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聲字第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6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建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7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建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建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 年5 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5 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楊清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峪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