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6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陳慶明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6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慶明 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 郭栢浚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2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犯罪事實欄五、㈠第2行「兆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兆陽科技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犯罪事實欄五、㈠第2行「兆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見原判決第2頁)之記載,應係「兆陽 科技有限公司」之顯然誤寫,但並不影響原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曾子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