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原 告 吳吉隆 被 告 顏鉅樺 被 告 芳美馨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明利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顏鉅樺106年度上易字第579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王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峪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