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毀損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184號上 訴 人 陳佐昌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李政儒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毀損案件,不服台灣台南地方法院104 年度易字第466 號中華民國105 年1 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212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陳佐昌明知秦嘉盛所有,於民國102 年12月間,寄放在台南市○○區○○○0000號「菖尚億五金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菖尚億公司)及「政大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政大公司)所使用廠房內之老滷汁8 大桶,須持續冰存始不至於損壞,因秦嘉盛之子秦治瑋寄發存證信函給陳佐昌之子陳信嵐,指稱陳信嵐有違反公司法情事,引發陳佐昌心生不悅,竟基於毀損犯意,於103 年4 月3 日前某日,在上址將用以保存老滷汁之冷凍櫃總電源關閉,使上開老滷汁全數因未冰存而發臭腐敗,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秦嘉盛。 二、案經秦嘉盛訴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即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復為同法第159 條之5 所明定。本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表示同意作為本案之證據(見本院卷第80、168 頁),本院審酌該言詞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之被告陳佐昌否認有何毀損犯行,辯稱:「秦嘉盛並沒有權利將老滷汁放在廠房內,因為該處是政大公司的包裝工廠,秦嘉盛是向蘇貴美借場地,從未向我借用場地,且是利用禮拜天偷搬至該處,也沒有告訴我是搬什麼東西,菖尚億公司雖有登記在該處,但我有註明只能在辦公室使用,因為我土地有差不多1 千坪,不可能全部承租。而且我早就要秦嘉盛將冷凍櫃搬走,已經趕過好幾次,因為在那邊會妨害我工作,那邊有許多插頭,有時候會拔掉也說不定,但既然拔掉就拔掉,我是不小心拔掉的,我認為沒有錯」等語。 二、經查,告訴人秦嘉盛所有放置在系爭冷凍櫃內之老滷汁,原係告訴人透過其子秦治瑋商得其母即告訴人前妻蘇貴美同意,寄放在台南市○○區○○○○○里00○0 號蘇貴美住處,嗣因蘇貴美上開住處不再承租,而於102 年12月間將冷凍櫃移至蘇貴美擔任負責人之菖尚億公司廠房內寄放。因被告於103 年4 月3 日前某日,將冷凍櫃之總電源關閉,使告訴人放置其內之老滷汁全數因未冰存而發臭腐敗,致令不堪使用之事實,業據證人秦嘉盛於警詢、偵查及原審法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偵一卷第25-29 頁、偵二卷第10-11 頁、原審易字卷第36-41 頁反面),核與證人秦治瑋、蘇貴美於警詢、偵查及原審法院審理中之證述相符(見偵一卷第31-33 、36-39 頁、偵二卷第11頁正反面、偵三卷第4 頁反面、原審易字卷第42頁-58 頁),並有現場照片及滷汁受損照片在卷可稽(見偵一卷第4-11頁),上開事實,堪信為真。 三、被告雖辯稱:「告訴人並未向我借用場地,且是利用禮拜天偷搬東西至該處,也沒有告訴我搬什麼東西,我是不小心將冷凍櫃之電源拔除」云云,然查: ㈠證人秦嘉盛於警詢中證稱:「是菖尚億公司負責人蘇貴美同意我將冷凍櫃及老滷汁寄放冰存在菖尚億公司,蘇貴美及我兒子秦治瑋都有親自告訴過陳佐昌,陳佐昌知道我所寄存放置之冷凍櫃老滷汁須冰存才不至腐敗,蘇貴美及秦治瑋都親自跟他說過冷凍櫃是不可以斷電的,不然裡面的老滷汁會壞掉,因此蘇貴美才會直接從他們公司的總電源直接牽了一條220 伏特的電單獨供應我擺放滷汁的冷凍櫃。我總共寄放在菖尚億公司8 大桶,每桶約39至40公升之老滷汁,全部都生蟲發臭壞掉了。陳佐昌向我兒子說,因為我兒子秦治瑋罵陳佐昌兒子,所以他不爽,就是故意將電源關掉要讓冷凍櫃的滷汁壞掉。我(103 年)4 月9 日下午3 點左右到菖尚億公司去看滷汁壞掉的情形,陳佐昌當著派出所員警的面前,說是他本人把冷凍櫃電源關掉造成滷汁壞掉了,陳佐昌還說他會跟我處理,當時我就當著陳佐昌及警員的面前將電源開啟,冷凍櫃是正常運作的是好的,所以就是陳佐昌將電源關掉才會讓冷凍櫃無法運轉導致滷汁壞掉,並不是冷凍櫃故障造成無法運轉讓滷汁壞掉的」(見偵一卷第27-29 頁)。 於偵查中證稱:「103 年4 月9 日秦治瑋告訴我說,我放在菖尚億公司的老滷汁8 大桶,原先是放在冷凍庫冷凍保藏,陳佐昌故意從總開關閘刀切下來,也就是整個關掉電源,使冷凍櫃無法運作,以致老滷汁全部都壞掉。我在菖尚億公司放置冷凍庫蘇貴美有同意,陳佐昌也同意。原本老滷汁放在蘇貴美租的房子,後來蘇貴美說她不再租這房子了,因為冷凍庫很大一個,要使用220 伏特的電,便搬至菖尚億公司,那是蘇貴美親自找人搬的,因為那時我兒子秦治瑋被菖尚億公司派至國外去。我只是暫時放在那邊,事後會結算電費。因為秦治瑋有寫一張存證信函給陳佐昌與他兒子、蘇貴美,陳佐昌的兒子也是股東之一,另開一間公司,是因為公司內部一些糾紛不愉快,陳佐昌趁秦治瑋出國時將電源切掉,這點陳佐昌自己也有承認,就是秦治瑋發現當天陳佐昌有承認,去菖尚億公司時陳佐昌也當著我跟警察的面前承認。本件開關高度大概人一般高,人舉手拉得到」(見偵二卷第10-11 頁)。 復於原審證稱:「當時我寄放在菖尚億公司的是8 大桶,一桶40公升的老滷汁,這是由我母親留下來40年的老滷汁,準備帶去中國大陸做生意用的,我都放在一個冷凍櫃裡,那是專門一個大的冷凍櫃,用大鐵桶直接冷凍好放在裡面保存。放到菖尚億公司那邊的時候,這個老滷汁的品質還是完好的。有經過菖尚億公司負責人蘇貴美的同意,蘇貴美自己派人拿過去的,我是發現(壞掉)的時候才知道放在工廠,他們工廠後面是自己的裝配廠,因為要接220 伏特的電,所以放在他們的裝配廠裡面,當時我去拍照時,上面有『菖尚億五金企業有限公司』及『政大國際有限公司』之字樣,如偵一卷第4 頁上方第一張照片,那是我103 年4 月9 日當天拍的。被告今天所提出的照片上面有那個塗料,這是他塗掉的,跟原來的這個是不一樣的,這是後來照的。從老滷汁進入這個廠房到我發現之前,我沒有去看過,但是我兒子有去看過,因為蘇貴美是我前妻,我跟她20年沒有見面,不方便去,所以就叫我兒子幫我代看。這段期間沒有任何人跟我說寄放的東西不可以放在那個地方,因為那時候我是到中國大陸去投資,那邊有在設廠,這些老滷汁我也東拜託西拜託告訴他一定要幫我保管好,我這要送到中國大陸去的。我有跟秦治瑋說這個東西要放在冷凍櫃,那個電不能拔掉。老滷汁損壞是我兒子告訴我的,在103 年4 月4 日他跟我講的時候剛好是清明節,我103 年4 月9 日過去看的,順便叫了警察過去,當場打開來,裡面都生蛆了,因為這些老滷汁是肉汁做的,所以會生蛆、發霉。我在現場有跟被告講到話,被告說就是他用的,他有指給我看,當時那個是一個開關的閘,他把那個閘拉下來了。因為當時已經把東西搬出來了,我在警察面前再把這個閘推回去,然後這個冷凍櫃就開始結霜了。它是總開關,很粗的一條線,專門從我(冷凍櫃)的電源這樣直接接到總電源,沒有人有辦法再從底下拔掉或做什麼的。因為它是分流的,有好多個閘,而我那個電源是裝在其中一個閘。被告沒有說他是不小心關掉,他一直在那邊講『我叫你拿回去你不拿回去』,所以他把它關了。總開關設置的位置高度在這個位置(證人秦嘉盛當場比出高度,由通譯測量後高度為173 公分),跟我差不多高,我是175 公分。那個位置不可能不小心撥到,因為那個裡面的電很多。被告除了說是他弄的以外,並沒有講說他是不小心關掉的,他說『是我用的』,也沒有跟我道歉或為其他表示,他就一直在那邊說『叫你拿回去就不拿回去』」(見原審易字卷第36-41 頁)等語。 ㈡證人秦治瑋於警詢中證稱:「是菖尚億公司負責人蘇貴美同意我可將上開老滷汁寄放冰存在菖尚億公司的。陳佐昌是菖尚億公司股東,我當面告訴過陳佐昌說冷凍櫃是我寄放的,而且經過蘇貴美同意,我還告訴陳佐昌說冷凍櫃的滷汁是很重要的東西,而且我特別跟他強調不下過10次,所以陳佐昌明確知道冷凍櫃的滷汁是很重要的東西。陳佐昌知道我寄存之老滷汁須冰存才不至腐敗,我有當面跟他說過,而且為了避免讓別人誤關冷凍櫃開關,蘇貴美還特別請人從菖尚億公司總電源處牽了一條220 伏特的電源專線供應冷凍櫃,所以陳佐昌是很明白知道冷凍櫃的滷汁是須要冰存。是陳佐昌將秦嘉盛寄放在菖尚億公司冰存老滷汁的冷凍櫃電源關閉的,因為滷汁是去年(102 年)12月初左右擺在菖尚億公司,而我是今年(103 年)2 月出國到沙烏地阿拉伯出差,直到4 月2 、3 號左右回國,到菖尚億公司就發現冷凍櫃電源被人關掉,造成裡面的滷汁全部都壞掉了,所以當天晚上我就在工廠問陳佐昌為什麼冷凍櫃的電源會關掉,陳佐昌說因為我有寄存證信函給他兒子,所以他不爽,就故意將冷凍櫃的電源關掉」(見偵一卷第32-33 頁)。 於偵查中證稱:「冷凍庫原本放在蘇貴美房子,但房子不租了,蘇貴美是我媽媽,後來公司決議將冷凍庫移至菖尚億公司的工廠放,陳佐昌有同意,就我等幾位一起談的,包括我、蘇貴美、陳佐昌。是我發現老滷汁壞掉的,103 年4 月3 日我出差回來,當晚打開冷凍庫就發現很臭的味道,老滷汁都壞掉了。我知道老滷汁很重要,就去詢問是誰把老滷汁弄壞的,陳佐昌就說『就我弄的』,我問他為什麼,他說『因為你罵我兒子,我要讓你難看』,後來我才知道他指的是存證信函的事」(見偵二卷第11頁)。 於原審證稱:「秦嘉盛有把老滷汁委託我去寄放在菖尚億公司,因為他之前是放在蘇貴美自己在善化小新營租的房子內,後來是因為他們大股東死掉之後,要儘量節省開支,所以他們就把那個地方退掉了,因為我父親常年都在大陸,他跟人家協助要投資生意,這個老滷汁非常重要,所以我請蘇貴美協助我移到他們工廠先插電冰起來,蘇貴美在(102 年)12月份就幫我移到他們工廠,因為它是吃220 伏特的電,不是吃110 的電,所以她還特地找水電工來接電,然後放到他們工廠(即指偵一卷第4 頁上方照片廠房),當時也有跟陳佐昌講,陳佐昌也知道此事,因為我跟蘇貴美都有同時跟他講,我有當面跟陳佐昌講過,也有跟蘇貴美同時跟他講過這個東西非常重要,先借放在他那邊,電費或什麼的我會去跟他們算,因為我父親回到台灣大概在4 月份的時候,我等再來處理這個東西。有跟陳佐昌說這個不要讓它斷電,就是電插著冰在裡面就好了。陳佐昌說『好,你放』。陳佐昌有說過我若有空,請我把這個東西搬走,我是跟他說2 月份我出差,4 月份回來才會有空去處理這件事情,我這樣講之後,陳佐昌當時沒有說不行,一定要馬上搬走。我是在當年的2 月16日或18日去沙烏地阿拉伯,臨走前還有特別跟陳佐昌說這個東西很重要,幫我顧一下,回來之後這個要如何處理或如何算,我會跟負責人去算,但後來應該是103 年3 月底、4 月回來後就發現電斷掉了,整個電都被切掉,怎麼開那個開關也沒有電,冰箱一打開都發霉、生蛆、長蟲了。我發現之後有問陳佐昌為何會壞掉、為何會沒電,那是我父親家傳40多年的老滷汁,我很緊張、很害怕,他就說『你寫信罵我兒子,我對你不爽就把你關掉』,他就這樣跟我講,我就說『你怎麼這樣』,我很生氣,因為那對我來說是很要緊的事情,是我家傳的,而且是我父親在大陸跟人家投資很要緊的東西,我跟他起爭執,然後他的親戚、員工也來,他也公開承認說『我就是故意的,故意要把你關掉,我就是要讓你難看,誰叫你要寫存證信函來罵我兒子』。陳佐昌的兒子陳信嵐也是菖尚億公司的股東,因為在102 年11月,菖尚億公司周轉困難,需要新的股東過來參加背書才能跟銀行借錢,因為我是蘇貴美的兒子,我就加入股東,可是在103 年2 月份陳信嵐就用自己的名字成立一個『信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在2 月7 日的時候被我發現,我覺得怎麼可以這樣,我等不是才剛成立股東,他怎麼可以成立這樣的事情,所以就立即在2 月10日寫存證信函跟他說不能做這種事情,這樣是不對的,要立即截止,可是他依然不理我,對我不理不睬,也沒有任何回應。被告知道冷凍櫃放在何處,我有跟被告去看過,就在那個工廠的桌子旁邊而已,大概三、五步的距離而已。電源開關的位置是整個工廠的總電源開關接線接出來的,然後吊很高,再接到冰箱的上面,一般人是不會去碰到那個線的,車子就算進進出出也碰不到。因為那是工廠的電,所以都是陳佐昌在負責的,沒有人會去碰那種東西,控制冷凍櫃的開關是單獨控制冷凍櫃,因為它是特別接220 伏特的電出來。我後來看到總開關的電線是直接接到閘的上面,這樣開關才會有電,然後再接過去,所謂的閘是指可以上下扳的那種,位置很高,差不多一個人高,170 幾公分。陳佐昌沒有跟我講過他是不小心關掉的,工廠的人不會隨便去碰電源的東西,因為這是有關工廠的電,只有陳佐昌會去關這個東西、碰這個東西,然後這個東西又是獨立出來的電,不可能不小心去關掉」(見原審易字卷第43-47 頁)等語。 ㈢證人蘇貴美於警詢時證稱:「我在菖尚億公司當負責人,陳佐昌是菖尚億公司的股東。秦嘉盛有將其所有之老滷汁寄存菖尚億公司,是我同意其可將老滷汁寄放冰存在菖尚億公司,我有當面告訴過陳佐昌,我兒子秦治瑋也有告訴過陳佐昌。秦治瑋是擔任菖尚億公司股東,陳佐昌兒子也是公司的股東。陳佐昌知道秦嘉盛所寄存之老滷汁須冰存才不至腐敗,我有親自當面告訴過他,秦治瑋也有告訴過他,而且我為怕公司的人誤將冷凍櫃電源關掉,所以特別從公司電源總開關處牽了一條220 伏特的電源專門供應冷凍櫃電源。是陳佐昌將秦嘉盛寄放在菖尚億公司冰存老滷汁的冷凍櫃電源拔除,是(103 年)4 月3 日我兒子秦治瑋出差回國後發現冷凍櫃電源遭人關掉,造成裡面的滷汁全部都壞掉了,所以當天晚上在公司秦治瑋就問陳佐昌是誰把冷凍櫃電源關掉的,陳佐昌當著秦治瑋及我的面說是他把冷凍櫃電源關掉的。陳佐昌說因為我兒子寄存證信函給他兒子,說他兒子私設公司有違反公司法,所以他知道了以後不爽,就將我前夫秦嘉盛放在我公司冰存老滷汁的冷凍櫃電源拔掉,讓滷汁壞掉。秦嘉盛總共寄放在菖尚億公司冰存8 大桶之老滷汁,已全數發臭腐敗」(見偵一卷第37-38 頁)。 於偵查中證稱:「陳佐昌是政大公司的負責人,政大公司與菖尚億公司實際負責人是陳佐昌的大哥陳佐儀。政大公司地址同菖尚億公司地址。最早是秦嘉盛的兒子,也是我兒子秦治瑋來拜託我,將冷凍櫃(包括有8 大桶滷汁)放置在我住家○○區○○○○○里00○0 號,後來陳佐儀往生,為節省費用,上開小新營住家就直接退租了,冷凍櫃我就搬回益民寮。秦治瑋在(103 年)4 月份返國時,發現冷凍櫃的東西都已經壞掉了,秦治瑋有去詢問陳佐昌,陳佐昌表示他不高興,所以故意把電源關掉,我也在場」(見偵三卷第4 頁反面)。 復於原審證稱:「政大公司就是菖尚億公司的前身,因為政大公司本身負債累累,而且政大公司的前身還有一家『秉昌企業』(音譯)也是負債累累,所以無法繼續經營,然後就變更為菖尚億公司,掛名為陳佐儀負責人,但是因為欠資金,我的銀行信譽比較好,所以改我為負責人,然後可以向銀行貸款,但政大公司也還在。政大公司的負責人是陳佐昌,也是菖尚億公司的股東之一,同屬一個家族企業。菖尚億公司有跟陳佐昌訂立租約,之前是跟他爸爸陳春厚,然後跟他的哥哥陳佐儀,也就是公司的大股東,也算是我的同居人,然後陳佐儀在102 年6 月份走了,就跟陳佐昌辦理這個租約。租約是租廠房跟辦公室,包括廠房的修復,還有住家全部的修復、開銷都是由菖尚億公司來包辦。廠房就在辦公室的旁邊,跟住家同一塊土地上。那個廠房或辦公室有標示菖尚億公司及政大公司,就是偵卷第4 頁上方照片,該處就是廠房,政大公司就是改為菖尚億公司的附屬包裝廠,幫菖尚億公司包裝出口。我當菖尚億公司負責人時,廠房上面就是這樣標示,這是我親手做上去的。原本這整個櫃的老滷汁及冰櫃是放在我的住家,也就是陳佐儀租給我負責人住的房子,但是他在102 年6 月份走的時候,因為我當時一個人沒有辦法操縱整個公司的財務,所以在102 年12月份把陳佐儀所買的傢俱、家電及秦治瑋寄放的冰櫃全部搬回到陳家的住家及廠房暫時寄放,因為秦治瑋要經常出國幫公司拿訂單及收帳,他爸爸大陸的生意還沒有談好,所以我等一再的拜託陳佐昌,希望這個櫃子先寄放一下,等他事情談好馬上就搬走。冷凍櫃原來在我住家那邊的時候,就另外接了一個220 伏特的插頭,上開滷汁是好的,而且是我親自請人家搬到廠房的,因為廠房那邊才能接220 伏特的電。陳佐昌有同意,他說要儘快搬走,我說好,談好馬上搬走。陳佐昌說好,但是儘快,只有講這樣。秦治瑋每次出國或是回來一定再三的拜託陳佐昌說這個冰櫃的東西對他爸爸來講很重要,不能斷電。我有告訴陳佐昌這個冰櫃內是他(秦治瑋)爸爸很重要的老滷汁。有跟陳佐昌說就是不能斷電,我會請人家來裝220 伏特的電,而且馬上就裝了220 伏特的電接到總開關,我跟秦治瑋協商之下就是說若搬走,電費馬上跟我一起算。也有跟陳佐昌說電費秦治瑋會負責,一個月1 千元。開關是總電源的開關,是直接接到那裡,他說這樣比較保險,比較不會隨便手一切掉就容易斷電。那個總開關差不多一個人的高度(並向上比出高度)。秦治瑋在103 年4 月3 日回國時,他就很著急的去看那個冰櫃,他要趕快去確認一下東西有無保存好,結果一打開來看,那個老滷汁都已經發酵、發臭了。我聽到他在叫,我從辦公室跑過來,就問陳佐昌這個冰箱怎麼會斷電。秦治瑋說『不是請你這個電不能斷嗎?為何把它關掉』,然後陳佐昌就很理直氣壯的說『我就是故意把你關掉的』,我說『你為什麼給他關掉』,他說『我故意的,誰叫秦治瑋要寫信罵我兒子』,他就一直這樣講,我說『你也不要這樣,跟你說這個東西很重要』,他就說『我故意的、我故意的』,在老滷汁放進去接電之後到秦治瑋103 年4 月3 日回來的期間,陳佐昌曾經問說這些東西何時搬走,我說秦治瑋爸爸那邊可能快談好了。這期間之內,他沒有說你們若不搬走,他要如何處理,我只有拜託他說他爸爸那邊事情會很快就解決,秦治瑋也忙,我這邊也沒有辦法幫他搬到別的地方,就讓它暫時先放這裡,很快馬上就可以搬走」(見原審易字卷卷第50頁反面-58頁)等語。 ㈣對照上開秦嘉盛、秦治瑋、蘇貴美之證述,可知渠等就:⑴系爭冷凍櫃移至菖尚億公司廠房寄放時,秦治瑋、蘇貴美確已將上情告知被告陳佐昌,被告當時有表示同意,事後亦僅要求儘速搬遷,並未訂有明確期限;⑵秦治瑋、蘇貴美有明確告知被告系爭冷凍櫃所冰存之物品,係告訴人秦嘉盛很重要之老滷汁,須冷凍冰存,不可以斷電,蘇貴美並特地請水電工裝設220伏特電源專門供應該冷凍櫃使用;⑶被告有向 秦治瑋、蘇貴美坦承係因秦治瑋寄發存證信函指摘被告兒子,造成被告不快,所以故意將電源關掉等情,均屬一致。佐以:⑴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員警工作紀錄簿及110報案紀錄單,記載員警郭書豪於103年4月9日16時44分許據報到場處理,並回報「係秦嘉盛將所有之八種老滷汁冷凍寄存放在益民寮18-1號陳佐昌(股東關係)工廠內,而陳佐昌因不明原因將冷凍庫冰箱電源開關關閉,致秦嘉盛存放冰箱內八種老滷汁都發酵損壞,雙方表示先私下調解,若調解不成再提告訴」(見原審卷第76-77頁);⑵證人郭書 豪在原審證稱:「(請看77頁員警工作紀錄薄,4月9日,其中第三點台南市○○區○○○0000號糾紛,這指的就是本案的報案滷汁壞掉的糾紛?)對。(上面記載的時間是你處理完畢的時間還是?)對,沒錯,我們一般兩個小時,18時回到所內簽的,我當天巡邏時間應該是16到18。…(爭吵總會有原因,總會有個導火線?)導火線就是滷味」(見原審卷第89頁反面-90頁);⑶被告於偵查及原審法院審理中,就 告訴人寄放之冷凍櫃係存放老滷汁一事,均未爭執,僅表示其未同意存放或不小心關掉冷凍櫃電源等語(見偵二卷第4 頁反面、一審卷第36頁反面),足認被告對於上揭證人所證各情,均知之甚明;其事後又辯稱不知冷凍櫃中存放老滷汁、或謂不確定放在冷凍櫃中之老滷汁是否早已損壞云云,顯係卸責之詞,非可採信。 ㈤雖被告主張其為建物之所有權人,案發前菖尚億公司曾與被告訂立租賃契約(見一審卷第23-24 頁),期間自102 年7 月1 日起至103 年6 月30日止,租賃範圍僅限於台南市○○區○○○0000號之住家及辦公室,並不包括廠房(18號及18-1號),且菖尚億公司亦未曾支付辦公室及廠房之電費,應無權使用廠房並寄放本件冷凍櫃云云;然查: 1.政大公司即為菖尚億公司之前身,負責人即被告陳佐昌亦為菖尚億公司之股東。菖尚億公司原與被告父親陳春厚訂立租約,其後與被告兄長即公司大股東陳佐儀(亦為蘇貴美同居人)訂約,嗣因陳佐儀過世,才又與被告訂立上開租約,兩家公司同屬一個家族企業等情,已據證人蘇貴美證述如前。2.依告訴人所提102 年4 月9 日所拍攝之現場照片(見偵一卷第4 頁),可見系爭廠外牆確有標示「菖尚億五金企業有限公司」與「政大國際有限公司」字樣,菖尚億公司之標示位置並在正大公司上方,足認該廠房係由菖尚億公司與政大公司共同使用。且秦嘉盛、秦治瑋、蘇貴美均一致證稱上開老滷汁係秦嘉盛家傳多年,用以營業、賴以維生之重要資產,必須以冷凍方式妥善保存,故為確保冷凍櫃持續供電運作,衡情秦治瑋、蘇貴美當會將上情告知共同使用廠房之政大公司負責人即被告陳佐昌,應無可能未徵得被告同意,即擅自將冷凍櫃放置廠房內,並擅自裝設220 伏特供電線路,而不虞遭被告切斷電源。參以被告在本院審理中自陳:「冷凍櫃剛搬進去時插錯電源,插到110 伏特電源」等語(見本院卷第175 頁),足徵蘇貴美將冷凍櫃搬到系爭廠房並插電使用之情形,被告應知之甚稔。況該冷凍櫃係於102 年12月初搬入,至秦治瑋於103 年2 月10日寄發存信函(見偵二卷第13-22 頁)之時,已約兩個月時間;而秦治瑋、蘇貴美均證稱被告表明係因不滿秦治瑋寄發存證信函給陳信嵐而故意關閉冷凍櫃電源等情,可認被告關閉電源之時間,應係在103 年2 月10日以後,若蘇貴美等人事先未徵得被告同意即將冷凍櫃搬進廠房,並私接220 伏特電源使用,則被告豈有不即時提出抗議而任由渠等長期使用廠房及電源之理?被告辯稱渠等利用禮拜天偷搬至該處,亦未告知搬什麼東西云云,顯與上開事證不符,核無足採。 3.再參以冷凍櫃電源係蘇貴美特地請水電工另行裝設220 伏特供電線路,且開關高度達170 幾公分,必須以上下扳動方式開關電源閘等情,除經秦治瑋、蘇貴美證述明確外,並有冷凍櫃接通電源狀況照片在卷可證(見偵二卷第7 頁),衡情應無不慎關閉之可能;被告辯稱係不小心關閉電源云云,顯係卸責之詞。又系爭冷凍櫃內存放之老滷汁,係屬告訴人秦嘉盛所有,與被告或菖尚億公司、政大公司均無關聯,告訴人既然借用公司廠房擺放冷凍櫃並使用電力,則應自行負擔電費,實屬當然,證人秦嘉盛、秦治瑋、蘇貴美並均一致證稱會與被告計算並支付電費等語,是被告主張系爭廠房之電費係由其負責之「正大工業社」繳納(見本院卷第119 、163-164 頁)云云,核與本案犯罪事實是否成立無關,亦難據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4.縱如被告所言系爭冷凍櫃放在公司廠房係屬無權使用;惟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民法第767 條第1 項及第151 條分別定有明文。若被告不同意告訴人將冷凍櫃放在廠房內,固得本於上開民法規定向法院起訴請求排除侵害;然依本案事證資料,並無證據顯示被告有「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權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其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之情形,是被告仍不得自行以毀損他人財產方式,作為保護自己權利之手段,此乃法治國家依法救濟之原則,只有在公權力緩不濟急之時,始例外允許當事人自力救濟,本件被告應循前述合法途徑為之,不得僅憑主觀認定權利已受侵害,即任意自力救濟,逕將系爭冷凍櫃之電源關閉致內存之老滷汁腐敗。是縱被告主觀上認為告訴人無權使用,然逕自關閉冷凍櫃電源之舉動,亦與民法自助行為之規定不符,並無主張阻卻違法之餘地。 ㈥被告辯護人雖另主張被告所為合於正當防衛之規定云云;惟按刑法第23條前段規定正當防衛,不罰之違法阻卻事由,係以行為人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本乎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意思,在客觀上有時間之急迫性,並實施反擊予以排除侵害之必要性,且其因而所受法益之被害,亦符合相當性之情形,予以實施防衛行為(反擊) 者,始稱相當(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3449號判決)。足徵所謂正當防衛,係指對於他人現在不法之侵害(人之行為),在客觀上有時間之急迫性,並有實施反擊予以排除侵害之必要性,故而對人採取符合相當性之反擊行為而言,本案情形與所謂正當防衛之構成要件,尚屬有間,辯護人此部分主張,核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被告明知本案以冷凍櫃保存之老滷汁係屬告訴人所有,竟擅自將冷凍櫃電源關閉致老滷汁損壞,足徵被告主觀上有毀損告訴人老滷汁之故意甚明;其上開辯解核屬卸責之詞,並無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被告另聲請傳喚證人楊有智、王純檍,欲證明告訴人及蘇貴美未經被告同意,而將冷凍櫃放在被告廠房云云(見本院卷第93頁),因本案事實已臻明確,上開證人並無傳喚之必要,併予敘明。 五、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 ㈡原審以被告之犯罪事證明確,論以上開刑法罪名,並審酌被告為具有一般智識經驗之成年人,當知在現代民主法治社會,對於任何糾紛之解決,應本諸理性、和平手段,以合法方式為之,竟僅因不滿告訴人之子秦治瑋寄發存證信函指摘其子違反公司法,即毀損告訴人之老滷汁,侵害他人財產法益,造成無從回復之損害,事後並飾詞卸責,且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或以其他方式獲取告訴人諒解,態度難認良好,復考量被告並無任何刑事前科紀錄,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素行尚佳,兼衡被告自陳初中畢業智識程度,因其子繼承兄長之貿易事業,而在該處幫忙,沒有支薪,目前無財產、負債新台幣2 千多萬元,已婚育有二名子女,現在自己一人獨居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 千元折算1 日。經核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被告提起上訴,猶以上揭情詞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核無足取,其本件上訴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趙中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楊清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峪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2 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