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78號 原 告 陸軍後勤指揮部副食供應中心 法定代理人 簡永富 送達代收人 李書孝律師 被 告 農正鮮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 代理人 翟自屏 被 告 蔡金陣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105 年度上訴字第733 號、105 年度上易字第555 、556 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320,601,799 元,及被告農正鮮有限公司應賠償原告778,711 元,暨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其餘詳附件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原審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上 訴狀及上訴理由狀均須按造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向本院提出,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 上訴。 書記官 黃玉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