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628號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惠森 選任辯護人 張世明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吳建文 選任辯護人 嚴庚辰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碧義 選任辯護人 呂維凱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6號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第 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896 、4460、545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丙○○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犯非法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幫助犯非法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乙○○、丁○○均明知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子彈,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物品,未經許可,不得販賣、轉讓,乙○○仍基於販賣、轉讓具殺傷力之改造槍枝及轉讓子彈之犯意,於民國105年底某日,託請丁○ ○尋找買家,丁○○則基於幫助乙○○販賣具殺傷力改造槍枝之犯意,允為同意。適丁○○得知丙○○有意購買槍枝,乃介紹丙○○與乙○○商談購槍事宜,丁○○並獲乙○○允諾從中抽取不詳金額之佣金。乙○○隨與丙○○約定以每支新臺幣(下同)5萬之價格,販售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並隨 槍附贈子彈。迨106年3月間某日,乙○○在其位於雲林縣○○鄉○○○路居所,將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支(含彈匣,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號)及非制式子彈數十顆(其中4 顆具殺傷力)交與丙○○。然丙○○收受前揭改造手槍後,向乙○○多次反應該槍枝因製造不良而擊發不順,乙○○為彌補品質落差而補償買家損失,遂基於同一販賣槍枝與丙○○之概括犯罪目的,於不詳時間,在上開居所,於密接第一次交付槍枝之時日,再將具殺傷力之二段式土造鋼管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號)轉讓與丙○○以為補償。丙○ ○明知未經許可不得持有可發射子彈之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二段式土造鋼管槍及子彈,竟基於持有可發射子彈之具有殺傷力改造手槍、二段式土造鋼管槍及子彈之同一犯意,先後收受乙○○交付前揭槍彈後,隨藏放至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住處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06年5 月9日,警方經丙○○同意,在其上開住處執行搜索,扣得 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判決引為判斷基礎之傳聞陳述,經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一第173至176頁、本院卷二第88頁),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之作成時,並無違法或不當取證,或證明力過低等不適當情況;另其他非傳聞陳述,亦經依法定程序取得及合法調查,與待證事實間復具相當關聯性,並無不得為證據情形,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甲)、被告丙○○部分: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警詢、偵查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且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又扣案物品經送鑑定結果: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槍枝,認係改 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具殺傷力;編號2所示鋼管槍,經送鑑定之結果,亦認係兩節式土造鋼管 槍,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具殺傷力;編號3所示子彈21顆均認係非制式子彈,試射結果,其中4顆可擊發,認具殺傷力(試射結果詳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有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106年5月18日刑鑑字第1060043495號鑑定書及107年1月8日刑鑑字第1068030653號函各1份附卷可參(偵2896號卷第4頁至第7頁反面及原審卷第153頁)。至被告丙○○於原審審判中一度辯稱: 我不知道私下取得槍枝是犯法云云(原審卷第401頁),然 政府查緝槍彈甚嚴,一般通路禁止買賣,此為一般常識,且違法持有槍彈遭警方查獲之新聞迭經報章傳媒報導,被告丙○○為智識程度正常之成年人,有相當之社會經驗及閱歷,對此自然知之甚詳。綜上足認被告丙○○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其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乙)、被告乙○○部分: (一)訊據被告乙○○固不否認透過被告丁○○販賣槍給被告丙○○,然矢口否認有何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犯行,辯稱:伊是透過丁○○賣道具槍予丙○○,二枝道具槍加上二枝實心槍管共2萬7千元。販售給丙○○的「槍枝」是道具槍,與扣案2支槍無關云云。 (二)乙○○販賣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改造手槍並附贈子彈部分: 1、詰之證人即共同被告丙○○迭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稱:伊係透過丁○○表達購槍意願,丁○○乃帶伊找乙○○。伊向乙○○買2支改造手槍,1把槍配30顆子彈,共10萬元。乙○○說他有改槍管及撞針,都是用鋼的,不像一般道具模型槍是以鋁做的,不過後來才知道那不是鋼的。伊第1次 見面當天就付了5萬元,地點是在四湖鄉乙○○太太的臭豆 腐店(指雲林縣○○鄉○○路00號),二星期後取第1支槍 再付5萬元,取第1支槍時就拿到60顆子彈。伊有試射,是沿濱海公路邊開車邊往海上試射。伊發現該槍管沒有膛線,拿去給乙○○挖膛線,取回後試射,發現卡彈,伊再次拿給乙○○,等拿回來才發現槍管歪了,方才自行用乙炔將槍管烤軟,再用鐵鎚敲正。隔一、二星期後即送修第1支槍前,伊 拿到第2支槍,第2支槍有試射也卡彈,同樣沒有膛線,所以伊2支槍都有送修。2支槍長的一模一樣,後來伊拿到第2支 槍開車回程時放在貨車椅子上,看到前方有警察,趕快往外丟。因為槍枝有瑕疵伊跑雲林好幾次,乙○○覺得不好意思才主動拿鋼管槍給伊等語(警557號卷79頁至第83頁、第87 頁至第88頁;他295號卷一第174頁至第179頁;偵5454號卷 第14頁至第16頁、原審卷第301頁至第337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丁○○證述丙○○說要買改造槍枝,伊就介紹丙○○以10萬元之價格,向乙○○購買2支改造手槍(就是通訊 監察譯文所稱兩臺車),還帶丙○○去見乙○○各節(原審卷第344、348、353頁)相符,而被告乙○○亦不否認曾販 賣槍枝給丙○○乙情,並有卷附如附表二所示乙○○與丁○○、乙○○與丙○○間通訊監察譯文可資佐證,是丙○○前揭證詞尚非子虛。 2、被告乙○○固以上情置辯,然道具槍並非管制之違禁物,在坊間玩具槍模型店均可輕易購得。被告乙○○自承1支模型 槍成本為7,500元、實心槍管1支約6千元(原審卷第366頁),被告丙○○實無遠從臺南專程北上雲林,花費勞力、時間,以高於行情價數倍即每支5萬元之價格,向乙○○購買模 型槍之理。雖被告乙○○再以被告丙○○自承其取得向伊購買的「槍枝」後,曾詢問友人槍枝瑕疵問題或曾自行加工扳直槍管,因而質疑扣案槍枝與其販售之「槍枝」是否同一。惟查,證人丁○○於偵查中證述「(你知道乙○○是要賣真的槍?)乙○○說要以道具槍改造」(他295卷一第140頁);附表二1、⑥所示通訊譯文「車子有要修理」是「森哥」 (丙○○)要伊問乙○○進度到哪裡。是「森哥」先拿頭期款給乙○○,乙○○才要弄(改造)(同上卷第139頁); 丙○○向伊表示要買改造手槍(原審卷第348頁)等語,顯 然被告乙○○辯稱係販賣道具槍給丙○○云云,非無避重就輕之嫌,此由同一則通訊監察譯文,乙○○於電話中告以通話對象丁○○「現在材料的成本都提高了」、「不能說全部都是我吸收啊」、「是我們三個要吸收。」、「有些零件我都拿回來要做了」等語,均堪認證人丙○○、丁○○證述乙○○確有允以販賣改造槍枝乙節應足採信,被告乙○○方有待收款後始購買零件俾改造槍枝之表示。徵諸證人即案發後協調雙方爭議之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以:伊與乙○○是在勒戒所同房結識。伊要出獄時,曾受乙○○之託協調丙○○幫忙乙○○脫罪。之後,伊與乙○○、乙○○老婆、丙○○等人到臺南市安南區的大安南釣蝦場見面,乙○○當場表示要丙○○幫忙說賣的是道具槍,是有阻塞的槍枝,讓他脫罪完全沒事、無罪,才願意返還丙○○的10萬元款項,講到最後雙方不歡而散。乙○○甚至怪罪伊沒有幫他圓滿處理,說真的,如果是伊也不可能花10萬元買兩把道具槍回來,隨便想也知道乙○○賣的一定是貫穿的,乙○○在場也說賣丙○○的是改造槍枝,要完全讓乙○○無罪,就覺得很誇張各節(本院卷一第292至295頁),除經本院囑託法務部調查局擷取行動電話裝置資料後,當庭勘驗證人甲○○提出手機錄音內容,確認被告乙○○夫妻、丙○○及證人甲○○曾見面商討如何解決本案遭追訴之過程無訛,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報告、本院勘驗筆錄可考外(同上卷第454、569至580頁 ),復經被告乙○○、丙○○當庭確認錄音時地及在場人無訛(同上卷第569、580、581頁)。參諸譯文內容,乙○○ 對於丙○○提及「最後一趟,我在那裡用給他看,說真的,我跟他說他的頭絕對打不到人」、「那個破銅爛鐵,我要求10萬塊還我,10萬拿出來還我,我們再來說」等語,未致反對之詞,猶回應「...變成這樣,我絕對,不管怎樣我也是 會還你」等語,最後丙○○以「你現在意思是說我先幫你解了以後再來說?那不用說了」,顯示雙方意見無法達成協調各節,有本院勘驗筆錄可考(同上卷第571、573頁),均與證人甲○○前述被告乙○○不僅默認丙○○所指槍枝試射後有瑕疵,亦動念以退款丙○○之方式央求丙○○為之解套各節相符,當認證人甲○○證述情節真實可採。衡情,被告乙○○曾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前科素行,有其前案紀錄表可考。其當知實心槍管之道具槍,既得於坊間玩具模型槍店隨處購得,豈有觸法之虞?準此,被告乙○○若非販售改造槍枝恐遭訴追犯罪,何有積極促使丙○○與之洽談協調,甚至挾利央託丙○○配合說詞使其脫罪之必要?在在顯示被告丙○○所持經扣案之改造槍枝確實為被告乙○○所販售者無誤,是被告乙○○所辯僅單純販售道具槍給丙○○云云,自難憑採。 3、被告丙○○固坦認取得系爭槍枝後,曾送還乙○○要求加車膛線,取回後發現槍管變形,即以乙炔將槍管烤軟,再用鐵鎚敲正等方式扳直該槍枝之槍管乙節。然查,系爭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改造手槍,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認係 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具殺傷力,業如前述,顯然該改造槍枝係已換裝經貫通之槍管,方得擊發適用子彈。又經本院再度送請鑑定單位以實際試射方式檢測,該送鑑槍枝可擊發子彈,並無槍管不直發生卡彈之狀況,惟無法研判是否曾透過高溫火烤扳直之方式加工,亦有該局107年11 月2日刑鑑字第1070088218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卷一第347頁)。則系爭槍枝在被告丙○○以乙炔將槍管烤軟、鐵鎚敲正等作為前,固曾試射,然該槍枝擊發子彈之發射單位動能是否已達具殺傷力之標準?被告丙○○施以前揭火烤、敲正系爭槍枝之槍管,有無因之影響改造槍枝殺傷力之程度,均陷於未明,依罪疑利歸被告原則,即難為不利被告丙○○、乙○○等之認定,逕而推論係被告丙○○、乙○○共同加工改造槍枝使具有殺傷力或係被告乙○○交付改造槍枝於丙○○加工前,已達具有殺傷力標準。然被告乙○○於收取丙○○交付之價金後,將已換裝貫通後之槍管、如附表一編號1所 示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交給丙○○,丙○○並於拿回該槍枝時沿濱海公路試射成功,均據證人丙○○證述無誤(原審卷第314頁),當認被告乙○○已著手販賣可發射子彈具 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無誤。 4、準此,被告乙○○允諾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給丙○○,並於收取價金後覓得已換裝經貫通槍管於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槍枝交付與丙○○,雖乏證據證明交付給被告丙○○之槍枝已達具殺傷力之標準,然其主觀上有販賣具殺傷力改造槍枝之故意,並已著手販賣實行而不遂等情,堪予認定。另由被告丙○○證述乙○○當初允諾購買1支槍枝配 贈子彈30顆乙節(原審卷卷第312頁),堪認渠等交易內容 應係購買槍枝附送子彈,而就附表一編號3所示具有殺傷力 子彈4顆部分屬轉讓行為;至乙○○是否確實販賣並交付第2支槍枝給丙○○,除證人丙○○、丁○○指證外,別無其他證據可佐,尚難逕予採認,均附此敘明。 (三)轉讓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鋼管槍部分: 被告乙○○固執前詞否認有轉讓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改造手 槍(下稱本案鋼管槍)犯行。然此部分事實,業據證人丙○○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因為乙○○覺得他賣的改造槍枝有瑕疵,讓伊跑雲林好幾次,感到不好意思,說因為他自己官司纏身,才會有一些東西做不好,主動拿本案鋼管槍給伊(原審卷第328、329頁)綦詳。又被告乙○○前曾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650 號以其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判處罪刑在案,比對本案鋼管槍及該案被告乙○○所持仿鋼管槍1支(槍枝 管制編號:0000000000,下稱前案鋼管槍),均係兩節式土造鋼管槍,外型結構幾近相似,均無法從外觀判斷為改造槍枝,有其外型獨特性,堪認為同一人所製造各節,業據本院調取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2號乙○○違反槍 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卷宗所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10月19日刑鑑字第1050094698號鑑定書暨槍枝照片查 核無誤(本院卷一第541至545頁),顯然被告乙○○有取得特殊結構鋼管槍之管道。衡以被告丙○○尚且要出資透過丁○○代為找尋販賣改造槍枝之人,殊難想像被告丙○○除自乙○○處取得該鋼管槍外,尚有其他管道可得,益徵證人丙○○證述本案鋼管槍為被告乙○○無償轉讓乙情,真實無訛。 (四)綜上所述,被告乙○○辯稱僅販賣模型槍給被告丙○○云云,均難採信。其販賣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改造手槍未遂、轉 讓如附表編號2所示本案鋼管槍及編號3所示子彈等犯行,事證明確,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丙)、被告丁○○部分: 訊據被告丁○○固坦認介紹丙○○向乙○○買槍,然否認有何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犯行,辯稱伊並未實際參與買賣,不知乙○○交給丙○○的是什麼槍云云。然查,證人丙○○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其向丁○○明確告稱要買「改造槍枝」,伊第一次取槍並交付1支槍枝價格5萬元時,丁○○在場無誤(原審卷第305、331頁),而被告丁○○亦自承丙○○是要買改造手槍,伊也認知乙○○是賣改造手槍。電話中提及2臺車就是指2把改造手槍,乙○○也曾說要給伊佣金補貼油錢等語(原審卷第346、348、351、353、355頁),均堪 認被告丁○○自始知悉雙方交易標的為「改造槍枝」,猶促成雙方見面,甚至陪同交易、預期獲得利益,均堪認被告丁○○明知被告乙○○圖利販售改造槍枝給丙○○猶給予助力。再以乙○○販賣改造槍枝給丙○○之價格顯然高出一般模型槍之行情價甚多,被告丁○○當知乙○○有意販售予丙○○之槍枝,應屬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無誤。是被告丁○○幫助販賣具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犯行,事證亦臻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科刑: 1、被告丙○○部分: ⑴按持有槍枝、子彈等違禁物,所侵害者為社會法益,如所持有客體之種類相同(如同為手槍,或同為子彈者),縱令同種類之客體有數個(如數支手槍、數顆子彈),仍為單純一罪,不發生想像競合犯之問題;若同時持有二不相同種類之客體,則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530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丙○○因乙○○交付製造不良改造槍枝1支,多次送修仍無法改善該槍枝品 質落差,允由乙○○交付另把土造鋼管槍以為補償,乃於密接時間,先後自乙○○處收受改造手槍、兩節式土造鋼管槍各1支(同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所列管之槍 枝)、具殺傷力子彈4顆而持有之,以其時間密接及法益侵 害性同一,應僅分別成立一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及一個非法持有子彈罪。被告丙○○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兩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較重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 ⑵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前段規定「犯本條 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中所稱之「去向」係指已將槍械、彈藥移轉與他人持有之情形而言,而非自己持有之情形,此觀同條第1項後段即明。又倘被告其犯罪行為僅有來源而 無去向,或僅有去向而無來源者,祇要供述全部來源或全部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即符合前述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 第344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丙○○於偵查及審理時均自白持有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改造手槍及子彈並供述全部扣案槍彈均係被告乙○○提供,並經檢察官循線查獲乙○○確為系爭槍彈之來源而據以起訴,並扣得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改造槍枝及子彈。雖本案係因檢警監聽被告乙○○涉犯另案而循線追查,然在被告丙○○具體供出被告乙○○為本案扣案槍彈來源前,尚無從確認系爭改造槍枝及子彈來源而得查獲被告乙○○涉案情節,是以本案確因被告丙○○供明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改造槍枝及子彈之來源,因而查獲,依上開說明,自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前段得減 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爰依法減輕其刑。至被告丙○○固於警方發覺前,供出其持有附表一編號2所示鋼管槍乙節,然 槍砲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62條所稱「自首」,以對於 未發覺之罪,向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自承犯罪,進而接受裁判為要件;而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犯罪,苟全部犯罪未被發覺前,行為人僅就其中一部分犯罪自首,固仍生全部自首之效力,反之,倘其中一部分犯罪已先被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行為人事後方就其餘未被發覺之部分,自動供認其犯行時,則與上開自首之要件不符,不得適用上開規定減輕其刑。而被告丙○○在警方查獲其持有附表一編號1所示改造槍枝後,始主動供述其尚持有附表一編號2所示鋼管槍,並帶同員警前去取出該槍枝;然此係就裁判上一罪之犯罪,於有偵查權之公務員已發覺其中一部分犯罪事實後,始自動供認其他部分犯罪事實,核與槍砲條例第18條第1項 、刑法第62條所定自首之要件不符,自無從再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併此敘明。 ⑶末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且是否酌量減輕其刑固為法院依法得自由裁量之事項,然非漫無限制。我國係禁止私人擅自持有槍、彈之國家,乃考量槍、彈危害他人生命、身體危險性甚高,且常人無故持有的目的經常與仇怨、衝突等有關,如持槍、彈與他人發生衝突,槍、彈四射亦容易波及其他無辜大眾,因此立法者對於製造、持有槍、彈行為乃課予重刑。被告丙○○行為時年約55歲,高中肄業,承包工業電梯工程,而具有社會閱歷,對此應無不知之理,仍無故持有2支具有殺 傷力的改造槍枝、子彈,甚至曾外出試射,已經對於公眾產生潛在性的危害;而被告丙○○犯後坦承犯罪,供出槍彈來源並因而查獲,尚見被告丙○○犯後勇於面對司法,態度良好,然此由法院於法定刑度內從輕量刑即可,並未達其情可憫、法重情輕的情狀;至於被告丙○○提及家中有高齡父母患病須扶養,尚可由其家中其他成員互相照料,非必賴被告扶養;所陳其本身身體狀況不佳,亦能透過監所醫療資源提供必要照護。綜上,本院認為被告丙○○並無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或法重情輕之情形,核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2、被告乙○○部分: ⑴核被告乙○○所為,關於附表一編號1、2所示槍枝部分,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5項、第1項非法販賣可發 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未遂罪,及同條例第8條第2項非法轉讓具殺傷力之土造鋼管槍罪;編號3所示具殺傷力之子彈部 分,係犯同條例第12條第2項轉讓具殺傷力之子彈罪。公訴 意旨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槍枝,認其該當販賣既遂罪名,尚 有違誤,然此僅及於既、未遂條文之變更適用,自無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起訴法條變更之適用,應由本院逕予更正。至 公訴意旨認被告乙○○轉讓附表一編號2所示鋼管槍、隨槍 附贈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子彈部分,係犯同條例第8條第1項 販賣具殺傷力之改造槍枝及同條例第12條第1項販賣有殺傷 力之非制式子彈罪,均有未洽,然起訴事實同一,並經本院當庭告知涉犯罪名(本院卷二第86頁),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⑵被告乙○○同時交付附表一編號1、3所示槍彈後,隨即於密接時間,交付附表一編號2所示土造鋼管槍,均係侵害同一 社會法益。又被告乙○○交付本案鋼管槍之目的,原即係在確保丙○○不再質疑購得槍枝品質而退貨,是其為彌補販賣附表一編號1所示改造槍枝品質未達雙方約定標準,乃於密 接時間交付本案鋼管槍之轉讓行為。在自然意義上固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係為達販賣改造槍枝給丙○○並取得價金之單一目的而賡續所為各舉措,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虞;是於牽連犯廢除後,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認此情形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706號、98年度台上字第6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乙○○先後交付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槍彈,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僅論以罪責較重之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未遂罪,即足以完全評價該行為之不法內涵,並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⑶被告乙○○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99年重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併科罰 金5萬元,於102年8月23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有其前 案紀錄表可稽,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故意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乙○○前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判處罪刑,復再違犯本案同一罪質之販賣改造槍枝罪,惡性非輕,足見前罪之徒刑執行成效不彰,其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依司法院釋字第 775號解釋意旨審酌後,爰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無期徒刑部分除外),並先加後減之。 3、被告丁○○部分: 被告丁○○基於幫助被告乙○○非法販賣改造槍枝之故意,居間聯繫以促成買賣雙方交易,僅係參與非法販賣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改造槍枝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無證據證 明被告丁○○係以正犯之犯意參與,或其有參與非法販賣改造槍枝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應認被告丁○○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5項、第1項幫助非法販賣可發射子 彈具殺傷力之槍枝未遂罪。又被告丁○○以幫助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及第25條第2項之規定,遞減輕其刑。公訴意旨認被告丁○○所為係販賣有殺傷力改造手槍及非制式子彈云云,容有誤會。雖罪名有異,惟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且經本院當庭諭知被告丁○○所為可能涉犯幫助非法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未遂罪(本院卷二第124頁),對於被告丁 ○○防禦權行使已有所保障,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 定,變更起訴法條。 (二)撤銷改判理由: 1、被告丙○○部分: 原審以被告丙○○所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槍枝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審未審酌被告丙○○自白犯行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之來源,因而查獲本案,未依槍砲條例第18條第4項前段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尚有未洽。 檢察官上訴意旨認被告丙○○先後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改造槍枝,應予分論併罰,雖無足採,然被告丙○○上訴請求從輕量刑,則非無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至被告辯護人主張其有刑法第59條減刑的適用云云,則無理由,已如前述。爰審酌被告丙○○本案犯行對他人生命、身體安全及社會治安造成一定威脅,殊不可取,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罪,並供出全部槍彈來源,犯後態度尚佳,審酌其持有改造手槍1支、兩節式土造鋼管槍1支、具殺傷力子彈4顆之 數量、種類,且未攜出犯他案,犯罪情節尚非重大。又被告丙○○沒有犯罪前科,無不良素行,且其自承已婚育有三名子女,為「日昇實業社」負責人,從事工業用電梯製造工作,每月收入6、7萬元,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 2、被告乙○○、丁○○部分: 原審未予詳查,遽為被告乙○○與丁○○均無罪之諭知,尚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以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予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乙○○曾有販賣槍枝前科,當知嚴法竣令禁止非法持有具有殺傷力武器,猶透過被告丁○○居間介紹而販賣槍枝,被告丁○○明知具有殺傷力武器對人之生命、身體所生風險非低,卻允為幫助,並參酌渠等販賣或幫助販賣槍枝數量(被告乙○○並轉讓子彈)、種類、及被告丁○○僅為幫助被告乙○○販賣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改 造槍枝等犯罪情節及幸因被告丙○○買受系爭改造槍枝並未持以犯案造成實害,及被告乙○○自承高中畢業、已婚、與妻子及兩個未成年子女同住,入監前賣臭豆腐,目前家中靠補助及太太網路直播賣衣服維生;被告丁○○自承高職畢業、離婚、小孩已成年、目前沒有工作,在家照顧父親,靠積蓄維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乙○○、丁○○如主文第3、4項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各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改造手槍、兩節式土造鋼管槍,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於被告丙○○之 罪刑項下宣告沒收。又如附表一編號3中具有殺傷力之子彈4顆,因已鑑定試射完畢,喪失違禁物之性質;其餘不具殺傷力之子彈17顆和附表一編號4至6所示之物,則非違禁物,均不予宣告沒收。 (二)被告乙○○販賣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改造手槍之犯罪所得5萬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因未據扣案,併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丁○○部分,尚無證據證明其因本案犯行有所得,當無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必要。 (三)上開宣告沒收之物,併執行之。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丙○○、乙○○於上開時、地,除持有或販賣、轉讓如附表一編號1至3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及具有殺傷力之子彈4顆外,被告丙○○亦同時持有;被告乙○ ○則另行販賣扣案具殺傷力之子彈12顆(檢察官起訴具殺傷力子彈共計16顆),因認被告丙○○就此部分亦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具有殺傷力之子 彈;被告乙○○另涉犯同條第1項未經許可販賣具有殺傷力 之子彈等罪嫌云云。 (二)惟查,本件扣案子彈21顆,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均如附表一編號3「鑑定結果」欄所示,準此, 尚無法認定被告丙○○、乙○○就扣案子彈其中具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4顆以外之子彈,有何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第12條第4項、第2項、第1項非法持有或轉讓、販賣具有 殺傷力子彈罪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丙○○、乙○○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犯行,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在法律評價上係屬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一項前段、第300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 第2項、第4項、第5項、第12條第2項、第4項、第18條第4項,刑法第11條、第25條、第30條、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2 條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文俐、紀芊宇偵查起訴,檢察官黃煥軒提起上訴,檢察官鍾和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王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管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 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5年以上有期 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槍枝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1項、第2項或第4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 輕其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7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扣案槍彈暨零件一覽表 ┌──┬───────┬────────────────────┬──────────┐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鑑定結果 │應沒收之物 │ ├──┼───────┼────────────────────┼──────────┤ │ 1 │改造手槍1 支(│認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改造手槍1 支(含彈匣│ │ │含彈匣1 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1 個,槍枝管制編號00│ │ │枝管制編號0000│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00000000)。 │ │ │000000) │ │ │ ├──┼───────┼────────────────────┼──────────┤ │ 2 │改造手槍1 支(│認係兩節式土造鋼管槍,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改造手槍1 支(含彈匣│ │ │含彈匣1 個,槍│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1 個,槍枝管制編號11│ │ │枝管制編號0000│ │00000000)。 │ │ │000000) │ │ │ ├──┼───────┼────────────────────┼──────────┤ │ 3 │非制式子彈21顆│1.①其中19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無。 │ │ │(其中4 顆具有│ 殼組合直徑9.0 ±0.5mm 金屬彈頭而成,│ │ │ │殺傷力) │ 採樣6 顆試射:2 顆,均可擊發,認具殺│ │ │ │ │ 傷力;4 顆,雖可擊發,惟發射動能均不│ │ │ │ │ 足,認不具殺傷力。 │ │ │ │ │ ②其餘子彈13顆,均經試射:1 顆,可擊發│ │ │ │ │ ,認具殺傷力;10顆,雖可擊發,惟發射│ │ │ │ │ 動能均不足,認不具殺傷力;2 顆,均無│ │ │ │ │ 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 │ │ │ │ │2.其中1 顆,認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 │ │ │ │ 合直徑9.0 mm金屬彈頭而成,經檢視,底火│ │ │ │ │ 皿發現有凹陷情形,經試射,無法擊發,認│ │ │ │ │ 不具殺傷力。 │ │ │ │ │3.其中1 顆,認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 │ │ │ │ 合直徑9.0mm 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可擊│ │ │ │ │ 發,認具殺傷力。 │ │ ├──┼───────┼────────────────────┼──────────┤ │ 4 │非制式子彈3 顆│1.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9.│無。 │ │ │(半成品) │ 0 ±0.5mm 金屬彈頭而成,均不具底火、火│ │ │ │ │ 藥,認不具殺傷力。 │ │ │ │ │2.未列入內政部86年11月24日臺(86)內警字│ │ │ │ │ 第0000000 號公告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 │ │ ├──┼───────┼────────────────────┼──────────┤ │ 5 │彈頭1 顆 │1.認係非制式金屬彈頭。 │無。 │ │ │ │2.未列入內政部86年11月24日臺(86)內警字│ │ │ │ │ 第0000000 號公告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 │ │ ├──┼───────┼────────────────────┼──────────┤ │ 6 │彈殼5 顆 │1.認均係非制式金屬彈殼。 │無。 │ │ │ │2.未列入內政部86年11月24日臺(86)內警字│ │ │ │ │ 第0000000 號公告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 │ │ ├──┼───────┼────────────────────┼──────────┤ │ 7 │金屬彈簧9 個 │未列入內政部86年11月24日臺(86)內警字第│無。 │ │ │ │0000000 號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 │ ├──┼───────┼────────────────────┼──────────┤ │ 8 │金屬鑽頭11個 │未列入內政部86年11月24日臺(86)內警字第│無。 │ │ │ │0000000 號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 │ ├──┼───────┼────────────────────┼──────────┤ │ 9 │金屬棒3 個 │未列入內政部86年11月24日臺(86)內警字第│無。 │ │ │ │0000000 號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 │ ├──┼───────┼────────────────────┼──────────┤ │10 │金屬塊1 個 │未列入內政部86年11月24日臺(86)內警字第│無。 │ │ │ │0000000 號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 │ └──┴───────┴────────────────────┴──────────┘ 附表二:乙○○與丁○○之通訊監察譯文一覽表 ┌─────┬───────┬─────────────────┬──────────┐ │ 編號 │ 時間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 備註 │ ├──┬──┼───────┼─────────────────┼──────────┤ │ 1 │ ① │106 年2 月25日│A:0000000000號(乙○○)【發話】│通訊監察譯文出處:他│ │ │ │晚間9 時5 分許│B:0000000000號(丁○○)【受話】│295 號卷一第130 頁至│ │ │ │ ├─────────────────┤第134 頁。 │ │ │ │ │A:兄。 │ │ │ │ │ │B:安納? │ │ │ │ │ │A:怎麼都沒消沒息? │ │ │ │ │ │B:他等一下才要來,他住市內,來看│ │ │ │ │ │ 怎樣,我再跟你講。 │ │ │ │ │ │A:我知道,那天我有掛你的,我這樣│ │ │ │ │ │ 順便報。 │ │ │ │ │ │B:沒關係,到時看怎樣? │ │ │ │ │ │A:對阿,到時最後再那個。 │ │ │ │ │ │B:沒關係,看怎樣。 │ │ │ │ │ │A:你等一下打給我,還是明天。 │ │ │ │ │ │B:好。 │ │ │ ├──┼───────┼─────────────────┤ │ │ │ ② │106 年2 月25日│A:0000000000號(乙○○)【受話】│ │ │ │ │晚間9 時47分許│B:0000000000號(丁○○)【發話】│ │ │ │ │ ├─────────────────┤ │ │ │ │ │B:你在幹嘛? │ │ │ │ │ │A:我在店裡。 │ │ │ │ │ │B:你幾點休息? │ │ │ │ │ │A:等一下差不多十點,怎樣? │ │ │ │ │ │B:沒有,我朋友要直接當面跟你講講│ │ │ │ │ │ 。他說要跟你買兩臺。 │ │ │ │ │ │A:好。 │ │ │ │ │ │B:兩臺。 │ │ │ │ │ │A:那我們見面再說。 │ │ │ │ │ │B:沒有啦,見面他在那邊,我不知道│ │ │ │ │ │ 要怎麼跟你講。 │ │ │ │ │ │A:好。 │ │ │ │ │ │B:阿你貸款清一清,然後一開始說要│ │ │ │ │ │ 先拿6 萬給你,後來兩臺變12萬。│ │ │ │ │ │A:喔。 │ │ │ │ │ │B:所以你現在跟他講的,是變成如果│ │ │ │ │ │ 他要跟你買,清貸款,剩下的,他│ │ │ │ │ │ 的意向就是10萬,我朋友就這樣說│ │ │ │ │ │ 。我跟他說10萬過5 千,我是堅持│ │ │ │ │ │ 你要10萬過5 千。 │ │ │ │ │ │A:安納? │ │ │ │ │ │B:他清貸款,剩下要給你的就是10萬│ │ │ │ │ │ 過5 千,你就是要跟他講這樣,聽│ │ │ │ │ │ 得懂? │ │ │ │ │ │A:喔。 │ │ │ │ │ │B:你就可以拿到10萬過5 千。 │ │ │ │ │ │A:好啊。 │ │ │ │ │ │B:那我跟他說一下。 │ │ │ │ │ │A:那天我不是跟他說。 │ │ │ │ │ │B:阿他要賺阿。 │ │ │ │ │ │A:我知道,阿你是說對方要賣車的這│ │ │ │ │ │ 樣講嗎? │ │ │ │ │ │B:對啦。 │ │ │ │ │ │A:那我知道。 │ │ │ │ │ │B:你要在店裡那邊等我嗎? │ │ │ │ │ │A:好啊。 │ │ │ ├──┼───────┼─────────────────┤ │ │ │ ③ │106 年2 月25日│A:0000000000號(乙○○)【發話】│ │ │ │ │晚間9 時58分許│B:0000000000號(丁○○)【受話】│ │ │ │ │ ├─────────────────┤ │ │ │ │ │A:兄阿,你現在要過來嗎? │ │ │ │ │ │B:對阿。 │ │ │ │ │ │A:你是要載你朋友? │ │ │ │ │ │B:沒有,還有我朋友的朋友。 │ │ │ │ │ │A:你們幾個?我臭豆腐可以先準備。│ │ │ │ │ │B:不用啦,我們剛吃東西。有的話,│ │ │ │ │ │ 飲料準備一下。 │ │ │ │ │ │A:我這裡有酒,你也不能喝? │ │ │ │ │ │B:我朋友可以。 │ │ │ │ │ │A:好,就像你說得這樣喔? │ │ │ │ │ │B:對阿。 │ │ │ ├──┼───────┼─────────────────┤ │ │ │ ④ │106 年2 月25日│A:0000000000號(乙○○)【發話】│ │ │ │ │晚間10時許 │B:0000000000號(丁○○)【受話】│ │ │ │ │ ├─────────────────┤ │ │ │ │ │A:算是頭期款我要先給他10萬就對了│ │ │ │ │ │ 。 │ │ │ │ │ │B:不是啦,全部餒? │ │ │ │ │ │A:我知道,我是說全部就是… │ │ │ │ │ │B:先一半給你,過戶過一過再拿。 │ │ │ │ │ │A:我知道。 │ │ │ │ │ │B:這樣聽得懂意思嗎? │ │ │ │ │ │A:總共是10萬就對了。 │ │ │ │ │ │B:我打賴給你看。 │ │ │ │ │ │A:好。 │ │ │ ├──┼───────┼─────────────────┤ │ │ │ ⑤ │106 年2 月25日│A:0000000000號(乙○○)【發話】│ │ │ │ │晚間10時36分許│B:0000000000號(丁○○)【受話】│ │ │ │ │ ├─────────────────┤ │ │ │ │ │A:你到哪? │ │ │ │ │ │B:要到了。 │ │ │ │ │ │A:好。 │ │ │ ├──┼───────┼─────────────────┤ │ │ │ ⑥ │106 年3 月4 日│A:0000000000號(乙○○)【受話】│ │ │ │ │中午12時24分許│B:0000000000號(丁○○)【發話】│ │ │ │ │ ├─────────────────┤ │ │ │ │ │B:阿你車子有要修理嗎? │ │ │ │ │ │A:要阿,啊我跟你講,現在材料的成│ │ │ │ │ │ 本都提高了。 │ │ │ │ │ │B:阿要怎樣? │ │ │ │ │ │A:要怎樣?不能說全部都是我吸收阿│ │ │ │ │ │ 。你知道嗎? │ │ │ │ │ │B:阿重點,你差不多要多花多少? │ │ │ │ │ │A:不是多花多少啦,是我們三個要吸│ │ │ │ │ │ 收。 │ │ │ │ │ │B:我知道,重點要多花多少? │ │ │ │ │ │A:我們一個人就多出幾千,我跟你說│ │ │ │ │ │ 一個零件都多五千。 │ │ │ │ │ │B:靠邀,阿你要給我的那個夠嗎?如│ │ │ │ │ │ 果以那些夠嗎? │ │ │ │ │ │A:以怎樣? │ │ │ │ │ │B:以你要給我的。 │ │ │ │ │ │A:給你什麼? │ │ │ │ │ │B:多出來的那個。 │ │ │ │ │ │A:有阿,就是變成你朋友那裡阿,你│ │ │ │ │ │ 朋有可能也要那個阿,阿你要跟他│ │ │ │ │ │ 講一下。 │ │ │ │ │ │B:靠邀,你這樣我對人不好意思啦。│ │ │ │ │ │A:我知道,已經很久沒那個。你知道│ │ │ │ │ │ 嗎? │ │ │ │ │ │B:我知道,如果夠的話,我們自己…│ │ │ │ │ │A:吸收喔? │ │ │ │ │ │B:對阿。因為你另外一臺如果有要賣│ │ │ │ │ │ 的話,他會再跟你買。 │ │ │ │ │ │A:喔。 │ │ │ │ │ │B:他說你另外一隻,如果有要估的話│ │ │ │ │ │ ,他也要幫你估一估。你聽得懂嗎│ │ │ │ │ │ ? │ │ │ │ │ │A:我知道。 │ │ │ │ │ │B:再怎樣也是要吸收阿,你想看看怎│ │ │ │ │ │ 樣再說啦。阿你可以清就清,下禮│ │ │ │ │ │ 拜看可不可以,可以再跟我講。 │ │ │ │ │ │A:好啊如果可以的話,看明天可不可│ │ │ │ │ │ 以。 │ │ │ │ │ │B:你明天修理的好嗎? │ │ │ │ │ │A:我會提早跟你說,我是怕材料行會│ │ │ │ │ │ 關,因為有些零件我都拿回來要做│ │ │ │ │ │ 了。 │ │ │ │ │ │B:好啦,再說。 │ │ │ ├──┼───────┼─────────────────┤ │ │ │ ⑦ │106 年3 月6 日│A:0000000000號(乙○○)【受話】│ │ │ │ │晚間8 時18分許│B:0000000000號(丁○○)【發話】│ │ │ │ │ ├─────────────────┤ │ │ │ │ │B:阿你昨天店沒開喔? │ │ │ │ │ │A:有阿。 │ │ │ │ │ │B:靠邀,啊我昨天打給你你沒回? │ │ │ │ │ │A:沒有啦,昨天我在睡覺,很累。 │ │ │ │ │ │B:阿我昨天去臺中,想說回去的時候│ │ │ │ │ │ 要去那邊找你。 │ │ │ │ │ │A:阿你怎麼沒有來? │ │ │ │ │ │B:我又不知道你在不在,你電話又沒│ │ │ │ │ │ 接。 │ │ │ │ │ │A:我跟你說啦,如果我們的店有開的│ │ │ │ │ │ 話,你問我太太,她就自然會找的│ │ │ │ │ │ 到我。 │ │ │ │ │ │B:靠邀,我怎麼知道有沒有開。 │ │ │ │ │ │A:阿你去臺中幹嘛? │ │ │ │ │ │B:因為我爸爸在臺中住院。我想說回│ │ │ │ │ │ 來,要去吃臭豆腐,阿你又沒有接│ │ │ │ │ │ 。 │ │ │ │ │ │A:想說你來,我們兩個當面講一講。│ │ │ │ │ │B:我跟你說,我明天晚上去找你,你│ │ │ │ │ │ 要讓我找到喔。 │ │ │ │ │ │A:好。 │ │ │ ├──┼───────┼─────────────────┤ │ │ │ ⑧ │106 年3 月7 日│A:0000000000號(乙○○)【受話】│ │ │ │ │晚間6 時30分許│B:0000000000號(丁○○)【發話】│ │ │ │ │ ├─────────────────┤ │ │ │ │ │B:你在上班? │ │ │ │ │ │A:沒有ㄟ,你要來喔? │ │ │ │ │ │B:我等一下到朴子(臺語),我打給│ │ │ │ │ │ 你,你到北港的711 好嗎,不然要│ │ │ │ │ │ 開進去好遠喔。 │ │ │ │ │ │A:好啊。 │ │ │ │ │ │B:你們那邊出來那家711 。 │ │ │ │ │ │A:圓環? │ │ │ │ │ │B:哪有圓環?你們路出來那邊,下橋│ │ │ │ │ │ 那間,夜市那邊。 │ │ │ │ │ │A:好,我知道。 │ │ │ │ │ │B:等一下,要到朴子(臺語)我打給│ │ │ │ │ │ 你。 │ │ │ ├──┼───────┼─────────────────┤ │ │ │ ⑨ │106 年3 月7 日│A:0000000000號(乙○○)【受話】│ │ │ │ │晚間7 時13分許│B:0000000000號(丁○○)【發話】│ │ │ │ │ ├─────────────────┤ │ │ │ │ │B:我到六腳,你可以出來了。 │ │ │ │ │ │A:你開慢一點,我在洗澡。 │ │ │ ├──┼───────┼─────────────────┤ │ │ │ ⑩ │106 年3 月7 日│A:0000000000號(乙○○)【發話】│ │ │ │ │晚間8 時10分許│B:0000000000號(丁○○)【受話】│ │ │ │ │ ├─────────────────┤ │ │ │ │ │B:建文,你也拜託一下。 │ │ │ │ │ │A:等我一下,再15分鐘我就到了。 │ │ │ │ │ │B:我走了。 │ │ │ │ │ │A:不要啦。 │ │ │ │ │ │B:建文阿,我今天自己來ㄟ,如果我│ │ │ │ │ │ 帶人來,你娘的,我朋友罵我,我│ │ │ │ │ │ 怎麼受的了。我在這邊一個多小時│ │ │ │ │ │ 了。 │ │ │ │ │ │A:等我一下,我已經出來了。 │ │ │ │ │ │B:我先吃飯,你到了打給我。 │ │ │ ├──┼───────┼─────────────────┤ │ │ │ ⑪ │106 年3 月7 日│A:0000000000號(乙○○)【發話】│ │ │ │ │晚間8 時31分許│B:0000000000號(丁○○)【受話】│ │ │ │ │ ├─────────────────┤ │ │ │ │ │A:你在哪?我要到了,我已經在路上│ │ │ │ │ │ 了。我過果菜市場就到了。 │ │ │ │ │ │B:我在85度C 這裡。 │ │ │ │ │ │A:剛剛開太快,有一臺警察車在追我│ │ │ │ │ │ 。 │ │ │ │ │ │B:我在85度C 這裡。 │ │ │ ├──┼───────┼─────────────────┤ │ │ │ ⑫ │106 年3 月7 日│A:0000000000號(乙○○)【發話】│ │ │ │ │晚間8 時37分許│B:0000000000號(丁○○)【受話】│ │ │ │ │ ├─────────────────┤ │ │ │ │ │A:義兄,我去郵局領一下錢,你等我│ │ │ │ │ │ 一下。 │ │ │ │ │ │B:好。 │ │ │ ├──┼───────┼─────────────────┤ │ │ │ ⑬ │106 年3 月10日│A:0000000000號(乙○○)【受話】│ │ │ │ │晚間8 時36分許│B:000000000 號(吳妻店裡室內電話│ │ │ │ │ │ )【發話】 │ │ │ │ │ ├─────────────────┤ │ │ │ │ │B:你要出來沒? │ │ │ │ │ │A:我要出去了。安納? │ │ │ │ │ │B:義兄(丁○○),叫你快一點,人│ │ │ │ │ │ 家趕著要回去。 │ │ │ │ │ │A:好。 │ │ │ ├──┼───────┼─────────────────┤ │ │ │ ⑭ │106 年3 月10日│A:0000000000號(乙○○)【受話】│ │ │ │ │晚間8 時46分許│B:0000000000號(丁○○)【發話】│ │ │ │ │ ├─────────────────┤ │ │ │ │ │A:義兄,我要出去了。 │ │ │ │ │ │B:拜託一下,我從那天跟你說怎樣,│ │ │ │ │ │ 你這樣我要怎麼跟人家交代。 │ │ │ │ │ │A:一些問題啦,好啦,我去。 │ │ │ ├──┼───────┼─────────────────┤ │ │ │ ⑮ │106 年3 月10日│A:0000000000號(乙○○)【發話】│ │ │ │ │晚間9 時10分許│B:000000000 號(吳妻店裡室內電話│ │ │ │ │ │ )【受話】 │ │ │ │ │ ├─────────────────┤ │ │ │ │ │A:樓上(臭豆腐店)的電燈要關喔。│ │ │ │ │ │ 我忘了關。 │ │ │ │ │ │B:好。 │ │ │ ├──┼───────┼─────────────────┤ │ │ │ ⑯ │106 年3 月11日│A:0000000000號(乙○○)【發話】│ │ │ │ │上午11時1 分許│B:0000000000號(丁○○)【受話】│ │ │ │ │ ├─────────────────┤ │ │ │ │ │A:義兄。 │ │ │ │ │ │B:安納? │ │ │ │ │ │A:你朋友他要來了嗎? │ │ │ │ │ │B:他可能要11~12點才會過去。 │ │ │ │ │ │A:阿現在11點。 │ │ │ │ │ │B:他剛下班,應該這個時間差不多,│ │ │ │ │ │ 因為另外一個他11點休息。 │ │ │ │ │ │A:我知道,你等一下路上打看看,因│ │ │ │ │ │ 為我等一下要去開店。 │ │ │ │ │ │B:你現在去差不多阿。 │ │ │ │ │ │A:不是阿,我現在還沒有要營業。 │ │ │ │ │ │B:他到了會打給我,如果你沒在那裡│ │ │ │ │ │ ,他會打給我。他差不多11~12點│ │ │ │ │ │ 。如果他有打給我,我再打給你。│ │ │ │ │ │A:好。 │ │ │ ├──┼───────┼─────────────────┤ │ │ │ ⑰ │106 年3 月11日│A:0000000000號(乙○○)【發話】│ │ │ │ │中午12時13分許│B:0000000000號(丁○○)【受話】│ │ │ │ │ ├─────────────────┤ │ │ │ │ │A:義兄,你打給我,安納? │ │ │ │ │ │B:他剛剛11點沒去,他工作剛忙完,│ │ │ │ │ │ 他20分鐘前打給我,他說1 個半小│ │ │ │ │ │ 時會到。阿你過去店裡了嗎…? │ │ │ │ │ │A:我等一下過去店裡,我在等你電話│ │ │ │ │ │ ,因為我們是下午才開。 │ │ │ │ │ │B:現在幾點? │ │ │ │ │ │A:現在12點10幾分。 │ │ │ │ │ │B:你差不多1 點10分去那邊等他。因│ │ │ │ │ │ 為他沒有我的電話,我也沒他的電│ │ │ │ │ │ 話。 │ │ │ │ │ │A:阿你朋友? │ │ │ │ │ │B:我朋友沒跟他一起去,他也是在上│ │ │ │ │ │ 班。 │ │ │ │ │ │A:阿他要自己來? │ │ │ │ │ │B:對阿,所以你差不多1 點10分去等│ │ │ │ │ │ 他。 │ │ │ │ │ │A:好。 │ │ │ ├──┼───────┼─────────────────┤ │ │ │ ⑱ │106 年3 月11日│A:0000000000號(乙○○)【發話】│ │ │ │ │下午1 時26分許│B:0000000000號(丁○○)【受話】│ │ │ │ │ ├─────────────────┤ │ │ │ │ │A:你幾點要來? │ │ │ │ │ │B:我明天。 │ │ │ │ │ │A:你明天才要來? │ │ │ │ │ │B:我明天從臺中回去,要回去時我再│ │ │ │ │ │ 跟你聯絡。 │ │ │ │ │ │A:還要明天,我想說今天ㄟ。 │ │ │ │ │ │B:我跟你說禮拜天,我今天上來,禮│ │ │ │ │ │ 拜天我會回去。應該明天下午,我│ │ │ │ │ │ 要看你姊幾點來,我才可以走。 │ │ │ │ │ │A:好。 │ │ │ ├──┼───────┼─────────────────┤ │ │ │ ⑲ │106 年3 月11日│A:0000000000號(乙○○)【受話】│ │ │ │ │晚間8 時22分許│B:0000000000號(丁○○)【發話】│ │ │ │ │ ├─────────────────┤ │ │ │ │ │B:他明天可能會過去找你。 │ │ │ │ │ │A:誰? │ │ │ │ │ │B:我朋友,他車子壞掉。 │ │ │ │ │ │A:怎樣壞掉? │ │ │ │ │ │B:他輪子不動。明天看怎樣我再跟你│ │ │ │ │ │ 聯絡,你電話要接。 │ │ │ │ │ │A:好。 │ │ │ ├──┼───────┼─────────────────┤ │ │ │ ⑳ │106 年3 月12日│A:0000000000號(乙○○)【受話】│ │ │ │ │上午10時許 │B:0000000000號(丁○○)【發話】│ │ │ │ │ ├─────────────────┤ │ │ │ │ │B:他現在要過去囉,差不多要一個小│ │ │ │ │ │ 時。 │ │ │ │ │ │A:誰? │ │ │ │ │ │B:昨天那個。 │ │ │ │ │ │A:喔,他不是跟我約下午? │ │ │ │ │ │B:昨天沒確定時間,他昨天跟我說今│ │ │ │ │ │ 天而已,沒有確定時間。 │ │ │ │ │ │A:阿差不多一個小時喔? │ │ │ │ │ │B:差不多一個小時。 │ │ │ │ │ │A:阿你呢? │ │ │ │ │ │B:我可能中午會從這裡下去。 │ │ │ ├──┼───────┼─────────────────┤ │ │ │ ㉑ │106 年3 月12日│A:0000000000號(乙○○)【發話】│ │ │ │ │上午10時2 分許│B:0000000000號(丁○○)【受話】│ │ │ │ │ ├─────────────────┤ │ │ │ │ │A:義兄,阿這個怎麼,不是你來那個│ │ │ │ │ │ ,是換成他自己那個,這樣不會很│ │ │ │ │ │ 奇怪嗎? │ │ │ │ │ │B:不會啦,他沒時間啦,也沒那個啦│ │ │ │ │ │ 。 │ │ │ │ │ │A:阿重點是這個ok嗎? │ │ │ │ │ │B:ok。 │ │ │ │ │ │A:確定喔。 │ │ │ │ │ │B:確定。 │ │ │ │ │ │A:他的底細你都知道? │ │ │ │ │ │B:你聽他講話,他自己在做工程行,│ │ │ │ │ │ 在做貨梯的,沒問題。 │ │ │ │ │ │A:我們見面再講。 │ │ │ ├──┼───────┼─────────────────┤ │ │ │ ㉒ │106 年3 月12日│A:0000000000號(乙○○)【發話】│ │ │ │ │上午10時32分許│B:0000000000號(丁○○)【受話】│ │ │ │ │ ├─────────────────┤ │ │ │ │ │A:義兄,我要跟你說一下,今天你來│ │ │ │ │ │ ,我只能拿一萬給你。因為剩下我│ │ │ │ │ │ 都拿去繳錢了,我現在才發現我身│ │ │ │ │ │ 上只剩一萬多塊。 │ │ │ │ │ │B:好阿,不然要怎麼辦。 │ │ │ │ │ │A:因為我去繳車貸,還有欠我太太信│ │ │ │ │ │ 用卡一萬多塊。 │ │ │ │ │ │B:反正你要夠我拿給我朋友。 │ │ │ │ │ │A:我知道。我是跟你說一下 │ │ │ ├──┼───────┼─────────────────┤ │ │ │ ㉓ │106 年3 月12日│A:0000000000號(乙○○)【發話】│ │ │ │ │上午11時9 分許│B:0000000000號(丁○○)【受話】│ │ │ │ │ ├─────────────────┤ │ │ │ │ │A:阿人怎麼還沒來? │ │ │ │ │ │B:我怎麼知道,剛剛我朋友幫我打的│ │ │ │ │ │ 。 │ │ │ │ │ │A:他是跟你朋友要來喔? │ │ │ │ │ │B:沒有,他也是在上班。 │ │ │ │ │ │A:阿怎麼都還沒? │ │ │ │ │ │B:可能要等一下。他昨天幾點到你那│ │ │ │ │ │ ? │ │ │ │ │ │A:很快阿,差不多要一點。 │ │ │ │ │ │B:差不多阿。阿他就打給我,跟我說│ │ │ │ │ │ 他要出門了。也差不多一個小時至│ │ │ │ │ │ 一個半小時。 │ │ │ │ │ │A:好。 │ │ │ ├──┼───────┼─────────────────┤ │ │ │ ㉔ │106 年3 月12日│A:0000000000號(乙○○)【受話】│ │ │ │ │下午3 時47分許│B:0000000000號(丁○○)【發話】│ │ │ │ │ ├─────────────────┤ │ │ │ │ │B:阿你在哪? │ │ │ │ │ │A:我在家。 │ │ │ │ │ │B:阿我到埤頭。 │ │ │ │ │ │A:還要多久? │ │ │ │ │ │B:到你那,差不多三、四十分鐘 。 │ │ │ │ │ │A:那你要到之前打給我,我馬上到,│ │ │ │ │ │ 我家就在附近。 │ │ │ │ │ │B:我知道,想說你會不會跑出去 。 │ │ │ │ │ │A:不會啦。 │ │ │ ├──┼───────┼─────────────────┤ │ │ │ ㉕ │106 年3 月12日│A:0000000000號(乙○○)【受話】│ │ │ │ │下午4 時41分許│B:0000000000號(丁○○)【發話】│ │ │ │ │ ├─────────────────┤ │ │ │ │ │A:你到了? │ │ │ │ │ │B:魔手(飲料店,於吳妻經營之臭豆│ │ │ │ │ │ 腐店附近) │ │ │ ├──┼───────┼─────────────────┤ │ │ │ ㉖ │106 年3 月12日│A:0000000000號(乙○○)【發話】│ │ │ │ │下午5 時7 分許│B:0000000000號(丁○○)【受話】│ │ │ │ │ ├─────────────────┤ │ │ │ │ │A:義兄,還是我等一下去八仔那裡打│ │ │ │ │ │ 給你。 │ │ │ │ │ │B:你有他電話? │ │ │ │ │ │A:我說我打給你,我連知道他的電話│ │ │ │ │ │ 我都不想知道,因為我越想越奇怪│ │ │ │ │ │ ,因為我自己分析喔,我是覺得,│ │ │ │ │ │ 因為他這兩天在我面前都有一個很│ │ │ │ │ │ 緊張的面容,很不自然。 │ │ │ │ │ │B:幹。 │ │ │ │ │ │A:因為這個變成是,如果有那個,你│ │ │ │ │ │ 們要帶個責任替我過濾。 │ │ │ │ │ │B:我知道。 │ │ │ │ │ │A:不是說整個都,你們都很好那個,│ │ │ │ │ │ 全部都我…… │ │ │ │ │ │B:我覺得你這個處理完,後面不要了│ │ │ │ │ │ ,我覺得很困擾。 │ │ │ │ │ │A:對阿,我是知道,你要替我瞭解。│ │ │ │ │ │B:我知道,阿我還沒到,你電話一直│ │ │ │ │ │ 跟我講這個也沒用。 │ │ │ ├──┼───────┼─────────────────┤ │ │ │ ㉗ │106 年3 月12日│A:0000000000號(乙○○)【受話】│ │ │ │ │晚間7 時31分許│B:0000000000號(丁○○)【發話】│ │ │ │ │ ├─────────────────┤ │ │ │ │ │B:他說那個沒問題。他說你到時候,│ │ │ │ │ │ 看怎樣,他臭豆腐一次要跟你叫那│ │ │ │ │ │ 麼多。 │ │ │ │ │ │A:我知道,就跟他說照這樣就好。 │ │ │ │ │ │B:他就一次,比如說叫20天,阿20天│ │ │ │ │ │ 的錢算一算再叫。阿不然你這樣讓│ │ │ │ │ │ 他壓著壓太多 。 │ │ │ │ │ │A:對阿。 │ │ │ │ │ │B:所以,反正他要就叫,到了結帳再│ │ │ │ │ │ 叫,不要讓他欠太多,阿不然便當│ │ │ │ │ │ 錢差太多了。這樣你看怎麼樣。阿│ │ │ │ │ │ 他去台北,看怎樣再處理。 │ │ │ │ │ │A: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