │ │ │林進楠 │23400 元│ │ │ │ │ │ │ │ ├────┼────┤ │ │ │ │ │ │ │ │黃麗菁 │37100 元│ │ │ │ │ │ │ │ ├────┼────┤ │ │ │ │ │ │ │ │李素秋 │12600 元│ │ │ │ │ │ │ │ ├────┼────┤ │ │ │ │ │ │ │ │邱俊文 │22300 元│ │ │ │ │ │ │ │ ├────┼────┤ │ │ │ │ │ │ │ │邱陳秀絹│39500 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